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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0年9月5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間內只為壹定範圍內的人所知悉的有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管理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保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國家對在保守和保護國家秘密、改進保密技術和措施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軍隊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技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的活動;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將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將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壹般國家秘密,泄露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壹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中央機關規定。

軍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關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是保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或者撤銷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時,承辦人應當提出具體意見,經保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密級後,應當遵守保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按照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產生的涉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涉密權限的,應當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告上級機關、單位確認;

沒有上級機關或者單位的,應當立即報請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限定在最低限度。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可以限定為特定人員的,應當限定為特定人員;不能限於特定人員的,限於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於特定人員。知悉國家秘密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單位應當在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上標註國家秘密。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得標註為國家秘密。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範圍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和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超過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視為國家秘密,或者披露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無需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由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專人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和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信息的密級實行不同級別的保護。

保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保密信息系統應當按規定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保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五)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無保密措施的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或者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攜帶或者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上或者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報紙、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刷和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和電影的制作和播出,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和其他媒體中信息的編輯和傳播,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運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的調查;

發現通過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刪除。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貨物和服務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的,或者任命、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壹條會議和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組織者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並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指定涉及絕密以上國家秘密的機構為保密部門,指定集中制作、儲存、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為保密部位,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軍事禁區和其他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範圍。

第三十四條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的生產、復制、維護、銷毀,涉密信息系統的集成,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時,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並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掌握保密知識和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職實行期限保密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從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職責和要求,並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機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壹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制度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二條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技術保護和泄密案件調查,並對機關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檢查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和場所,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保密崗位;發現其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中應當沒收非法獲取和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確定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處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其糾正。拒不改正的,提請機關或者上壹級監察機關對該機關或者單位的責任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無保密措施的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九)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壹)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十二)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用於其他用途。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刑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不宜處罰的人員,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保密的事項不保密或者保守不應當保密的事項的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運營者、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10 10 1起施行。?

擴展數據:

保護國家機密和公開信息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實踐中,既要防止壹些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要防止國家秘密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以及故意或過失公開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既保證國家秘密安全,又便於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如下。

規範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壹是在保密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範圍,規定制定和修改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秘密。

同時強調,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應當根據保密事項的範圍,防止擅自保密。三是嚴格落實保密責任,進壹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保密責任制度,規範保密事項解密流程,加強保密工作監督管理。

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過度保密、高度保密、不確定保密、高密度和低保密等問題,確保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和國家秘密安全。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稱為保密事項範圍。它體現了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終止國家秘密的具體標準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了壹批保密事項的範圍,並匯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範圍內印發。實踐中,保密事項的範圍由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和國家秘密目錄兩部分組成。

其中,《國家秘密事項目錄》壹般以表格形式規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壹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範圍的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壹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範圍的規範性要求,為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提供了直接依據。

制定保密事項範圍有嚴格的程序,列入保密事項範圍的內容是根據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的需要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的範圍不是壹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

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和修改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審查保密事項的範圍,如果情況和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有的保密事項範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應當及時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保密責任人制度的實施是我國保密工作的壹項重大改革,對於強化保密責任意識,克服保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保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清、程序不規範的問題,確保保密工作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規定了保密工作負責人的職責和專門從事保密工作人員的業績要求。

首先是明確保密責任人的範圍。規定機關、單位的負責人為該機關、單位的保密負責人,其他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擔任保密負責人,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過多保密主體的發生。

二是明確保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定保密工作負責人具體負責審批本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審核機關、單位產生的仍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並作出是否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應當事先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保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定專門負責保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保密培訓,明確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的範圍,掌握保密程序和方法。

《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關於受理和授權權限的規定精神,進壹步細化授權制度,規範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審慎適度開展保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壹是明確了保密授權主體,只有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進行保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或者依申請授權;

三是授權權限有限,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授權和委托範圍內作出授權;四是規範授權形式,保密授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五是明確了授權監管。授權機關應當對受權機關和單位履行保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將保密授權書備案,並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保密是保密工作的源泉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涉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大幅提高,但涉密工作不準確、不規範的問題依然存在。為進壹步加強安全管理,規範安全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壹是明確了保密程序的起始時間,規定機關單位在產生國家秘密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保密事項的範圍進行保密。

其次,它規定了保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制定保密制度時,應當明確保密的密級、期限和範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並強調知悉保密級別以上的國家秘密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三是規範國家秘密標誌。屬於國家秘密的國家秘密載體、設備和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明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四是規定了糾正不當保密的程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分類不當。此外,確定不明確和有爭議事項的流程也得到完善。

監督管理是保密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範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壹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序。列舉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案例,如檢查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

規定了安全檢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資料、詢問人員、提前登記保存有關設施、設備和文件以及進行安全技術測試等。

二是明確泄露案件的調查程序和權限。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並對收集程序和有關部門的協助配合提出了要求。

三是規定相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四是提出業績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調查,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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