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本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因此,從壹般客體看,其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有人認為本罪的具體對象是“司法機關追繳財產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我認為兩者都不能涵蓋本罪的所有具體對象。壹方面,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可以證明案件事實和贓物去向,並確認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對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另壹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依法應當追繳的範圍。行為人對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掩飾、隱瞞,客觀上阻礙了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因此,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認定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動。2.客觀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場所,主觀上具有隱藏和保管的意圖。轉移是指移動和運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入。隱瞞和轉移都要求犯罪程度足以影響司法機關認定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動。例如,在房間內轉移贓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針對1992相關司法解釋中“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購買大量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收購後高價出售的情形。我們要註意“買”和“買”的區別。買是指購買贓物自用,主觀上是貪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代為銷售是指幫助犯罪分子出售其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底條款“以其他方法”而言,應根據其主觀故意和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判斷,其核心標準是掩蓋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品的外部形狀將其與原贓物區分開來,從而逃避司法追繳;隱瞞是隱藏和撒謊,不改變外部形狀,使犯罪所得和收益在未知的地方結合起來,以避免被司法機關追回。只要采取這兩種方法達到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就是本罪的客觀行為。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從理論上講,本罪的主體不包括上遊犯罪的行為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的犯罪行為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上遊犯罪的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屬於犯罪後的銷贓處理,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後續行為,被之前的上遊犯罪吸收,無需進壹步處罰。法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因素。要求必須是壹種知曉。了解這壹罪行有兩個方面。壹個是知道的內容。應當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應假定其主觀上知道該物品,而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該物品是什麽、如何獲得、是什麽及其價值。第二是知道的程度。行為人必須知道它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但不是壹般的非法所得。因此,如果行為人只知道該物品是他人的非法所得,那麽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構成本罪。對“明知”的理解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明知”是否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而證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處於不穩定狀態,其證明力隨著供述內容的變化而變化。由於犯罪嫌疑人受趨利避害思維的影響,他們往往拒絕承認他們“知道”通過隱藏、轉移、購買、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式隱藏或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入。有的甚至在偵查階段作出了“明知”的供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其供述將直接影響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司法機關是否對其行為定罪量刑時,往往會推翻原“明知”的供述以逃避處罰。特別是在壹對壹交易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否認並竭力否認自己知道這件事,這給認定犯罪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正確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為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關鍵。司法實踐中,當犯罪嫌疑人拒不作出“明知”供述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明知”時,辦案人員對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處理方式。由於這種推定是辦案人員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形成的壹種內心確信,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把握,外延不宜過大。第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知道”案件而無需推定。推定必須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心態的前提下進行。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否認,但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知情,則不必采用推定方法。例如,賣方(不少於兩人)供認已告知嫌疑人贓物來源,或有證據證明嫌疑人目睹了盜竊或搶劫贓物的過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認知情,但上遊犯罪的賣家(僅1)聲稱其已告知贓物的非法來源的情況下,即在證明知情的問題上存在壹對壹的證據,應由其他客觀事實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