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壹、土地流轉法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合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 *處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應當經* * *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或者全體* * *業主同意,但* * *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5438條+0.06。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壹)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且不需要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53條* *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到目前為止,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農村房屋,也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農村房屋。即使有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法院也不會適用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來確定買賣行為是否有效。因此,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二、土地出讓方式1。作為最廣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支付地價是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因為“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買賣”。以下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因此“轉讓”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當“轉讓”是壹個廣義的概念時,它包括壹切以改變權利主體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當“轉讓”是壹個狹義的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相同的含義。2.清償債務是買賣的壹種特殊形式,但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買賣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溢價的支付是平等進行的,而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溢價先支付,已支付的債務視為已支付的溢價。3.交換如果以交換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則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格,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財產權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以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者特定財產權利。4.股票定價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類似於買賣和交換。它類似於買賣,因為土地使用權是用來定價的,而價格就像買賣的價格;它類似於交換,因為土地使用權用於股份,而獲得的股份就像其他財產或特定財產權利。5.合作建房在房地產開發中,合作建房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屬於壹方出地,另壹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以合作建房為目的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價為股權;如果沒有成立獨立法人,但增加了壹個名字,甚至沒有增加名字,並且在聯合建造合同中只分配了合作方的產權,則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後的產權。因合建進行產權分配後,原土地使用者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和房屋占用面積、公共區域的土地使用權,但不再擁有原土地使用權,可以視為壹種特殊的交換形式,即土地使用者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6.贈與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與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不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直接對價,不需要支付價款或提供產權作為相應條件。但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附加其他條件。例如,當土地使用者將土地授予學校時,土地用途可能僅限於教育目的。7.繼承當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時,土地使用者的死亡將使其繼承人能夠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當土地使用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並或分立也將導致合並或分立後該主體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存在直接對價,但可能存在間接對價。例如,在通過合並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將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以通過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來體現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國家對此有明確規定。因為土地屬於國家,個人只有使用權,所以他們必須更加註意此類問題,以及相關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他們不能在壹定程度上處理好這件事,他們的問題就會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