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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內容是什麽?
公司法對社會有很大的影響。現在是經濟社會,依靠公司和企業開展交易活動來促進經濟發展。那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哪些內容呢?公司法涉及公司的管理機構、公司的組成、公司的股東權利等等。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而制定的法律。1993 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多次修改。當前版本由NPC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2月28日發布。2017 4月29日,證監會法律部相關人士在“中國法學會證券法研究會2017年會”上表示,證監會正在推進與證券市場相關的公司法修訂工作。中文名中國人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2006年2月29日通過,並於2006年10月20日實施。當前版本為65438+2月28日的2013,目錄為1。1法律修正案2。2法律條款和法律修正案65438。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月25日在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是在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於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根據2006年2月2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十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17 4月29日,證監會法律部相關人士在上海財經大學舉辦的“中國法學會證券法研究會2017年會”上表示,除了推動《證券法》修訂外,證監會還在推動與證券市場相關的《公司法》《刑法》修訂工作。【1】法律規定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該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聘經理權。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批準。第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人對被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九條在公司內部,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 * *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文件。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該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第壹節設立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其他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的權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二節組織機構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書面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根據公司章程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四十壹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時,董事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後的董事就職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哪些規定?公司在這個社會中無處不在,現在很多大學生畢業後都想自己創業,因此對於公司法的內容更為重要,正確理解這些知識將對自己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