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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補助需要什麽,需要什麽證明?
1.對於殘疾人補貼,各省市的補償範圍不同。具體標準請參考當地法規。以北京市為例,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人,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人、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委托人自願申請,在社區或街道(鄉鎮)領取並填寫申請表,然後提交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申請窗口,授權民政部門核查個人經濟情況。

2、申請低保的流程:

(1)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均有權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書面說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低保的家庭逐壹進行入戶調查,詳細核對申請材料和各種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詳見《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參照《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申請程序。

(1)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人,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人、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委托人自願申請,領取並填寫《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批表》、《北京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批表》、《殘疾人生活補貼、護理補貼申領登記表》和《委托書》。

然後提交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申請窗口,授權民政部門核查個人經濟情況。

(二)兩項補貼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津貼申請表或護理津貼申請表;

2.申請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人員的個人經濟狀況登記表和委托書;

3.1復印件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卡原件及復印件;

4.《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1份;

5.同版壹寸彩色證件照三張;

6.生活補貼申請人還需根據自身條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壹:

(1)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證》原件及復印件;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1份;

(3)北京市1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4)全日制學生證明;

(三)已享受兩項補貼的殘疾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參照《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點,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程序。

1,規範申請程序。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均有權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需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陳述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規範審計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負責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應當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進行入戶調查,詳細核對申請材料和各種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3.規範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方式,規範評議程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與人員。

4.規範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進行綜合審核,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嚴禁未經調查就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5.規範公示程序。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規範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時限。社區應設立統壹的固定宣傳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並保證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和金額,逐步完善面向社會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完善異議審查制度。在宣傳中要註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透露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6.規範配送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低保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低保資金直接支付到家庭賬戶,確保低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擴展數據

參照《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第壹條。

(壹)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而產生的額外生活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取暖等費用。補貼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殘疾人:

1.享受低保的殘疾人(經民政部門認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證》);

2、低收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經民政部門認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3.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不享受低保的殘疾人,年滿16周歲但未滿60周歲,無業且無穩定收入的殘疾人,或者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全日制殘疾學生;

4.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不享受低保的,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個人穩定收入低於北京市低保標準且殘疾等級為壹級或二級的,以及殘疾等級為壹級、二級或三級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

5.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殘疾人。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貼殘疾人因殘疾而發生的額外長期護理費用。補貼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證》,需要長期護理的殘疾人,具體為殘疾壹、二級的殘疾人和殘疾三級的精神、智力殘疾人。

根據《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予以發放。

(壹)通過補貼資格審批的殘疾人,在提交申請的當月發放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發放。每月10前,民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轉入“殘疾人服務壹卡通”賬戶。

(二)特殊情況下直接現金發放的,由區民政局會同區殘聯制定專項監管措施,並報市民政局、市殘聯備案,防止和杜絕冒名頂替、重復領取、克扣的現象。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示欄-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