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復議制度采取壹審制,即只能提起壹次行政復議,不能提起第二次行政復議,但可以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
1.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中國公民、法人和某些組織實施的處罰。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同級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縣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您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將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二、行政復議的特點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理;;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辦理。
三、行政復議的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具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作為最大類別的國家機構,管轄範圍廣、覆蓋面積大。因此,為了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進行行政復議。此時,作為行政相對人,我們需要註意在行政復議程序期間需要及時保護我們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