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農村信用社出納工作管理,不斷提高工作質量,有效保障現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國家出納基本制度(試行)》和《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出納業務,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
(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現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現金,下同)的收付、整點和殘損票據、大小票據的兌換,代理各種債券的保管、發行和兌付。
(二)根據市場貨幣流通的需要,調劑和調運各種紙幣,做好現金供應和回籠工作。
(3)保管好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單證,做好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單證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嚴格倉庫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五)宣傳和愛護人民幣,做好人民幣的反假、反毀工作。
(六)搞好現金管理,加強會計核算,降低庫存現金比例,提高經濟效益。
(7)加強櫃臺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揭露貪汙、盜竊及各種違法行為。
第四條信用社應配備出納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縣聯社財務會計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出納業務,各營業機構應配備與出納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出納人員。已建立現金業務庫,並承擔現金交接工作的,由財務會計部門安排專職倉庫管理人員和現金交接人員,安全部門負責安排現金押運人員。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五條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必須遵守以下基本規定:
(a)掌管資金賬戶;先收錢,再記賬,先記賬,再付款。
(2)復式記賬、雙倉管理、雙倉保管、雙押運。
(三)現金收支、代用審查。
(四)凡更換現金、金銀、有價單證,以及倉庫鑰匙、業務印章等重要物品,必須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五)及時核對存貨,做到賬賬相符。
(六)未經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不得直接辦理現金出納業務。
出納實行出納制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現金的收付、兌換和時間
第六條現金收付必須以內容正確、要素齊全、手續完備、責任明確、數字準確的有效憑證為依據。
第七條業務量大的信用社應設立專門的收付櫃臺,並配備專職復核人員。未經換人復檢的車票不得轉出或對外支付。
第八條出納人員不得代填、代改付款憑證,現金收付應當當面清點,壹次付清。票幣的印章對外無效。
第九條每日營業終了,登記簿上的現金收支金額應當與現金賬戶金額核對,余額應當登記在現金登記簿上。實際庫存現金與總賬中現金賬戶余額核對無誤後,會計在現金盤點簿上簽字,然後填寫現金入庫票,將所有現金入庫保管。
中午打烊時,上午收付的現金要清點,所有款項必須入庫保管,不準隨意擺放。
第十條開始夜間收款或節假日收款時,所收現金必須在收款登記簿(而不是收銀機)上逐筆登記,並全部入庫,該業務納入次日的賬務處理。
第十壹條信用社應根據核定的業務庫存限額合理保管庫存現金,超過限額時及時支付。
第十二條各信用社應辦理人民幣票據和殘缺票據的兌換業務。
第十三條櫃員要有計劃地做好主輔幣的調劑工作。辦理大小票據和貨幣兌換時,應經復核後壹次交付。
第十四條殘鈔兌換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和《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辦理,兌換按照《現金收付操作規程》辦理。
第十五條凡發現圖案不完整、油墨顏色不正確、裁切偏差和圖案缺失等印出的鈔票,應予以收回。回收的印好的鈔票連同原簽名通過縣聯社送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支行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收、付、點鈔時,應隨時挑出殘損鈔票,殘損鈔票應按以下標準揀出:
(壹)票面缺失壹張,損害銀行名稱、花邊、字首、號碼、國徽之壹的;
(二)紙張陳舊,四周或中間有裂紋,或面破粘;
(3)撕裂大於紙幅的1/3,或面裂、花邊花紋破損;
(四)面部因油漬、墨漬臟汙,或者塗鴉過多,妨礙面部整潔的;
(五)面部嚴重變色,影響圖案清晰的;
(6)硬幣破損、穿孔、變形或磨損,部分圖案被氧化損壞。
第十七條報時票據必須準確、整潔、幹凈、捆紮牢固、加蓋清晰。50元券和100元券必須在點鈔機初步清點完畢後,用手工重新清點。紙幣要平鋪,按券種分類,100張為1,10張為1捆,打雙十字;100幣(或50幣)為1卷,10卷為1捆。每捆(卷)應加蓋經辦人姓名和社(行)號,每捆應在繩頭結處密封,註明社(行)號、券種、金額、裝訂日期,並加蓋裝訂人和審核人姓名。
