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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統籌規劃、節約用地、保護環境、建管並重、暢通無阻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在交通運輸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鄉道的建設和養護;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幫助下,做好村道建設和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政府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實際和農業生態環境,與國道、省道等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相結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規劃。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農村公路渡口和客運站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統壹規劃、統壹標準並同步建設。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路進行改擴建。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壹般不低於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農村公路建設涉及土地征收和征收補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農村公路和中型橋梁、隧道等符合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明確項目法人,並依法進行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壹事壹議”籌資籌勞的村道建設項目,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免於招標。

縣道建設項目招標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第十二條村道建設項目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具有相關工程設計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但中型以上橋梁、隧道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第十三條縣道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鄉道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村道建設項目的建設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建設工程,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和二級以上中型橋梁、隧道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由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聘請技術專家和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設立質量責任公告欄公布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質量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