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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國家建設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人員的生產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進行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國防建設和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禁止任何單位向農村公社直接購買或變相購買或租賃土地。農村社隊不得以土地入股形式參與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第三條節約土地是我們的國策。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質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特別是菜地、園地、精養魚池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區特別是大城市郊區和人口密集區,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各項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並與舊城改造相結合,減少新增占用土地。第四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被征用土地的社隊幹部和群眾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第五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第六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鹽漬化、洪澇災害和環境汙染。因此,如果造成損失,用地單位必須進行修復或支付修復費用,並對受害者進行相應補償。修復的要求和修復費、補償費的標準,由用地單位、受害單位和有關單位在當地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的主持下協商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縣、市人民政府不能決定的,報請上壹級政府決定。不能復耕的土地視同征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安排使用。

被征收土地上有水源、渠道、涵洞、管道、道路、電纜等與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設施的,用地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下妥善處理,不得擅自堵塞或者破壞;堵塞或者破壞的,應當修復或者建設相應的工程設施。第七條征用土地的程序:

1.申請選址。用地單位應持上級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用土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內選址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建設地址選定後,由當地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就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進行約定,並簽訂初步協議。

三、核定用地面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經批準後,用地單位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圖或者建設用地圖,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批準後,在土地管理機關的主持下,用地單位應當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

第四,分配土地。征地申請批準後,當地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應根據規劃建設進度壹次性或分期劃撥土地,並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征用耕地、園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10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直轄市郊區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城市郊區征用土地,由當地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園地三畝以上,林地、草地十畝以上,其他地區二十畝以上的,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低於上述限額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或者縮小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征地金額的權限。

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當按照總體設計壹次性報批,不得分割成部分。分期建設項目應當分期征用,不得早征用、晚使用。鐵路、公路幹線所需土地,可分段報批,辦理征地手續。第九條征用土地應當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

各種補償費的標準: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年產值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各類耕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範圍內制定。征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非生產性土地不予補償。

2.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和房屋、水井、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征地方案談妥後種植建設的農作物、樹木和設施不予補償。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