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
(1)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實施和監督的標準要求。
(2)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成區以外地區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3)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4)本標準不適用於混有工業廢水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所有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僅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僅註明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對於未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於本文件。
GB/T 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 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水質中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 11914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HJ/T 91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347水質。糞大腸菌群的測定。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HJ/T 399水質中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化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T 347水質。石油和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3、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標準分類;現有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應符合設計標準的相關限值要求,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設施水汙染物排放執行表1中規定的限值。
(三)位於重要水系源頭、重要湖庫匯水區、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平原河網地區等具有重要水環境功能區域的新建設施應當達到壹級標準;其他地區執行二級標準。
(4)執行壹級標準的地理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⑤其他管理規定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汙泥應當合理處理,並遵循優先資源化利用的原則。
4.監控要求
(1)根據《排汙口規範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相關規定,應在汙染物排放監測位置設置永久性排汙口標誌。
(2)水汙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 91進行。
(3)水汙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可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5.實施和監督
(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2)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壹級標準的地理範圍後予以公布。
(3)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執行嚴格的標準。
處理方法:
1人工濕地處理系統
汙水濕地處理系統可分為自然濕地處理系統和人工濕地處理系統。自然濕地是天然的沼澤,人工濕地汙水處理技術是基於自然生態學原理的壹項新技術,使汙水處理工程化和實用化。在土壤經常飽和且有蘆葦和香蒲等濕地植物的土地上控制汙水的投放量。,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通過多層過濾,達到降解汙染、凈化水質的目的。它是通過充分利用植物、微生物、棲息在地下人工介質中的植物根以及介質的物理和化學特性,將自然處理和人工處理汙水凈化相結合的復合工藝。
2、地下土壤滲透凈化系統
分散的住戶或幾十戶的住戶適用於地下土壤滲透凈化系統。
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是壹種基於自然生態原理的新型小型汙水凈化技術,具有工程實用性。它是將汙水控制在具有壹定結構、離地面約50厘米深且擴散性能良好的土層中。加藥汙水緩慢通過配水管周圍的礫石和砂層,在土壤毛細管的作用下擴散到附近的土層中。表層土壤中存在大量微生物,作物根區處於好氧狀態,對汙水中的汙染物進行過濾、吸附和降解。
3.好氧生物處理系統
好氧生物處理系統是新農村汙水處理中最常用的處理技術。好氧生物處理工藝有很多種,每種工藝都有各自的優缺點。選擇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仔細論證和比較,註意經濟性和適用性。
生物處理法是通過風機等設備向汙水輸送氧氣,培養生物菌種和微生物。汙水中的大部分有機物通過菌種和微生物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等無汙染物質,小部分合成為細胞物質,促進微生物的生長並以剩余汙泥的形式排出,使汙水得以凈化排放。
綜上所述,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就是去除和降解生活汙水中的有害物質和汙染環境的成分進行無害化處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應重點選擇適合農村特點和汙水處理實際的成熟可靠技術。農村汙水處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中和農產品,從而實現循環利用和環境降解和排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法》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