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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縣)和各類開發區的城市建成區、旅遊景區和大型工礦區。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市、區(縣)、街(鎮)、居(村)四級管理,以區(縣)管理為主,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堅持“門前達標”和“門前三包”(保秩序、保綠化、保衛生)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在委托範圍內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市政工程、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發展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不斷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委托環衛專業隊伍清掃清運垃圾糞便時,實行有償服務。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監察隊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察和監督工作,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統壹標誌並出示證件。第七條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人民群眾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衛生習慣。第八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第九條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條各類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第十壹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店、搭棚或改建陽臺。主次幹道兩側的單位和居民不準在陽臺或窗外懸掛或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花盆應該擺放得既安全又美觀。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雕塑、櫥窗、大屏幕、霓虹燈等。在城市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設置,內容健康、文字規範、外形美觀,並定期維護或者更換。重要活動的橫幅標語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過期的應當及時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和樹木上貼、畫、掛、刻、寫。第十三條道路應當保持完好、平坦、暢通。對塌陷、破損的路面,責任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修復。

禁止占用道路、設置攤位、設立倉庫、堆放物料、放置廢品和從事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經公安和市政工程部門批準;嚴禁超出批準的占用範圍和時限。

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兩側架空設置管線。已經建成的架空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逐步埋入地下。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保持園林綠化設施的整潔、美觀。綠化街道和改造行道樹的落葉和渣土應當及時清除,保持綠地和街道整潔。第十五條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誌和護欄、擋板等設施,堆放整齊材料、機具,保持環境整潔;施工廢水經沈澱後方可排入下水道,且不得妨礙原有管道設施的暢通;完工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第十六條進入城區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並保持車容整潔。不準亂扔廢棄物和帶泥行駛。運輸建築材料、廢土廢渣、生活垃圾等散裝物和液體貨物的車輛必須捆紮牢固、密封嚴密,沿途不得遺撒、飛揚、泄漏。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必須依次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停放在機動車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礙交通的地方。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第十七條清掃保潔實行包幹、分工負責、落實到人、全天保潔、獎懲制度。

城市主要道路的清掃由環境衛生專業隊負責。

城市街道、居民區和村莊的清掃保潔由有關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清理和清掃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劃分的衛生責任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的保潔。

各類攤點及其周邊的保潔,由經營者負責。

車站、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體育場館、醫院等公共場所的保潔由運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市內鐵路兩側的清掃保潔由鐵路部門指定專人進行。

街頭公園、綠化帶、花壇的清掃保潔由園林部門或責任單位負責。

公路與城市道路交界處的清掃保潔分別由主管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