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65438+10 14,國家電監會發【2013】5號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明確電力行業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隱患”)的分級標準,規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監督管理長效機制,預防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發生,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發電(含核電廠常規島部分)、輸變電、供電企業和電力建設項目的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電力監管機構對隱患的安全監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影響正常供電(熱)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的設備設施不安全狀態、工作環境惡劣和安全管理缺失。
第二章分級分類
第四條根據隱患成因和可能引發電力事故的事件類型,隱患可分為人身安全隱患、電力安全事故、設備設施事故、大壩安全隱患、安全管理隱患和其他事故六類。
第五條根據隱患的危害程度,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壹般隱患。其中,重大隱患分為ⅰ級重大隱患和ⅱ級重大隱患。第六條重大隱患是指可能造成壹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以及其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隱患。
(壹)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危險:可能導致超過10人死亡或超過50人重傷的潛在危險。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導致較大電力安全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導致水電站或燃煤電廠貯灰場大壩潰決的隱患。
5.其他隱患:可能導致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以上環境汙染事故的隱患。
(2)二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事故。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導致壹般電力安全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溢流、建築物或邊坡坍塌、泄洪設施或擋水建築物運行異常,或燃煤電廠貯灰場泄洪設施斷裂、坍塌、滑移、漏灰、損壞。
5.安全管理隱患:未建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建立安全責任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嚴重缺失,安全培訓不到位,未定期開展並網發電機組(風電場)安全評價,未開展水電大壩安全登記和定期檢驗,未開展燃煤電廠貯灰壩安全評價。
6.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和公安部修訂的發生
《決定》(公安部第2001號)121階)規定的火災事故隱患;可能導致《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壹般和較大規模環境汙染事故隱患。
第七條壹般隱患是指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電力設備事故、人身傷害等隱患。
第三章確定原則
第八條隱患等級應當在客觀因素最不利的情況下,根據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嚴重後果確定。不同類型的隱患應根據其可能導致不同級別事故(事件)的最嚴重程度進行識別。
第九條人身安全隱患的識別:
(壹)傷亡人數按隱患可能造成的最嚴重後果計算,可能造成重傷的按死亡計算。
(二)在壹定條件下,經確認隱患不會導致人身死亡和重傷的,可以認定為人身輕傷。
第十條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隱患識別:
(1)當確定隱患可能導致電廠或變電站外部停電事故(事件)時,不應考慮其可能對電網造成的電壓波動。
(2)當確定隱患可能導致發電機組故障停機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導致的電網負荷下降。
(三)在隱患認定中可能造成電網降負荷和城市供電用戶停電的事故(事件),縣級供電企業事故等級認定可參照縣級市事故等級認定。
(四)供熱電廠停止供熱是指在所有時間段內中斷供熱。
第十壹條設備設施事故隱患識別:
(壹)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應按隱患可能對設備設施造成的最嚴重損壞計算。如果設備的某些部件損壞,但損壞的部件無法更換,則應計算整個設備的損失。
(二)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或備件、材料、人工、運輸、清潔、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費用。恢復他們的功能。
(3)設備設施的修理和整改時間按設備設施正常采購、修理和更換時間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準制造時間。第十二條大壩安全隱患識別:
根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3號),大壩安全等級為病險壩的水電站大壩被列為I級重大隱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壩的水電站大壩被列為二級重大隱患。根據SERC《燃煤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SERC安監【2013】3號),燃煤電廠貯灰場安全等級為危險貯灰場,屬於壹級重大隱患;病理灰場安全等級為二級重大隱患的燃煤電廠貯灰場。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風險識別:
(壹)未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二)未建立安全責任制,是指未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生產人員在生產、經營、施工中的安全責任。
(3)安全管理體系嚴重缺失是指“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體系”得分未能按照《發電供電企業和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和標準評級標準》的要求達到36分以上。
(4)應急預案嚴重缺失是指企業未按照《電力企業綜合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和本單位的組織架構、管理模式、生產規模、風險類型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或者編制的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電力企業專項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和《電力企業現場處置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訓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會12號)落實三類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上崗前培訓制度。
(六)未開展應急演練,是指未開展應急演練或已開展應急演練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
(七)發電機組(風電場)未進行安全評估,即未按照《關於印發
通知》(安監辦發〔2009〕72號)《關於印發
通知》(辦安〔2011〕79號)要求開展並網安全評估。
(8)未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登記和定期檢驗是指水電站未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3號)進行大壩安全登記和定期檢驗。燃煤電廠未按照《燃煤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安監〔2013〕3號)開展貯灰壩安全等級評估。
第十四條火災事故隱患的識別:
影響人員疏散或者消防救援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災蔓延和擴大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眾安全的;
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環境汙染事故隱患的認定:根據可能對人身、設備設施、大氣、水源等造成的危害程度。由於環境汙染可能導致的危險源泄漏和跨行政區域糾紛的嚴重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電力企業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報告和治理工作。電力企業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閉環”的原則,落實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對隱患進行初步評估,並於每月10前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個月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見附表1),於每季度首月10前報送上季度隱患排查治理分析總結。
第十七條建立重大隱患即時報告制度。電力企業自評估認定為重大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當地電力監管機構報告。涉及消防、環保、防洪、航運和灌溉等重大隱患的,電力企業還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整改。重大隱患信息報告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現狀及其原因、隱患程度、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處理期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見表2)。
第十八條電力監管機構對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度。SERC負責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ⅰ類重大隱患掛牌督辦,SERC派出機構負責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ⅱ類隱患掛牌督辦。SERC可根據情況,委托機構對部分壹級重大隱患進行監管;涉及跨省和多單位的ⅱ級重大隱患,該機構可報SERC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SERC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電力企業報送的重大隱患和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進行分級登記,確定為重大隱患的,應當組織評估。經評定為二級重大隱患且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需向相關企業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被評定為壹級重大隱患且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SERC和當地人民政府報送重大隱患信息。
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ⅰ級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可由SERC發送至國家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企業成員單位並通知相關派出機構,也可通過派出機構直接發送至掛牌電力企業。《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主要包括:督辦人姓名、督辦事項、整改和過程防控要求、辦理期限、解除督辦的程序和方式。
對於整改時間不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現場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隱患管理臺賬,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整改計劃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隱患。在治理重大隱患過程中,要加強監測,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實現重大隱患可控可控可控。
第二十壹條重大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在不影響供電(熱)的情況下,電力企業應當停止存在重大隱患的設備、設施的生產或者運行,疏散人員,並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後,電力企業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經電力監管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和生產。
第二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進展情況,有權責令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電力企業停產。
第二十三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信息交流,建立隱患月報、季報和年度總結制度,定期對轄區電力企業隱患治理體系建設、責任落實、獎懲機制和信息報告等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 每月17前向SERC報送本地區上月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每季度第壹個月17前報送上壹季度隱患排查治理分析總結。
第二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電力企業獨立調查評估、及時報告重大隱患並有效治理的行為給予通報表揚;如果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相關電力企業未報告,則應告知並批準,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則應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SERC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六條電力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和特點,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