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野生植物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專門機構具體承擔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並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專門人員負責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第八條林業、農業、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野生植物保護宣傳教育,學校、相關研究機構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植物保護科普教育,提高公眾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野生動物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宣傳教育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野生植物的義務,對損害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舉報。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立即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二章野生植物保護第十壹條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名錄執行。
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建設主管部門編制和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對野生植物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和生長狀況進行調查,建立野生植物資源檔案。第十三條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結果,編制全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發展規劃,結合本地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發展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自然集中分布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建立自然保護區;其他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設置保護標誌。
禁止破壞野生植物保護點的保護設施和標誌。第十五條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野生植物的生物學特性和資源生長狀況,提出禁采、禁采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標誌,實施封育保護並向社會公告。在禁采期和禁采區內禁止采挖野生植物。第十六條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長受到威脅或者瀕危的野生植物采取搶救措施,必要時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遷地保護。
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遷地保護地應當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增加野生植物資源總量,開展野生植物人工繁育和開發利用,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第十八條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野生植物監測點,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進行監測,掌握野生植物動態變化,加強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保護和管理。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可能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作出評價;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第二十條禁止采集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栽培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