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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宣告死亡是自然死亡的對稱性,是法律上的壹種推定死亡,但宣告死亡的判決生效後,將產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法律確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認某些事實,解決因公民失蹤而導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長期不穩定狀態,從而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穩定發展,維護社會法律秩序。

壹。宣布死亡的條件

由於宣布公民死亡會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申請宣布公民死亡應符合某些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這壹事實包括三種情形:第壹,通常情況下,公民離開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而下落不明;二是因事故離開公民所在地下落不明的;三是因發生事故,公民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無法生存的。交通事故和自然災害等事故包括海難、空難、地震、雪崩、海嘯和臺風。只要存在三種情形之壹,即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實。

2.如果下落不明,必須過了法定期限或有關當局證明無法生存。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定期間有兩種情形:壹是正常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為四年。期間從公民最後離開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而失去消息的次日起計算;二是公民因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失蹤時間從事故發生的次日起計算;第三,由於事故的下落不明,有關當局可以證明不可能生還。這種情況不受時間限制。

3.申請必須由公民的利害關系人提出,由公民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法院不能自行宣布公民死亡。利害關系人是指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當幾個利害關系人對是否申請公民死亡意見不壹致時,申請權的行使順序為:(1)配偶;(2)父母和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四)其他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述命令限制。此外,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只申請宣告失蹤,不申請宣告死亡。但是,同壹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對宣告死亡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死亡案件審理。不同順位的利害關系人有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前壹順位的人的意見。

4.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時,必須向失蹤人居住的基層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與被宣告死亡人的關系、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事實、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間、理由和請求。

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證明。公民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無法生存的,應當提供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無法生存的證明。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判程序

如果公民下落不明已滿四年,或因事故下落不明已滿兩年,或公民因事故下落不明,有關當局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如果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居住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將在審查後決定不予受理。符合實質條件而缺乏形式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申請人如期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補正的,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認為申請符合公民宣告死亡的實質和形式條件的,應當立案並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應當記載:申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與被宣告死亡人的關系、失蹤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籍貫、外貌特征、離開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以及失去消息的時間。關於公告期,因錯過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公民被宣告正常死亡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限為1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無法生存的,宣布公民死亡的期限為3個月。

在公告期間,如果出現了未知的人或知情人報告了他的下落,經法院確認後,不能宣布該公民死亡,但應做出駁回申請人申請的判決。公告期間屆滿,仍然沒有失蹤人的消息,也沒有人提供失蹤人的下落的,確認該公民被宣告死亡的事實,由法院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宣告判決的日期為該公民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送達申請人外,還應當在死者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以上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第三,宣布公民死亡的法律後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時,其法律後果與自然死亡基本相同,其民事權利能力因被宣告死亡而終止,原婚姻關系隨之消滅。另壹方可以與他人結婚,無需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遺產繼承從宣告死亡開始。

但宣告死亡畢竟不同於自然死亡。如果該公民仍然居住在異地,不影響其在該地的民事活動。

由於被宣告死亡的人只是在法律上被推定死亡,因此不壹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公民被宣告死亡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知道他沒有死亡,法院應當根據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其死亡宣告,作出新的判決,恢復被宣告死亡人的權利。

人民法院新判決生效之時,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依法恢復的時間,其法律後果是:

1.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時,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自死亡宣告撤銷之日起自行恢復,但配偶已再婚的,或者再婚後離婚的,配偶再婚後已經死亡的,不視為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該公民有權在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請求返還。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物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占有人返還原財產時,可以請求賠償管理該財產的費用。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並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原物及利息,還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被宣告死亡期間,死者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宣告的死者主張未經本人同意的收養行為無效,壹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約定解除收養關系和被收養關系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