除按上述方法整理殘損紙幣外,還應將主鈔分版次捆紮,及時存入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四章倉庫管理和現金交付
第十八條信用社應設立出納專用倉庫,倉庫的結構和設施應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九條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必須入庫。含奇數的尾數箱由經手人鎖好入庫。倉庫內的現金和物品應按種類和券別擺放整齊,保持清潔。圖書館內不允許存放個人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條入庫的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證券必須入帳。出入庫時應填寫收據,確保賬賬相符,責任明確。嚴禁將白條作為存貨。
第二十壹條配備兩名責任心強、誠實可靠的正式工作人員負責圖書館的管理工作。倉庫保管員要分工明確,進出倉庫時,必須互相配合進出。資金和物品進出倉庫要兩個人辦理,互相核對,* * *負責。除倉庫管理員外,未經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倉庫。
倉庫保管員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倉庫和保險櫃必須配有兩把鎖,其中至少有壹把是密碼鎖,機械鎖必須有壹套主副鑰匙。
(a)機械鎖和鑰匙管理。機械鎖的萬能鑰匙和密碼鎖密碼分別由兩名倉庫保管員負責,不得隨意委托他人保管。隨著打開和關閉,倉庫門和安全門關閉。
(二)機械鎖鑰匙的管理。聯社業務庫副鑰匙由圖書管理員、主管主任和出納(或會計)負責人當面蓋章,加蓋印章,登記簽名,由出納(或會計)負責人妥善保管。信用社倉庫和保險櫃的副鑰匙,由庫管員會同主管會計簽章後,交由社會會計部門裝箱加鎖保管。
如遇特殊情況,需使用二級鑰匙時,應經聯社主管主任批準,與主管庫管員、出納(或會計)共同啟封,並登記簽字。
(3)密碼鎖密碼。密碼鎖密碼由庫管員會同主管* * *設置。密碼由主管負責人密封、蓋章、登記、簽名並妥善保管。解鎖碼由庫管員會同* * * *主任啟封,並簽名。當庫管員發生變化時,密碼也會發生變化。
(4)倉庫和保險櫃的鑰匙必須嚴格保管,嚴禁隨意放置。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縣聯社報告,並做好防範措施。倉庫和保險櫃的鎖的修理和更換,必須向縣聯社申報,由縣聯社指定人員修理和更換,並辦理以舊換新和交接手續。
(五)只有壹名出納的基層信用社仍應實行雙人倉庫管理原則,由出納和會計分別負責鑰匙和密碼。在開倉和閉倉時,他們應當* * *同時開倉和鎖倉,不得委托對方管理倉庫,形成壹人倉庫管理。並定期* * *核對庫存(會計會在現金盤點簿上簽署“核對相符”或在註明缺失數字後* * *以簽名)。
第二十三條實行圖書檢查制度。信用社出納主管和信用社後臺主管每月至少查庫兩次。美聯社主管應至少每年進行壹次全面的數據庫搜索。上級會計管理部門應不定期檢查信用社的圖書館,檢查圖書館時必須攜帶介紹信,圖書管理員應在場。查庫的任務是:
(1)檢查庫存現金、金銀是否與實賬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挪用庫內資金,有無蟲柱、鼠咬、黴變事故。
(二)倉庫、保險櫃鎖、鑰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鎖是否損壞,有無擅自更換。
(三)安全措施(包括聯防組織)是否落實,是否堅持雙人庫房管理和雙人庫房保管。
(四)倉庫、保險櫃和庫房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並符合安全條件。
每次核對後,應將核對情況詳細登記在核對登記簿上,由核對人員和倉庫保管員簽字蓋章備查。發現問題,要立即發現,嚴肅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晚上只查崗,不查圖書館。
第二十四條現金、金銀和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必須由兩人以上持槍押運(司機除外),不準委托他人攜帶。信用社取、寄錢主要由上級聯社負責運輸,信用社網點由信用社負責運輸。運鈔車必須保證現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押運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必須註意安全,嚴格交接手續。交貨的時間、地點和路線應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無關人員透露。押運車輛不得搭乘無關人員和運輸其他物品。交付時,押運人員應根據交付憑證金額或件數清點清楚,並檢查交付包裹是否牢固。無誤後,應保留送貨單並簽字,以表明已正確收到。運輸過程中,任何情況下,必須有兩人嚴密看守,不得擅自離開。新券到賬後,按箱驗收,券放回箱驗收。如發現松動等可疑情況,必須當面清點。如果是零星分配,必須當面清點,清點後才能開具正式收據或收據。
第二十六條縣聯社應根據業務周轉的正常需要設立現金業務庫。負責對所轄信用社的現金轉移和支付任務。
第五章錯誤支付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出納差錯,應立即發現,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對於錯付的無法挽回的損失,要根據其性質進行處理。
(壹)技術失誤,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長錢公之,短錢報損,不要互相學習。對確實難以辨認的假幣錯誤收訖,按規定程序審批後掛失。
(二)過失事故,應按長錢公、短錢從的原則處理賠償。
