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優先發電和全額保底收購。對於風電、光伏發電平價和低價項目,電網企業應確保項目所發電力全部上網,並按可再生能源監測評估系統要求監測項目棄風棄光狀況。如果棄風棄光,有限的發電量將被批準為可轉讓的優先發電計劃。經批準的優先發電計劃可在全國範圍內參與發電權交易(轉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電力交易機構應當完善交易平臺和品種,並組織實施關聯交易。
2.通過無補貼電力市場交易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了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工作。鼓勵國家組織實施的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清潔能源消費產業園、局域網、新能源微電網、能源互聯網等示範項目中無國家補貼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試點開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勵用電負荷較大且持續的工業企業、數據中心和配電網運營商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開展中長期電力交易,實現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無國家補貼的市場化發展。
3.降低輸配電價和就近直接交易收費。對納入國家相關試點示範的分布式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交易電力僅接入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並消化涉及電壓等級的配電網輸配電價,免收未涉及的上壹電壓等級的輸電費。對納入試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就近直接交易將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
浙江省給予補貼的縣市最多。據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統計,截至目前,已有永康市、嘉善縣、金華市、玉環市、仙居市、永嘉市、杭州市、松陽市、柯城區、海鹽市、瑞安市、泰順市等20個市(縣/區)給予了分布式光伏補貼,其中寧波的電費補貼最高,達到0.45元/千瓦時;嘉善、嘉興平湖、麗水雲和縣裝機補貼最高,均為1元/瓦。
北京的補貼區域集中在通州、西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順義。通州對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項目的申報主體,按項目總裝機容量600KW(含)以上,最高補貼654.38+0萬元;經濟技術開發區、順義區按發電、學校、社會福利場所等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項目,補貼金額為0.4元/千瓦時;西城給予總投資30%的補貼。
肇慶高新區、黃埔區、東莞、深圳給予的分布式光伏補貼中,肇慶高新區補貼標準以已建成項目總裝機容量為基礎,按照300元/kW的標準確定補貼金額;在黃浦區,補貼標準根據裝機容量和發電量,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屋頂側給予壹次性補貼0.2元/瓦,屋頂側享受公共機構補貼0.3元/千瓦時;東莞和深圳都是以發電為主。東莞對自然人投資者使用自有住房和在自有住宅區建設的住宅分布式光伏項目滿五年給予0.3元/千瓦時補貼。對於常規光伏項目,2022年和2023年對並網項目給予0.3元/千瓦時補貼。
安徽省蕪湖市和繁昌區的補貼中,蕪湖市是按裝機容量補貼,繁昌區是按發電量補貼。蕪湖市既有建築屋頂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費用的(房價)+0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0.3元/瓦;繁昌區用電最高補貼達到0.05元/千瓦時,補貼2年。
在江蘇獲得補貼的隊伍中,蘇州市吳江區的補貼標準既包括裝機補貼,也包括發電補貼,最高裝機補貼為1元/瓦;學校、醫院、黨政機關、村(社區)等公共* * *建築屋頂光伏等項目,補貼金額達到0.2元/千瓦時,補貼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電適用本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稭稈、木柴、糞便等的利用不適用本法。通過低效爐竈的直接燃燒。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采暖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相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為建築設計和施工中利用太陽能提供必要條件。對於已建成的建築,居民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第三,積極開拓光伏應用市場
(1)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鼓勵各類電力用戶以“自發自用、富余上網、並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支持電價較高的工商企業和工業園區建設大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建築和構築物中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城鎮化進程中充分利用太陽能,結合建築節能加強光伏發電應用,推進光伏建築壹體化,支持光伏發電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應用。依托新能源示範城市、綠色能源示範縣和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城市(縣),擴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建設6543.8萬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範區和6543.8萬個光伏發電應用示範鎮村。開展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特點和規模化應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網試點和示範工程,探索相應的電力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建設、運營和消費新體系。支持偏遠地區和海島利用光伏發電解決無電和缺電問題。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城市景觀、通信基站和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
(二)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按照“合理布局、緊密接入、就地消納、有序推進”的總體思路,根據當地電力市場發展和能源結構調整需要,在落實市場消納條件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各類光伏電站建設。鼓勵利用現有電網設施以多能互補方式建設光伏電站。統籌光伏電站及配套電網規劃建設,確保光伏電站及時並網、高效利用。
(3)鞏固和擴大國際市場。積極妥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貿易秩序。加強對話磋商,促進全球產業合作,規範光伏產品進出口秩序。鼓勵光伏企業創新國際貿易方式,優化制造區域布局,開展境外投資生產合作。鼓勵企業實施“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集聚全球創新資源,推動光伏企業國際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