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
培養誠信,打造法治之魂。我的大學校訓。另外,貼壹篇著名的文章:王澤鑒教授的法律之爭。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當法律被非法違反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的生命就是鬥爭,就是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所有的規律都是通過奮鬥獲得的。法律的所有重要原則都被反對者拿走了。法律的任務是保護權利,無論國家權利還是個人權利。任何人想要維權,都要提前做好準備。法律不是壹紙空文,而是蘊含著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壹手拿著天平代表正義,壹手拿著劍代表正義。劍沒有鱗片,只有暴力。為劍秤砣,只是名義上的正義。兩者互為依存,相輔相成,用劍的力量和用秤的技巧才能協調壹致,才能全面貫徹法律。

世界上有很多人壹生都生活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中,過著悠閑的生活。如果我們對他們說,“法律是壹場鬥爭”,他們會感到困惑。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和富家子弟壹樣,繼承了祖輩的遺產,不知道莊稼的艱難,所以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結果。我們認為法律和財產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為所處的環境不同,只看到享受與和平的壹面或者辛勞與奮鬥的壹面。

財產和法律就像Janus-head,給A看壹面,給B看另壹面,所以大家得到的印象完全不壹樣。這種雙面形象不僅對個人是壹樣的,對整個時代也是壹樣的。壹個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壹個時代的生活是和平。不同的民族因為所處的時代不同,往往會產生壹種錯覺。這種錯覺和個人錯覺是壹樣的。當和平持續時,人們相信永久和平是可以實現的。然而,槍聲壹響,夢就醒了。過去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經成為過去,隨之而來的是壹個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突破這個混亂的時代,不打壹場硬仗,和平是永遠無法恢復的。沒有爭鬥的和平和努力的好處只存在於天堂。在地球上,它應該是視覺艱苦奮鬥的結果。

德國的Recht有兩層含義:客觀和主觀。客觀意義指的是法律,即國家維護的法律原則,即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意思是指權利,即把抽象的規則變成具體的權利。無論是法律好,還是權利好,往往都會遇到阻礙;要克服障礙,必須采取鬥爭的方法。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由國家來維護。任何壹個時代,都壹定有想用非法手段違法的人。這個時候,如果國家袖手旁觀,不打,法律的尊嚴就會被壹掃而空,人民就會鄙視法律,把法律當成壹紙空文。但是,我們要知道,法律不是壹成不變的。壹邊是支持的人,同時也有反對的人。互相對立,必然會產生鬥爭。在鬥爭中,勝負的多少不取決於原因的多少,而取決於力量的大小。但是,世界上的事情往往不能直線進行,多采用中庸之道。支持現有法律是壹種力量,反對現有法律也是壹種力量。兩個力成為平行四邊形兩邊的垂直線,兩個力互相包含。最後新法往往傾向於對角發展。壹個制度早就該廢除了,但那些不能廢除的,不是因為歷史慣性,而是因為支持者的抵制。

因此,根據現有的法律,必須努力通過新的法律。這場鬥爭可能會持續數百年。兩派是對立的,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結果只能由歷史來評判。在過去的法律史上,如廢除奴隸和農奴,建立土地私有制,商業自由,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人民經過幾個世紀的鬥爭取得的。法律走過的路不是香花鋪成的,而是鮮血塗抹的,這壹點讀讀歐洲歷史就知道了。

總之,法律不是讓人民心平氣和地屈服,坐等天塌下來。人民要想獲得法律,就必須努力、奮鬥、流血。人民和法律的關系就像母親和孩子的關系。母親的孩子要冒著生命危險,母親和孩子之間有壹種愛的感覺。在法律不是由人民贏得的地方,人民往往不愛它。媽媽失去寶寶,會難過,會哭;同樣,人民流血犧牲換來的法律也會得到很好的呵護,不會輕易被破壞。

