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八章五十五條。八章內容如下:第壹章是總則;第二章消費者權利;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第四章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五章消費者組織;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關於壹般原則
有六個壹般原則。分別規定了立法目的、法律的調整範圍和法律的三項基本原則:(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二)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3)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同責的原則。《通則》的規定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並貫穿於該法的始終。
②關於消費者的權利
有九條關於消費者權利的規定。分別規定:(1)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2)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情權;(三)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4)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5 .消費者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6)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七)消費者獲得消費知識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利;(8)消費者享有尊重其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九)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權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來看,消費者權益是核心,其他條款的設置都是為了實現或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有十項義務。這十條規定與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分別規定了依法應當向消費者履行的義務,以及接受消費者監督、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侮辱消費者人格等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這既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也是實現消費者權利的基本途徑。通常情況下,如果經營者履行了法定義務,消費者的權利不會受到損害。因此,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承擔什麽義務,義務履行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關於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中有五條是關於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分別規定了國家的五項責任,涉及以下方面:(1)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訴求;(2)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責;(三)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相關職責;(4)有關國家機關懲處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5)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職責。
⑤關於消費者組織
有三篇關於消費者組織的文章。首先,它定義了什麽是消費者組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壹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其次,對消費者協會的職能進行了界定。最後,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受到限制。第三十三條規定:“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作出這壹限制是因為這種活動違背了消費者的目的,不利於通過消費者組織實現消費者的自我保護。
㈥解決爭端
爭議解決條款共六條,主要規定了消費者與經營者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渠道以及特定情形下消費者請求賠償的途徑或對象。以後者為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七)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壹章中,* * *有十四條規定。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履行義務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時應當承擔的各類責任,不僅包括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還包括壹般情況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其他三條分別規定了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和起訴的權利;阻礙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
八、關於補充條款
附則中有兩條規定。第壹條(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應屬於生產消費性質,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但考慮到我國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壹方面農業生產力和農民經濟能力不高;另壹方面,假農藥、假化肥、假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損害農民的情況仍然十分嚴重,農民受到損害後沒有正當途徑尋求保護,因此在附則中作出了可供參考的規定。另壹條(第55條)規定了法律的生效日期,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 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