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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制定了稅收征管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B .財政部C .國務院D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針對此話題,請了解的朋友幫忙選擇A。
這道題的正確答案是d。

如果您感興趣,請參考以下解釋或說明:

論稅收制度的法律層級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相關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務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和決定以及NPC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與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如,2月NPC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193。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首先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基本稅收制度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例如,目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噸位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草稅、關稅等許多稅種都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法規。

二是法律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實施。

第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發布的通知和決定。例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關於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的解釋。例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規範性文件視為國務院文件。例如,200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就稅收事項發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

具體來說,壹是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二是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過程中,作出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補充內容的具體規定。三是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發布有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體制,無論是中央稅、中央和地方享有的稅收還是地方稅,稅收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能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以調整某些稅收要素。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再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政府)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在稅收上予以照顧和鼓勵的稅目,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縣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五、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這是指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的適用於其管轄範圍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稅收征管規定在特定地區生效。這些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務機關的規範性文件。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根據國際關系準則簽署的協定或條約,以協調其對跨國納稅人稅收和其他涉稅事項的處理。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範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有關國家具有與國內法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與外國談判和簽署稅收協定,截至2010年底,已與外國談判和簽署了96項稅收協定,其中94項已經生效,還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在避免雙重征稅、吸引外資、推動實施“走出去”戰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稅收條約、協定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制。中央人民政府參照以前在香港和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免稅和其他稅收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稅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效力僅次於基本法。特區法律須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