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古鎮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東至狀元橋、黃莊園附近,南至三界廟,西至左江,北至永安街巷,面積約7.95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是指核心保護區外,東至魁星樓,南至振興街82號歷史建築附近,西至左江東岸,北至雷連嶺的區域,面積約54.29公頃。
環境協調區是指建設控制地帶以外,東至左江左岸,南至楊梅村邊界,西至湖田島,北至左江左岸的區域,面積約1019.54公頃。第四條市、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鎮保護工作,將古鎮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古鎮保護經費。
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鎮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古鎮保護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古鎮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江西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門工作人員配合做好古鎮的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鎮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古鎮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古鎮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建立健全古鎮保護對象檔案;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古鎮建築維護修繕計劃和外部修繕技術導則;
(三)組織編制古鎮戶外設施設備安裝導則;
(四)發掘、研究、保護和傳承古鎮歷史文化遺產;
(五)開展日常巡查,勸阻和制止違反古鎮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江西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報告;
(六)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七)與古鎮保護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江西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古鎮保護工作,教育引導村民按照古鎮保護要求保護和合理利用街道、歷史建築等各類歷史文化遺產。
鼓勵將古鎮保護相關要求納入村規民約。
鼓勵村民委員會成立群眾保護組織,加強古鎮日常保護和消防安全檢查。
鼓勵新鄉賢會理事會等社會組織參與古鎮保護,在古鎮保護中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第七條江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江西鎮人民政府和古鎮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保護古鎮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古鎮保護。第二章保護措施第八條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古鎮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涉及古鎮保護的,應當與古鎮保護規劃相銜接,並征求古鎮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第九條古鎮保護對象包括:
(壹)傳統景觀格局和自然景觀;
②庭院和院子布局;
(3)歷史街巷;
(四)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
(五)古碼頭、古碑刻、古寺廟、古樹名木、門樓牌樓、橋梁、人行道、特色景觀等歷史環境要素;
(六)老字號、民俗、地方藝術、地方特產和歷史人物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古鎮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護對象檔案,統壹制作和懸掛保護標誌。對於重要的歷史和環境元素,可以通過在原址上設置標誌來保存歷史信息。第十條古鎮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古鎮保護規劃設立固定標誌,標明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環境協調區的邊界,並以圖文方式向社會公布保護範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標誌。第十壹條核心保護區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保護:
(壹)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和色彩,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設活動應以維護、整理、修繕和內部更新為主,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或擴建活動;
(三)建築高度應符合古鎮保護規劃要求,建築體量、色彩、空間、格局應符合歷史風貌;除歷史建築外,不符合古鎮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逐步實施改造,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