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如何賦予被害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這無疑在法律規定層面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但在司法實踐或社會現實中能否有效改善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權利,仍是需要全面考察的大問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受害者第壹次被列為當事人。學者們對這壹規定的看法不壹,基本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壹是基本肯定的觀點。認為該規定合理,壹方面照顧了被害人個人權益與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差異,註重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它遵循了刑事訴訟的基本規律,不賦予被害人獨立當事人的地位,照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符合刑事訴訟公正的要求。第二種是基本的負面看法。認為“將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的當事人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但在法理上難以自圓其說,在實踐中會得不償失”。因此,“應當廢除現行的以被害人為訴訟當事人的制度,依法將被害人認定為特殊訴訟參與人,給予比普通訴訟參與人特殊的訴訟禮遇和照顧”。第三是正反兩面的觀點。認為我國刑事訴訟立法賦予被害人當事人地位具有積極意義,但也存在諸多不足和缺陷。有的學者提出應兼顧保護國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和被害人起訴犯罪的權利應相互制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應當是對稱的。指出立法者在強調懲罰犯罪、保護國家利益的同時,雖已重視人權保護,但對保護個人利益尤其是被害人利益仍心存顧慮,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力度不如被告人,限制和剝奪了被害人的許多重要訴訟權利,使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名不副實。因此,有必要進壹步落實和強化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賦予被害人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無疑在法律規定層面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但在司法實踐或社會現實中能否有效改善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權利,仍是需要全面考察的大問題。我們至少應考慮以下因素:(1)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權利被忽視、被害人訴訟地位不高的關鍵問題是什麽?是否可以通過賦予被害人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來解決?還有其他更好或更緊急的措施嗎?(2)賦予被害人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必須考慮我國刑事訴訟結構、公訴權行使、被告人權利保障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觸動。(3)需要綜合考慮古今中外被害人刑事訴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首先,我們必須認識到,我國當前刑事訴訟中忽視被害人權利的關鍵癥結在於缺乏對被害人訴訟過程和結果知情權的規定,這導致實踐中公眾、檢察和法律部門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漠視。例如,在公訴案件中,除附帶民事案件外,受害者很少出庭——通常是因為法院沒有告訴受害者審判時間;而且,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權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義務。僅僅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被害人具有當事人地位並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其次,在不賦予被害人當事人地位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壹系列措施,如規定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被害人可以提出相對獨立的訴訟請求,被害人參與訴訟和被告知訴訟程序及訴訟結果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以及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等,以強化被害人的訴訟地位。這也是當今世界上強化犯罪被害人訴訟地位最常見的方式。此外,我國關於刑事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的規定並不完備。我國新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但也強化了被害人的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刑事案件的起訴權仍牢牢掌握在公訴機關手中,被害人自訴權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其自訴只是對公訴機關公訴的補充;此外,受害者不能有獨立的上訴權。這樣,被害人對刑事訴訟的啟動和刑事審判結果的影響仍然相當有限,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實際上與名義和現實不符。從壹定意義上說,我國新刑訴法對被害人當事人地位的規定導致了條文空泛的不良後果。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處於原告訴訟地位。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規範》第34條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並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他認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為他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