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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村有法律。
各村黨支部、村委會、楊林農場:為進壹步改善我鎮農村人居環境,合理利用和保護農村土地資源,實現農村村莊清潔化,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建設部關於村莊整治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根據建委發〔2008〕50號文件精神,現對我鎮開展農村舊房改造工作。 提出以下工作意見:1。工作內容和重點農村舊房改造的目的是解決農村建新房、留舊房,見新房不見新村,破舊房屋占用閑置土地,影響了村容村貌等問題。㈠工作內容1。拆舊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指導下,拆除規劃區內的舊房、舊房和危房,將宅基地用於農村新建住宅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房屋包括:妨礙新村規劃實施、影響村莊整潔的房屋;不符合壹戶壹宅要求,超過普通戶標準的;該農民的建房批文明確規定應拆而未拆;違法搭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符合新村建設規劃,自願要求建設新房的農民,已有舊房。2.退耕還林是指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綜合整治。舊房拆除後,通過整理復墾為耕地。具體包括:已遷入新村規劃區內,且舊房不在規劃區內適宜開墾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破舊、閑置、無人居住,適宜開墾耕地。3.更新改造是指房屋結構完好可修繕利用的老房子,通過改造提升達到村莊整潔的目標。具體包括:農村大型祖宅結構良好,修繕後可作為公共活動場地;經文化部門認定具有壹定文物保護價值的古民居;結構良好,有人居住,房屋破舊,無法拆舊建新;規劃中的農村新村,配套設施進壹步完善,新村居民自願要求“平改坡”。(2)工作重點1。拆除列入退耕還林規劃區的舊房;2、拆除新農村建設示範推進村內影響村容村貌的老舊房屋;3.在新建村莊的新房中拆除或改造有插花的舊房;4.拆除村裏閑置的老房子。二。政策措施(壹)嚴格執行“壹戶壹宅”1制度和住宅用地定額。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住宅基地。村民每戶住宅用地面積上限為80-120平方米,三戶以下不得超過80平方米,六戶以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在人口較少的地區,土地限制可適當放寬20平方米;利用荒地、村寨內宅建造房屋或者翻建舊房可以適當增加面積,但每戶增加的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農村計劃生育戶應按計劃生育政策給予優待。規劃建築用地與實際占用庭院的比例不得超過1: 0.8。2、舊宅基地改造或新建審批手續。舊宅基地改建或新建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3.離開房屋後的土地使用和補償措施。“壹戶壹宅”制度實施後,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原住宅用地,建成戶的舊房基地歸村集體所有,並給予適當補償。符合新村舊房基地規劃建設,舊房所有權人需要建設新房且符合“壹戶壹宅”政策的,優先在宅基地上建設新房,舊房自行拆除不予補償;舊房拆遷的土地面積與建築物的土地面積相差較大的,按照面積差計算補償費。不足的,應當支付補償費,多余的給予適當補償;符合退耕還林條件的,要積極爭取省國土資源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減少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鉤項目,爭取國土部門安排資金實施退耕還林並復墾為水田或旱地。(2)加強規劃管理1、抓緊編制村莊建設規劃。要在新壹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安排好新村規劃用地,抓緊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規劃實施方案獲批後,所有農民將在新村規劃點內建房,嚴格控制獨棟住宅建設,鼓勵建設聯排別墅和多層公寓。在偏遠的山區村莊,不可能進行新的村莊規劃,但獨棟房屋確實是為了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而建造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有關部門要嚴格審批。對單戶宅基地和新村規劃點人均居住用地面積進行雙控制,確保新村居住用地面積明顯小於老舊小區用地面積。2、開展農村宅基地發證工作。依法全面清晰界定農村宅基地土地產權關系,完成農村宅基地劃界和登記發證工作,實現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全覆蓋和土地登記資料數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產權管理信息系統。3.引導農民向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區集中。經批準的新村建設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可由村委會統壹組織土地出讓。嚴格落實“壹戶壹宅”和“折舊建新房”規定,在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前提下,積極幫助農民落實新房選址。願意離開舊宅基地進入新村建設規劃區建房的農民,可以依法依規報批宅基地。4.加快新村建設規劃區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重點打造農村村組道路、排水、環衛等工程。提高新村建設規劃區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努力改善村民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允許在規劃區內確定壹定比例的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流轉收益主要用於新農村建設中村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也可以在新村指定壹定比例的社區服務用房規劃用地,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3)加快農村城鎮化進程,鼓勵農村村民進城落戶。