現在試著說明法律鬥爭。這場鬥爭是由壹方試圖侵犯合法利益,另壹方試圖保護合法利益而引起的。無論個人還是國家的權利,都會盡最大努力防禦侵犯。站在權利人的角度去蓋權利當然是他的利益,但站在侵權人的角度去侵犯權利也是他的利益,所以很難避免鬥爭。從國家權力到私人權利,都壹樣。世界上有戰爭,國內有暴亂和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紀有私刑和決鬥。如今,除了民事訴訟,還有自助行為。這些人物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是鬥爭的壹種。於是產生了壹個問題:是為了權利而堅決抗敵,還是為了避免鬥爭而犧牲權利?前者為法律犧牲和平,後者為和平犧牲法律。當然,沒有人會因為壹枚銀幣掉到水裏,就付兩枚銀幣雇人去抓。這純粹是算計。至於訴訟,就不壹定了。當事人不會在意訴訟費用,也不想把訴訟費用算在對方身上。勝訴的人雖然知道成本不高,得不償失,但還是不肯接輕官司。這其中的原因不能用常理來衡量。

先不說個人的紛爭,試著討論壹下兩國的紛爭。A國侵略B國,雖然只是幾裏荒地,B國也經常對其宣戰。數以萬計的生命和數億美元被犧牲在數英裏的荒地上,有時國家的命運岌岌可危。這種奮鬥有什麽意義?如果蓋B國公民沈默不戰,今天A國可以奪取幾裏荒地,明天就會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結果B國失去全部領土,國家滅亡。由此可見,民族因素中的廢土不惜流血,只為生存和名譽而戰,他們不考慮如何犧牲,結果如何。

公民必須保護自己的領土,所以如果農民的土地被有權有勢的人占據了幾十英尺,他們可以起來反抗,提起訴訟。受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利益,而是因為權利感,對違法行為感到精神上的痛苦。即既要主張標的物,又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內心告訴他:不要退縮,這不是壹件沒有價值的事情,而是妳的人格,妳的自尊,妳的權利和感情。總之,訴訟對妳來說不僅僅是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也就是人格問題。

世界上壹定有很多人反對我的話。壹旦這種反對意見流行起來,法律本身就會被摧毀。法律的存在依賴於人對無法無天的勇敢反抗,因為恐懼而逃避是世界上最卑劣的行為。我敢堅持,當我們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我們應該投身鬥爭,站出來。這種反抗是每個人的義務。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時對自己應盡的義務。保存生存是所有動物的最高原則。但其他動物只是本能地保存肉體生命,人類除了肉體生命還有精神生命。而這種精神生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壹種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動物無異。壹部法律是許多片段的集合,每壹個片段都包含了物質和精神的生存要素。放棄法律就等於放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有可能,就會被別人侵犯;抵制侵權是權利人的義務。我們的存在不僅受到抽象法律的保護,也受到對權利的具體堅持的保護。堅持自己的權利,不是因為利益,而是因為權利和感情的作用。

那壹代賊因為他自己不是主人,所以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是人格的重要元素。是的,偷竊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受害者應該為所有權捍衛自己的人格。所以盜竊會有兩種後果:壹是侵害了他人的權益;二是侵犯他人人格。至於上述豪強強占農民田地,情況更為嚴重。受害農民不敢打,就會被同行鄙視。同齡的人認為自己可以被欺負。雖然他們明天不敢大膽,但也會偷偷侵占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越發達,受害者越難以忍受侵害,反抗的意誌越強。所以,如果能打贏官司,就應該要求加害人雙倍賠償。第壹,應當返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益和感情的損害。

各個國家對那些犯下危害國家生存的罪行的人施以嚴厲的懲罰。在神權政治中,任何人慢慢褻瀆神靈,任意改變領域界限,都只被視為普通犯罪(比如摩西律)。而農業國則任意改變田界的嚴刑峻法,慢慢以輕刑褻瀆神靈(古羅馬法)。最大的罪行是商業國家偽造貨幣,軍隊的軍隊妨礙兵役,君主陰謀作惡,共和國復辟運動。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當生存要素受到損害時,權利的感受是最強烈的。

