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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決定
壹是市、區政府要認真落實處理違法建築的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全面診斷、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全面推進農村城鎮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工作。二、本決定所稱農村城鎮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指:

(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區超過批準面積的違法建設

(2)1999年3月5日前建成的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的若幹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生產經營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處理條件且尚未處理的違法建築;

(三)1999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3月5日之前建成的違法建築;

(四)2004年10月28日之前,1999年3月5日之後建造的各類違法建築;

(五)2004年6月28日以後至本決定施行前修建的各類違法建築,經區政府批準復工或同意修建的除外。三是市政府要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臺賬和數據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管理人、位置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

違法建築普查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壹年內完成。

進行人口普查不得收費。四、違法建築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的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在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和市、區政府網站公示三個月;公告期滿未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普查工作結束後依法拆除或者沒收。五、對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政府應當區分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分別通過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處理。,分期分批。六、對普查登記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妥善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依法處罰和追繳地價,並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產證。

產權確認的條件、處罰和追繳地價的標準和程序、辦理初始登記的條件和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七、市政府應當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優化和合理調整,然後根據本決定的基本原則,對占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土地的違法建築另行制定處理辦法。八、1999年3月5日之前建成的違法建築,凡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繼續按照“兩規”處理。其他違法建築按照本決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九、有下列違法建築之壹的,應當依法拆除:

(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整改無法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辦理征收、出讓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措施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農田的;

(四)占用壹級水源保護區土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占用地下管線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無法采取措施改正的;

(六)依法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三)、(四)、(五)項的違法建築,其建設行為發生在依法確定土地用途之前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違法建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沒收:

(壹)非法占用已辦理征收、劃撥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雖違反城市規劃,但采取改正措施可以使用的;

(二)超出區政府批準復工用地範圍的工業及配套違法建築;

(三)依法應當沒收的其他情形。十壹、對普查記錄在案的違法建築,尚未按照本決定和有關規定處理的,可暫允許使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查;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臨時使用申請程序、使用期限等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二、對違法建築拆遷的補償和補助,應遵循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區別對待的原則,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並體現向守法傾斜的精神。具體補償和補貼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村)改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遷的,經處理後產權已確認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除經處理已確認產權或未申報產權的,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但建設行為發生在農村城鎮化之前,由原村民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依法拆除時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