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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壹)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治,是指男女公民都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外力的強迫和幹涉。
1.人在婚姻中是否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還是實質上的自由,不僅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且取決於壹定的社會制度。壹般來說,古代社會不知道什麽是婚姻自由。恩格斯指出:“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是由父母包辦的,當事人是安心和順從的。古代唯壹的夫妻愛情不是主觀愛好,而是客觀義務;它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依附。”在中國古代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下,結婚的權利屬於當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長輩。“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的結合是封建婚姻的法定形式;與合適的家庭討論財富是封建婚姻的實際內容。關於解除婚姻,實行以家庭為基礎的男性專屬離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現代婚姻制度與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區別。在歐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潮流萌芽於文藝復興時期。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爭取婚姻自由的鬥爭從思想文化領域擴展到政治法律領域。法國大革命勝利後,第壹次在1791憲法中宣布,法律只將婚姻視為民事契約。不久後,1804的(法國民法典)確立了未經同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則。此後,婚姻自由原則及其必然產物——* * *約定婚姻制度被許多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 * *承諾婚姻的基礎是契約理論。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這種婚姻自由只是某種意義上的形式自由,而不是實質自由。
3.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為普遍實現婚姻自由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婚姻自由的實施是為了使未婚男女、喪偶和離婚的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建立基於愛情的婚姻關系。離婚自由是為了讓那些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且沒有和解希望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從而重建幸福的婚姻家庭。對於婚姻自由來說,光有婚姻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輔之以離婚自由。
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婚姻自由的實施不允許人們在違反法律和道德的情況下為所欲為。我國婚姻家庭法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離婚的程序和理由。這些規定明確了婚姻自由的範圍,並在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間劃定了明確的界限。婚姻自由權應當正當行使,但不得濫用,不得以“自由”之名侵犯他人權益和社會利益。法律規定為行使婚姻自由權提供了有效保障。但是,行使這壹權利的思想基礎,包括動機和目的,只能根據壹定的道德標準來判斷。
(2)壹夫壹妻制原則壹夫壹妻制又稱壹夫壹妻制或雙夫壹妻制,是壹男壹女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根據壹夫壹妻制原則的要求,任何人不能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配偶只能在婚姻終止後再婚,即配偶死亡或離婚後。違反壹夫壹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記,重婚在法律上無效,違者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禁止賣淫嫖娼活動也是維護壹夫壹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壹夫壹妻制的原則同樣適用於男性和女性。
法律保護: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和有配偶者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非以夫妻名義同居)。在民政上,重婚是婚姻的禁止條件,不登記也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也是另壹方申請離婚的法定理由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依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後果:另壹方申請離婚。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男女平等原則作為壹項壹般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處於平等地位,其內容十分廣泛。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它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不分性別。
從歷史上看,私有制和階級剝削是男女不平等和壓迫婦女的社會根源。廣大勞動婦女遭受著剝削階級和宗法制度的雙重壓迫。剝削階級的婦女也受到宗法制度的束縛。無論是封建主義取代奴隸制,還是資本主義取代封建主義,男女始終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被宣傳為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等社會領域,兩性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趨於逐漸平等,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蓋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在中國,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發生了巨大變化。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已經基本實現,但在現實生活中離完全平等還很遠。
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各項具體制度和規定中明確體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在夫妻、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中,不同性別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所有有關婚姻、家庭和親屬關系的法律問題都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處理。
法律保護:禁止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法律後果:對方提出離婚。調解不成的,應當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保護婦女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是完全壹致的,並不矛盾。前者是後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補充。在中國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幾千年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後果無法在短時間內完全消除,男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仍然存在現實差異。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同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加強對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同時,婦女有其不同於男子的特殊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保護婦女權益是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悠久傳統。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用專章規定了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是對《婚姻法》的重要補充。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是家庭的重要社會功能。中國的婚姻家庭法為兒童和老年人的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此外,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老年人利益保護法》也有壹些關於從家庭方面保護兒童和老年人利益的規定。
法律保護:禁止虐待家庭成員(指歧視、折磨和破壞家庭成員,使其在身體和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為)和遺棄家庭成員(指負有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壹方法定親屬拒絕履行對需要贍養、撫養和扶養的另壹方的義務的行為)。
(5)計劃生育原則是指根據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有計劃地調控人們的生育行為。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密切相關。宏觀上,社會人口的再生產是通過微觀上的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來實現的。
實行計劃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和提高人口素質。計劃生育對生育主體的基本要求是:少生優生、適當晚婚晚育。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孩子,合理安排生育二胎,禁止生育三個以上的多胞胎。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對於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政策可以適當放寬。實施計劃生育措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連帶責任我國《婚姻法》第四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這壹規定既是規範性的,也是指導性的。但不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裁定將駁回起訴。”因此,當事人不僅應當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婚姻家庭訴訟,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支持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