當權利與人格融為壹體時,無論是哪種權利,都無法計算價值。這種價值不是物質價值,而是觀念價值。思想的價值,無論貧富,無論野蠻人還是文明人,都是壹樣的。其發生的原因不是因為知識水平的高低,而是因為痛苦感受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文明人有更強的權力感。文明人往往會在不經意間計算出哪種得失更大或更小。蠻戰不依靠理智,而只依靠感情,所以他們能勇敢向前,堅決抵制對他們權利的侵犯。但是,壹個文明人如果能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不僅對自己,對整個社會都會產生影響,就會拔劍挺身抗爭,不計利益得失。在歐洲眾多民族中,我只知道英國人民有這個權利和感覺。如果英國人民被旅館老板或馬車司機欺騙,急於出發,他們願意推遲出發,互相協商,甚至不惜十倍的金錢。這可能會讓人發笑,但實際上,發笑意味著不了解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嘲笑英國人民,不如了解英國人民。

如前所述,為法律而戰是權利人的義務。此外,它表明,個人支持自己的法律,也就是法律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

法律和權利是什麽關系?我們堅信法律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的抽象原則存在,那麽權利才會存在。因為法律,權利有了生命和力量,同時也把生命和力量還給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施。如果法律不適合實施或者失去效力,法律就不再有資格被稱為法律。即使廢除了,也不會有什麽影響。這壹原則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國家法律,無論是公法、刑法還是私法。公法和刑法的實施取決於政府和官員是否承擔責任,而私法的實施取決於私人是否支持他們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是因為對權利存在的無知和無知;也許是因為懶惰或者害怕,我不想做太多。這樣壹來,法律往往失去了精神,等於文字。可見,私法的權威取決於權利的行使。壹個人的生命得到法律的保障,另壹個人賦予法律生命,使法律有了生命。法律與權利的關系就像血液的循環,由心而來,又回到心。

個人堅持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生效的條件。如果少數人有勇氣敦促實施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但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死。如果壹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但如果壹個人坐著聽,而不敢站起來反抗,法律就會被破壞。所以勸被害人忍受侵害,等於勸被害人違法。不法行為往往因為權利人的堅決反抗而停止。如果是這樣,破壞法律的責任不在於侵權人,而在於受害者沒有勇氣。我敢大膽地宣稱,“不做不義之事”難能可貴,“不受不義之苦”尤為可貴。如果受害者能持之以恒,與違法行為作鬥爭,違法者就會有所顧忌,不敢輕舉妄動。這說明我的權利被侵犯和否定了,也就是大家的權利被侵犯和否定了。相反,我可以維權,可以主張權,可以回復權,也就是每個人的權利都受到保護,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都可以回復。所以爭取自己的權利意義重大。

在這種觀念下,權利鬥爭也是合法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不僅僅是權利主體的利益成為問題,就是整個法律也會成為問題。莎翁在《威尼斯商人》壹書中描述了壹個猶太商人夏洛克借錢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其中有壹段話是夏洛克說的:

我要了壹磅肉,

我買了,它屬於我,我必須得到它;

拒絕就拒絕,就唾棄妳們的法律;

這樣看來,威尼斯法律的力量是什麽?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書。

“我要法律”這句話可以表達權利與法律的關系。也有人應該為維護法律的意義而戰。隨著這句話,事件從夏洛克的權利主張變成了壹個威尼斯人的法律問題。當他發出這種呼喊時,他已不再是壹個要求壹磅肉的猶太人,而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融為壹體。當他的權利被摧毀時,威尼斯的法律也被摧毀了。不幸的是,法官用詭計拒絕夏洛克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違背了良好的習慣,自滿就意味著無效。法官並沒有以此理由認定合同有效,而是附加了切肉不出血的條件。這就好比法官承認地役權人要行使權利,卻禁止地役權人在Kochie留下腳印。夏洛克怎麽能相信這種判斷呢?當他悄悄離開宮廷時,威尼斯的法律也被破壞了。

