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13)仲美法民鐘藝字第29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男,1967,漢族,住廣東省豐順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豐順縣郵政局。廣東省豐順縣湯坑鎮心有路17號。
負責人:江,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廖丹,廣東誠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廣東鐘繇人才服務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梅州市梅江區方斌南路電信樞紐樓八樓。
負責人高國雄,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廉曉梅,女,10月2日出生,1982 65438,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本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廣東郵電人才服務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位於梅州市梅江區方斌南路電信樞紐樓附樓。
負責人:胡誌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貴軍,男,出生於1970 10年10月,漢族,住梅州市梅江區,該公司副總經理。
上訴人黃因與被上訴人豐順縣郵政局、被告廣東鐘繇人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廣東郵電人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州分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不服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法院(2013)梅豐法民壹8號民事判決。本院於2013年8月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黃、被上訴人豐順縣郵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原審被告人才梅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廉曉梅、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貴軍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壹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黃自2000年1995 10至10在豐順縣郵政局柳巷支局工作,自2000年10至2009年9月在潭江縣郵政局工作。期間,原告黃於2003年6月30日與梅州市騰達有限公司勞動服務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騰達公司勞動服務部招(聘)黃從事郵政工作壹年(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7年2月31日,梅州市郵政局勞動服務中心與原告黃簽訂了連續四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梅州市郵政局勞動服務中心招聘(聘用)黃到郵政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壹年。原告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由梅州市郵政局勞動服務中心支付。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7年2月31日,被告豐順郵政局與梅州市郵政局勞動服務中心連續三年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梅州市郵政局勞動服務中心向豐順郵政局提供投遞服務壹年。庭審中,原告黃只承認2007年的合同是其本人簽署的,對其余合同表示不知情。2008年6月5438+10月1日,梅州市郵政局與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簽訂人才租賃協議,約定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以人才租賃方式向梅州市郵政局提供技術、管理和服務人員,合同期限為兩年。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原告黃與被告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計劃生育協議,期限兩年(2008年6月65438+10日至2009年6月65438+2月),約定被告公司派遣原告到梅州發展業務。合同期內,原告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由被告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支付。2010年10月5日,梅州市郵政局、鐘繇人才梅州分公司、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三方協議》,約定自2010年10月6日起,由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承接梅州市郵政局及各縣(市)郵政局勞務派遣業務。原告黃拒絕與人才梅州分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與豐順縣郵政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0年2月6日,中咨人才梅州分公司向黃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黃在2010年3月5日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黃拒絕簽字。因此,中咨人才梅州分公司於2010年4月8日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原告黃自2010年6月勞動爭議發生後壹直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原告黃於2012、19向豐順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庭作出了馮仲元案號【2012】01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為由,原告不服裁決。
另查明,被告豐順縣郵政局成立於2000年2月23日,負責人蔣,其前身為豐順縣郵政局。豐順縣郵政局黃流支局成立於2000年4月11日,負責人張秋喜。豐順縣郵政局潭江支局成立於2000年4月11日,負責人陳妙雲。梅州騰達有限公司成立於6月1999 65438+10月21,投資方為梅州市紅巖區職工互助協會和梅州市郵政局。法定代表人:羅建清,經營範圍:通信設備的研發、銷售;放開郵電終端業務和郵電信息咨詢。1999 65438+10月29日,騰達公司向梅州市勞動局申請設立勞務部為勞務中介機構,只向郵局輸出勞務人員,不面向社會。梅州市勞動局於1999年2月1日批準設立勞動服務部門內設機構,其內部業務為勞務輸出,不得從事社會勞務。騰達公司於2004年2月2日經股東會、股東會決議註銷。梅州市郵政局勞動服務中心於2003年7月3日經梅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成立。負責人李友蓮主要從事郵政企業內部勞務進出口業務。2008年6月4日因被關聯企業註銷而註銷。被告郵電人才梅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