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構建科技創新容錯和信用評價機制,對於破除科技創新實踐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最大限度解放和激發科技創新巨大潛力,營造勇於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防控科技創新風險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科技創新容錯的內涵及存在的問題
由於科技創新主體的知識和控制能力有限以及科技創新活動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和風險性,這意味著科技創新實際上是壹個試錯和反復探索的過程,因此具有很高的失敗風險。在科技創新實踐中,非常有必要容忍創新失敗和失誤,鼓勵先行先試,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護科技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以消除對創新風險的擔憂和憂慮。科技創新容錯是指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對因技術路線選擇錯誤、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等因素導致創新失敗的責任主體從輕、減輕或免除問責。據此,構建科技創新容錯機制,就是通過制度設計和機制調整,容忍和糾正科技創新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和偏差,豁免相關創新責任主體,並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2018,1年6月,《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挑戰未知”。當前,在國家和地方層面,科技創新容錯機制建設已被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科技創新容錯領域的政策文件相繼出臺,在全社會凝聚形成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技創新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當然,由於科技創新的容錯機制還在探索和建設中,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壹些困難和問題。
目前,由於科技創新容錯工作的推進機制尚不完善,往往面臨著認定和推進科技創新容錯免責的問題。首先,在科技創新主體容錯或問責的具體認定上,對哪些過錯可以容忍、哪些過錯不可以容忍仍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和相應的制度安排,對可容忍的“過錯”仍難以科學界定。其次,由於科技活動具有長期性、探索性、專業性和前沿性的特點,非專業人員很難對科技創新主體在協調推進容錯和加強科技創新管理方面的所有活動進行跟蹤和判斷。此外,由於科技創新容錯機制的運行涉及多個部門,需要科技管理、司法、審計、財政等部門與科技項目實施單位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實踐中,由於相關部門之間缺乏科技項目監督、檢查和審計的信息共享渠道,在科技創新容錯實踐中容易出現部門間協調推進不暢的問題。
此外,由於科技創新的容錯風險貫穿於容錯機制實施的全過程,規避風險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困難。當前,由於科技創新容錯免責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部門權力清單不清晰,相關決策部門和決策者在作出容錯決策、實施科技創新時需要承擔較高風險。同時,由於科技創新容錯與科技信用評價是相輔相成的,科技創新容錯機制的構建有賴於良好的科研誠信和科技信用評價基礎。只有各類科技創新主體都能嚴格遵循科研規律、恪守科研誠信,才能有效降低科技創新容錯中的道德風險。當前,科技信用評價、科研信用監管和懲戒機制不健全,壹些科技創新主體科研信用意識淡薄,與科學精神要求不符的行為時有發生,加大了科研活動中的道德風險,相應增加了科技創新容錯的難度。
構建科技創新容錯機制的路徑選擇
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破除制約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障礙,加快構建科技創新容錯機制,為科技創新過程中的開創性探索、顛覆性創新“保駕護航”,積極培育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防範風險的創新制度環境。
壹是科學界定科技創新容錯的內涵,明確容錯的合理邊界。科學界定“錯誤”的科學邊界和合理範圍是構建科技創新容錯機制的首要條件。當前,壹些科技創新主體對科技創新容錯的內涵和範疇仍存在模糊認識,容易將“容錯”等同於“避責”,或將“犯錯”視為違法違紀行為。因此,為了確保科技創新容錯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必要明確容錯的科學邊界和合理範圍,並據此制定完整的科技創新容錯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以及容錯機制的操作程序,以判斷哪些錯誤應該容忍,哪些錯誤不應該容忍。
二是完善科技創新評價體系,激發敢於探索的科研精神。科學研究是認識和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動。構建科技創新容錯機制,就是要實現對科研特點和規律的尊重和回歸。建立科技創新領域的容錯機制,需要遵循科技創新規律,重視科研中試錯探索的價值。根據2018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深化項目評價、人才評價、事業單位評價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入推進科技評價制度改革,充分發揮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良好科研制度環境,遵循科技人才發展規律, 註重績效與潛力評價、過程與結果評價相結合,健全完善科技創新評價體系,為科研人員和機構松綁減負。
三是推進科研信用體系建設,保障容錯機制有效運行。科研誠信與科技創新容錯相輔相成。應健全和完善科研誠信體系,減少科研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和失信行為,降低科技創新風險,保障科技創新容錯機制有效運行。首先,要建立包括科研機構、科技社團和科研人員在內的科研信用體系,完善科研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提高科技信用信息的* * *享有水平。其次,要完善科研誠信獎懲機制,健全科學規範、激勵有效、懲罰有力的科研誠信機制,努力做到“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再次,要構建科技項目信用評價機制,加強科技項目申報與驗收、評估與立項、實施與管理、結題與驗收的信用評價。
四是完善科技創新容錯法治基礎,完善容錯司法環境。完整規範的法律文書有助於增強科技創新容錯的法律效力和司法保障。從科技創新容錯法治的軌跡來看,立法是起點,執法是中端,司法是終點。首先,在科技創新容錯實踐中,立法、執法、司法機關應加強與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科研機構和創新企業的溝通,認真研究科技創新融資、科研成果資本化和產業化等方面的新情況,充分尊重科技創新的特點和規律,保護科研人員憑借其智力和創新成果獲得合法收入。其次,妥善審理涉及科技創新主體的案件,對科技企業生產經營和創新發展中的經濟行為,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外,壹律按違法犯罪處理,積極營造鼓勵大膽創新探索的司法環境。
五是重視創新容錯和科研誠信教育,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學術界越來越重視科技創新中的容錯和科研誠信宣傳教育,但仍存在制度化教育缺失和不足的問題。相當壹部分科技工作者對容錯糾錯、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和學術規範等概念認識不深。鑒於此,應從科研人員的學習、工作、生活入手,加強容錯糾錯、科研誠信、科學精神和學術規範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重視創新、容錯和科研誠信等領域法律法規的普及,弘揚科學精神,全面提高科技人員的科研誠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