說到這裏,我想起了另壹位作家,亨利克·馮·克萊斯特的小說《米切爾?Kohlhaas”(邁克爾·高伊哈斯)。夏洛克悄悄地走了出來,輸掉了九次抵抗,服從了法院的判決。相反,科爾哈斯不是。他應有的權利受到侵犯,法官曲解法律並拒絕保護法律,領主站在法官壹邊,拒絕提出公正的要求。他義憤填膺地說:“與其被人類蹂躪,不如做條狗。”“禁止法律保護我就是把我驅逐出野蠻人。他們把棍子給了我,讓我保護好自己。”於是他憤怒地揭竿而起,從正義之神手中奪下寶劍,舞動起來,震驚全國,動搖了腐敗的制度,動搖了君主的地位。暴亂的號角已經吹響。對權利和感情的侵犯,無異於向全人類宣戰。但驅使科爾哈斯采取這壹行動的不僅僅是復仇,而是基於正義的理念。就是我要為我現在的侮辱恢復名譽;為將來同胞受到的侵害請求保護是我的職責。結果,他兩次或三次以上私刑處死了那些先前宣布他有罪的人——君主、貴族和法官。世界上法律之外的,無非是那些執法犯法的人自己。法律的監護人變成法律的兇手,醫生毒害病人,監護人勒死被監護人,這是世界上最有悖常理的事情。在古羅馬,法官因受賄被判死刑。法官拒絕依據判決,只看錢的多少和影響力。當法律被消滅後,人民就會從政治社會回歸自然世界,每個人都會用自己的手腕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必然的趨勢。

人權和感情得不到滿足,往往采取極端手段。建立國家政權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感情。現在人的權利和感情受到國家權力的侵害,人們不得不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來滿足自己的權利和感情。然而,這並非沒有結果。基督徒的殉難可以讓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國家的民主憲政也不是流血得來的。科爾哈斯揮劍是“法治”的基礎。

國民只是個體的總和。個人的感受、思考和行為往往表現在他們的感覺、想法和行動中。個人對私權的見解是冰冷懦弱的,受到惡法惡制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才會最終成為習慣,失去權利和感情。壹旦政府違憲或外國入侵領土,他們有望揭竿而起,為憲政和祖國而戰。沈湎於快樂,不敢抗爭,不能勇敢維權的人,不會為了國家的名譽,民族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者人格也會受損,這壹代人不懂。這壹代人只知道權利是物質利益。我們怎麽能指望他們以其他方式考慮人民的權利和名譽呢?所以,能在國家法上爭取民權,在國際法上爭取主權的人,往往是勇於並善於在私權上鬥爭的。之前有人說過,為了壹分錢,英國人願意出十倍以上的錢來打擊肇事者。有了這種奮鬥精神,我們就可以對內爭取民主,對外爭取國威。

對公民進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而不是公法。如果公民能夠知道如何保護政治權利,如何在必要時捍衛國家間的民族獨立,他們就必須知道如何在私人生活中主張自己的權利。無論妳的權利在哪裏受到侵犯,無論是來自個人、政治還是外國,如果妳對此毫無感覺,那壹定是那個國家的人民對權利毫無感覺。所以,抵抗侵權並不是因為侵權屬於那壹類,而是取決於權利和感情的存在。根據以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簡單的結論,即在國外要發揚國家的威信,在國內要建立強大國家的基礎,保護人民的權利和感情是比較昂貴的;應該提供教育,以便人民的權利和感情能夠發展壯大。專制國家的大門往往向敵人敞開。專制政府都藐視私權,任意加稅,無人反對;服務被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們已經養成了盲從的習慣。壹旦被外敵入侵,他們就會情緒低落,而那些曾經盲從專制政府的人也會盲從敵國政府。這時候,政治家們已經意識到,先培養國外知名度,再培養國內知名度,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