(三)屬於盜竊、擠占和挪用龍款的,應追回款項,並給予相應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現金轉賬發生差錯時,轉賬機構和被轉賬機構必須負責認真追查。
在轉賬機構發現錯誤時,首先要檢查資金劃撥、存儲、收付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經調查分析,如不屬於經辦機構的責任,應立即將有關文件和詳細資料送經辦機構(銀行)追查。無法確定調出機構(銀行)或調入機構責任的,可以按錯誤的審批權限報批,調入機構盈利或掛失。
第二十九條。如果壹張新的原封券(幣)付款出現錯誤,應查明原因。如果不是合作社的責任,要出具證明,說明發現過程(拆包時聯是否破損,見證人等。)及捆內各聯的起止號、缺號、補號,憑證應加蓋經辦人和見證人的印章。經主管出納和信用社主任批準後,應與原捆和原票據壹起蓋章。
如發現整捆(券)短少或整捆短少十張以上,應原樣保留原捆和原鈔,並將即將發現的原捆的冠字、編號、裝訂時間、裝訂器編碼等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處理。
第三十條信用社發生出納差錯,應在出納差錯登記簿上逐筆詳細登記,如實填寫出納差錯報告表並按規定時間報送。出納錯付的審批權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壹級分行確定。
第六章樣品管理和打假
第三十壹條人民幣票樣是鑒別人民幣真偽和打擊假幣的重要材料。縣聯社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接收、發放和保管程序。
發放和保管票樣時,必須辦理發放手續,並將票樣登記造冊,按券號、版號和領取單位名稱登記備查。換人保管票樣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真、假幣的鑒別手冊和數據存儲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信用社不開樣品發票,可以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條發現流入市場的票樣,應當予以回收,並追查票樣來源。如經調查發現票樣被誤收,可按兌換方式兌換。對回收的樣品要按其編號進行追查,對相關失職人員要酌情處理。如果票樣不是縣聯社管理的,要逐級上報上級管理部門進行追查。
第三十三條樣品領用單位合並後,多余的樣品應上繳上級管理部門。如管理部門發生變更,票樣的交接應分別報原管理部門和變更後的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對發現的假幣,壹律予以沒收,並在客戶面前加蓋“假幣”字樣的印章,註明機構編號和代理人姓名,同時開具沒收收據,登記假幣登記簿。沒收的假幣應當與沒收假幣收據壹並入庫。
發現可疑硬幣(券),經辦機構難以辨別真偽的,應向硬幣持有人說明情況,開具臨時收據,並及時將可疑硬幣(券)交上級管理部門或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進壹步鑒定。如果是假幣(券),應當通知持有人,收回臨時收據,並更換為“假幣沒收憑證”;如果不是假幣(券),還應通知持票人收回暫收款,並按面值支付。
第三十五條入庫的沒收假幣(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上繳,並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沒收的假幣(券)重新流入市場。
第三十六條發現挖空、拼湊、單面、故意毀損、塗汙等損毀的人民幣,原則上予以沒收。如果發現是誤收,可以按照不完整的人民幣兌換方式進行兌換。
第三十七條外幣樣本的管理和防偽,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制度執行。
第七章出納交接
第三十八條壹切現金、金銀、外幣、有價單證、收付戳、倉庫和保險櫃鑰匙(密碼)的交接,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和監理應當面說清楚,並登記交接登記簿和* * *簽字。交接登記簿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三十九條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對其經手的所有資金、物資和賬目進行明確交接。其中,倉庫保管員應對現金、金銀、有價單證等進行詳細清點。按當日實際庫存保管,並與會計賬簿核對。接收人和主管核對無誤後,在交接表上簽字蓋章。還應辦理倉庫和保險箱副鑰匙(包括字鎖密碼的復印件)的轉讓。沒有辦完交接手續,妳不能離職。臨時離職,也要執行同壹人不得交叉觸碰兩把鑰匙(包括密碼)的原則,與領導指定的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做到責任明確。
第四十條出納交接時,應將出納部門保管的現金、金銀和貴重物品全部填寫交接表,與會計賬簿核對無誤後,由信用社主任核對,再由主管和交接雙方簽字,交接表應歸檔保存。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壹級分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0999年10月65438+65438+65438起執行。
發行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日期:1998 119十月,實施日期:1999 01十月(中央規定)。
不知道這個對妳有沒有幫助。看壹看,找壹些文章來寫。每個公司的規定都不壹樣。這取決於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