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地糾紛
長期以來,我國對土地法和土地權利的研究和司法實踐經驗總結不夠,關於土地權利的著述很少,特別是土地權利糾紛典型案例和判決書的匯編更是少之又少。雖然在《物權法》頒布實施前後,我國加強了對物權的研究,也出版了許多關於物權、土地權利及相關民商事糾紛的書籍。然而,它們只是土地權利的壹部分,或者只是關於土地權利糾紛的簡單讀物。所選案例大多不具有代表性,脫離現實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涉及土地權利糾紛的廣度和深度不足,人們無法從中獲得權威中肯的答案和恰當的指導。因此,嚴格意義上來說,我國目前還缺乏權威的土地權利糾紛典型案例選編和裁判指導書籍。這與土地權利作為人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和土地權利糾紛作為中國最重要的案件之壹的地位嚴重不成比例,這是壹個巨大的遺憾!本書的出版試圖彌補這壹空白。
2農村土地糾紛的處理方法
1.自行換地的無效裁決應予退回。
2、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回老家打工被反駁。
3.擅自將分包土地轉包給第三方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4.吉林省九臺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裁決
5.承包地的去留是有“前提條件”的。
6.四川省蓬溪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關於高坪鎮馬家溝村梁敦光、梁敦剛土地承包糾紛壹案的裁決書。
7.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羅婷鎮前哨村村民委員會訴邵雲勇、崔。
8.上訴人廖申華、被上訴人廖熊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橋鎮長美村委會經濟社訴周土地承包糾紛案。
10,承包人有權收回土地用於耕種。
11.承包人有權收回承包耕種的土地。
12.果園可以在承包期內有償分包。
13壹起罕見的土地承包糾紛案
14、向慧金訴福建省連城縣朋口鎮人民政府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15陳小築土地承包糾紛案勝訴。
16、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誰來承擔責任?
17.“農轉非”中的土地承包權糾紛
18.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19,從壹起土地征收糾紛看法律與習慣的沖突
20.由土地糾紛引起的十起訴訟。
21、陸兆如與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石霞村股份合作社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22、分析壹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發布日期:2004年6月21日來源:農民日報作者:張愛民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史樹華、張等8名農民的承包地應恢復原狀並返還。
1994年,石樹華作為家庭承包戶與發包方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村西127米、南北14.2米、面積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史淑華重新頒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上載明該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後來,石淑華獲得了0.51畝農業生產用地,涵蓋兩個土地區域。
2003年7月,石樹華、張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石樹華在該村經營的3.13畝承包地準備由石樹華等9戶農戶使用,但建房手續未辦結。而且,石某與張某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就報雇主備案。然而,協議達成後,包括張愛多在內的8名農民在史淑華的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史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300元,但未果,於是她向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3 .農村土地糾紛調解案件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史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享有合法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史樹華、張等8名農民口頭互換承包地,目的是改變土地承包用途,轉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協議無效。雖然申請人石淑華有權主張其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但作為打算建房的九戶之壹,她也有過錯,應承擔壹定責任。張等人無權侵占或者強迫他人轉讓其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侵占、使用的承包地應當依法恢復原狀並返還。
因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裁定被申請人在裁決生效後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打工不簽土地合同回老家包地被批駁。發布日期:2005年6月22日來源:中國農業經濟信息網。
由於外出打工,這兩位農民在1998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他們回到老家要求繼續承包土地,但沒有成功,於是他們將各自村的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董和孫分別是哈爾濱市延壽縣浮山村和新興村的村民。因為外出打工,他們在1998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兩人回到老家,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然而,此時他們原本承包的土地早已轉包給他人。董和孫將他們的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會返還他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孫某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未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雙方未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二人外出打工回鄉要求土地承包時,應通過民主協商從現有流動土地中調劑,其訴求被駁回。二人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兩案當庭宣判,維持壹審判決,駁回兩人上訴。擅自將分包土地轉包給第三方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自貢市貢井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函(2005)貢井土再字第號。(1)申請人:俞柏海性別:男年齡:63歲。
職業:農民住址:貢井區五堡鎮史昭村3組申請人:曾誌良性別:男年齡:35職業:農民住址:
貢井區五堡鎮史昭村2組
申請人俞柏海於2005年8月20日向自貢市貢井區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土地轉讓糾紛仲裁。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此案。
申請人理由:我家8人自2026年6月196至8月31按石村三組向貢井區五堡鎮承包土地6.374畝。2000年8月5日,余柏海在未經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曾誌良簽訂了土地轉包合同。後來曾誌良在轉包土地上種植葡萄,部分土地管理不善撂荒,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導致轉包土地邊界和地址不清,土地質量嚴重下降。而且,曾誌良在未向土地發包方和鄉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將轉包土地轉包給第三人,並收取每份承包土地100元的土地轉包費。申請人承包的6.374畝土地屬於國家基本農田。壹年來,由於曾誌良的上述行為,申請人要求收回分包土地,曾誌良無視法律、政策和合同規定。沒有正視客觀現實變化的強行行動導致了爭端。經鄉鎮多次調解,我們向自貢市貢井區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