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員工在用工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等。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書面承諾支付金錢賠償的,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參考上壹年上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類似行業雇員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壹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殘疾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至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
第二十三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受害人因受傷而致殘,但其實際收入並未減少,或者其殘疾等級較輕,但其就業受到職業危害的嚴重影響,則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期限和補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數個被扶養人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確定。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