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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除惡是好事,但是欠錢的人故意不還。我們能做什麽?消滅壞人,但不能消滅每壹個幫助別人的人!
自2018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最高司法機關明確提出嚴厲打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民間借貸為名,使用各種套路和手段,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套路貸”,並將其列為黑惡行為的壹種表現形式予以重點懲治。今年4月9日,“兩高兩部”還出臺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進壹步明確了套路貸的行為特征和構成要件,為準確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壹批從事“套路貸”的違法犯罪分子被各地公安司法機關立案、逮捕、起訴、判刑,有力打擊了此類犯罪的囂張氣焰,遏制了此類犯罪的蔓延勢頭。應該說,對“套路貸”犯罪的專項打擊取得了明顯成效,得到了社會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眾的好評。

但在辦案中註意到兩個趨勢:壹是壹些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出於各種原因,突破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界限,盲目擴大解釋,甚至放棄主客觀相結合的定罪原則,客觀歸罪,擴大打擊範圍,將普通民間借貸立案偵查。例如,壹些地方將提前支付利息的特殊利息支付方式簡單地認定為“砍頭息”,然後將此類“砍頭息”認定為“套路貸”,再結合相關犯罪,將其認定為涉黑涉惡犯罪。第二,壹些借款人利用此次專項行動的風頭,將正常的借貸關系描述為“常規貸款”,試圖通過扭曲借貸關系來逃避債務。

原來,關於什麽是“套路貸”,上述“兩高兩部”的司法解釋非常明確,也提醒我們要與民間借貸區分開來。根據司法解釋,“套路貸”有兩個核心:壹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二,存在虛假債務。從根本上說,“套路貸”是詐騙,其討債相關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犯罪。“套路貸”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高於銀行正常利息的民間借貸有本質區別。不能說雙方約定的利息高於銀行正常利息,或者對計息方式有特殊約定,就是“套路貸”。即使借貸雙方的約定高於銀行正常利率的4倍,由此形成的債權也不受法律保護,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僅憑這壹事實不應視為“套路貸”。此外,不能從討債的違法特征推斷原始民間借貸是“套路貸”。

在目前的實踐中,壹些借款人覺得國家在懲罰“套路貸”,並從中獲利。他們故意將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描述為“套路貸”,因此不惜隱瞞或偽造證據制造“套路貸”假象。然後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甚至連接多名債務人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或反映情況,企圖通過公安、司法介入中止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或民事執行程序,從而逃避法律債務。壹些債務人在看到借款人因其他原因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後,自行或通過他人找到被立案偵查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並揚言要指控借款人“套路貸”,要求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減輕或免除其合法債務。壹些借款人或其家人因為不懂法律,為了避免麻煩而委屈並同意了這些債務人的無理要求,從而使壹些向他人借錢的老借款人成功逃避了他們應該承擔的債務。

上述現象應引起司法等相關部門的重視。在查處“套路貸”相關犯罪時,要及時預防和糾正司法中的偏差,避免給壹些無良債務人留下可乘之機。客觀地說,過去幾年,由於金融體系、金融監管等原因,民間融資渠道狹窄,中小企業或公民個人很難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到錢。在此背景下,民間借貸日益活躍,出現了許多專門從事對外借貸的借貸機構和個人。在具體的放貸、催貸過程中,出現了壹些“套路貸”等不規範甚至違法犯罪現象。在金融體制機制改革過程中,要允許金融創新。小額貸款公司和專業貸款機構在彌補金融機構貸款困難、激活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正在或正在發揮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這些都應該得到積極的評價。在此期間,壹些新事物和新情況是不可避免的。當然,對於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中出現的違法犯罪現象,我們要加以規範甚至懲處。但是,我們應該客觀公正地看待和認識民間借貸。我們不應該僅僅因為壹些機構和個人犯了罪就對民間借貸進行汙名化,甚至在具體司法過程中隨意超越法律界限,人為擴大打擊範圍,制造冤案,助長社會不正之風。造成合理違約、催告不到位等不合理現象,損害社會誠信,動搖市場經濟基礎,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方向和依法治國基本國策相悖,應特別註意防範和規避。

在這裏,我們也應該給居心不良的借款人特別的建議。永遠記住誠實是基礎,當妳不能借錢時,妳應該說甜言蜜語並做出承諾。借錢後渡過難關,卻反過來違背諾言,甚至想借全國“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之機渾水摸魚,逃避合同義務,挑戰國家法律。這樣做不僅違背了信守承諾、信守諾言的人性,也是在玩火。很可能觸及刑法紅線,涉嫌誣告陷害、包庇罪、敲詐勒索罪等犯罪。所以還是要走遵紀守法的正道,安分守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