對於已在城鎮購買商品住房或願意在城市規劃區定居的農民,自願返鄉務農且今後不再申請新的宅基地的,將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積給予補償,其宅基地在耕種後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允許村民在與其他村民自願協商後,將原有宅基地和房屋轉讓給有條件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本村農戶,但不再享受上述補償政策。農民放棄宅基地後,不會影響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益,也不會影響其作為農民的原有政策待遇。2、積極推進農村“惠民工程”。對於農村偏遠山村、地質災害或其他生產生活環境惡劣的農村居民點,要積極動員村民實施“惠民工程”並實施整體搬遷。各村要積極創造條件,協調解決新村建設用地“惠民工程”,采取國有土地出讓、集體土地置換等措施,將“惠民工程”建設地點安排在集鎮規劃區或其他中心村。對已完成“惠民工程”整體搬遷的農村居民點,各村要統壹清理搬遷區域內的老舊房屋,徹底拆除搬遷區域內不再使用的閑置房屋。(4)增加農村宅基地整治投入1,積極爭取上級政府部門專項扶持資金。要積極做好退耕還林項目上報工作,爭取我鎮退耕還林項目列入省、市計劃,確保土地復墾整治資金足額到位。根據宅基地復墾整治投入成本,制定具體補助方案,籌集項目啟動資金。2、切實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投入。要統籌使用土地復墾費、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3.積極引導農村村民投資等資金。農民是新農村建設的主體,農村舊房改造也要充分發揮他們的主體作用,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引導他們主動參與退耕還林、拆舊建新、舊房改造、環境整治等行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積極參與農村舊房改造,允許社會資金投資農村承包開發退耕還林;允許社會資金對具有旅遊開發價值的農村老舊房屋進行改造修繕,發展鄉村農家樂和鄉村古民居旅遊產業;爭取金融機構積極支持農村村民拆舊建新、改建舊房,通過聯戶擔保等方式幫助農戶解決資金困難。(五)健全完善激勵獎勵機制1和獎勵條例1)對已完成村莊建設規劃的行政村,經評估合格後,縣級將從新農村建設資金中補貼其規劃費的90%。(2)舊房還田,省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鉤的,耕地復墾完成並經縣級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後,水田獎勵4000元/畝;開發成旱地的獎勵為3000元/畝。拆除規劃區內房屋的退耕戶,經縣新農村村委辦、城建局、財政局和國土局派人驗收後,將由縣財政按舊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貼50元。不申請拆遷補償的,由原舊房業主長期承包經營;舊房拆遷需要補償的,收回的耕地由村集體收回並對外承包,原舊房所有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公開招標的除外)。(3)經鎮、村同意,對現有舊房進行修繕改造,將使用權轉讓給村集體用於公益事業的(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給予壹定的資金獎勵。(4)拆除新農村建設示範村閑置空心房或插花舊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縣級補助10元。(5)村民按照規定要求對現有房屋進行修繕和改造,拆除閑置的附屬房屋和違章建築,每戶達到清潔、衛生和環境美化標準的,將給予壹定的經濟獎勵。(6)已建成的農村新村規劃區納入新農村示範推廣村,統壹進行“平改坡”改造的,每戶按實際投入資金額的30%給予獎勵。2.處罰規定(1)對不執行“壹戶壹宅”規定的行政村,將停止審批村民建房用地。新建房屋需要清退而未執行的,鎮村將依法強制拆除,縣國土、規劃和相關司法部門將給予支持配合。(二)農村村民原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改建、擴建:壹是新取得住宅建設用地的;二是原居住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三是原民居屬於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或保留風貌建築。(3)擅自改建或新建宅基地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福建省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我縣城鄉總體規劃和新農村建設有關要求進行處罰。三。組織實施(壹)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農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由鎮新農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成立專項工作指導小組,抽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對各村開展農村老舊宅基地整治工作進行培訓指導、督促檢查。(2)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村要進壹步增強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意識,充分認識推進農村居民點整治的重大意義,把思想認識統壹到加快城鄉融合、建設新型農村社區上來。要通過宣傳政策、宣傳規劃、宣傳模式,幫助農民轉變居住觀念,充分調動農民參與農村舊房改造的積極性。(3)深入調查,先行試點。各村要在全面調查本地區現有農村住房的基礎上,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原則,我鎮以高鎮、曲村、楊林、愛陽為試點村,積極探索實施農村宅基地整治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