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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封建社會和中國有什麽區別?
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概念:專制主義的權威中心化要把它分為專制主義和中心化兩個概念來理解,同時要註意兩者之間的關系。1.專制主義:與民主相對的壹個概念,指壹個人或幾個人的專制政權組織形式,體現為皇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其主要特征是皇帝本人的專斷獨裁。它集國家最高權力於壹身,從決策到軍政財權的行使都是獨斷專行、獨斷專行。2.集權:與分權相比,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上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的命令。3.兩者的聯系:①地方和中央政府都必須服從皇帝。2.專制主席皇權加強的時候,往往是集權更有效的時候,專制皇權削弱的時候,往往是集權薄弱的時候。第二,實施原因是1,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導致舊的生產關系解體,秦的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主導地位。這種經濟的特點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封建的個體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強大的國家政權來維護國家統壹和社會穩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以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權。這種封建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2.鞏固和維護國家統壹的需要。秦國吸取了周武子在諸侯割據局面下無能的教訓,在國家統壹後建立了專制的中央集權,以消滅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壹。3.法家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秦商鞅變法後,法家思想壹直是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了百家學說,創立了壹套完整的中央集權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奠定了理論基礎。第三,基本內容是1,帝制;2.中樞鍛煉系統;3.地方行政體制的核心是將所有權力集中於皇帝。4.特點:1,皇權至上原則;2.皇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3.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都由皇帝直接任免;4、天皇從決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任意權力;5.宣傳“君權神授”;6.思想文化的專制統治。5.基本矛盾:1。中央政府與地方分裂勢力的矛盾。2.皇權與相對權力的矛盾(中央政府內部矛盾)。6.發展演變:1。萌芽(戰國):商鞅建立了郡縣制,百官任職,建立起君主政令暢通的封建官僚制度。2.建立(秦朝):建立壹套封建君主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建立皇權至上的皇權制度,中央政府的官制,在地方推行郡縣制。) 3.鞏固(西漢):①漢景帝“斷絕諸侯”平息七國三亂。②漢武帝頒布“推恩令”,斬斷諸侯。獨尊儒術,強化意識形態專制,鞏固專制主義。權力的集中。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三省總督相當於宰相,相互制約,避免了宰相的專權,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君主專制,是對專制集權的進壹步完善。②科舉制度使等級低的人才能夠參與政權。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5.加強(北宋):采取“飲鴆止渴權”,將地方行政、軍事、財政大權收歸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據政權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權。6.發展(元朝):在中央設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保證中央統壹政令的執行。在地方政府設立壹個省來實施。7.愈演愈烈的衰落(明清):明朝廢除宰相,實行君主專制。在地方上,廢除了三個部門,進壹步削弱了地方權力,各地紛紛設立工廠和衛生特勤機構,這是專制主義加強的突出表現。清朝沿襲明制,後又增設兵部,使君權空前加強,形成了極端的君主專制。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達到了頂峰。七。角色:1。積極作用:①有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維護祖國的統壹和領土完整。②能有效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從事大規模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③在統壹的環境下,有利於各民族的融合。有利於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2.負面影響:①專制皇權容易形成暴政和腐敗,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2.它在意識形態上是排外的,扼殺思想。3.在封建社會末期,它阻礙了萌芽中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西歐封建制度的形成本身就是壹個復雜的話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最初的軍事組織。法蘭克的扈從制度(或稱秦冰制度)對封建制度的形成有很大影響。壹個領域的統治者為了保證自己政權的穩定,往往“依靠自己由可靠的士兵組成的扈從,在自己和完全是統治對象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壹座橋梁”,於是“從自己控制的土地管理區域中,把土地作為封地分給他們”;而他的直系封臣“往往把自己的封地分割成小塊,授予自己的扈從成員”。這塊土地的分封,是蠻族統治者試圖將人身關系的框架納入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最終目的是建立“作為個體聯盟的民族封建社會,本來就是壹個“軍事社會”。[5](p.249)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統治的擴張,這種政治運行機制逐漸蔓延到整個西歐。但在9世紀中葉之前,西歐存在的東西只能算是“準封建”國家。只是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之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剛剛進入成熟期。[6](第353頁)所謂“準封建”國家與成熟的封建主義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在查理曼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對其個人忠誠的獎勵,封臣在壹定時期內擁有領地,最多是終身。當封臣死後,他的領土將被統治者收回。[7](p.160)這樣,法蘭克國王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的繁榮時期,商業、貿易和貨幣仍然盛行,統治者可以用貨幣支付其封臣。[8](第82頁)因此,封地並不是獲得忠誠的唯壹途徑。他對分封非常謹慎。查理曼大帝“除了碰巧駐紮在邊境或蠻族居住的地區的伯爵,從未授予任何伯爵超過壹個縣。他的理由是:“用那筆收入或那筆財產...我可以讓壹個封臣效忠,他會像任何主教或伯爵壹樣好。或者更好。”[9](第50頁)這壹政策的實際效果是將貴族領地保持在壹個小範圍內,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制度錯開,從而消除了貴族領地自行其是的危險。但查理大帝死後,卡羅琳帝國陷入內戰,遭受馬紮爾人、維京人和阿拉伯人外敵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曼抑制大貴族分裂傾向的努力白費了。查理曼後裔之間的食人導致了皇權的急劇衰落。查理曼大帝的孫輩們為了打敗自己的競爭對手,爭先恐後地拉攏壹些有實力的大貴族,但在戰爭頻繁、貿易中斷的情況下,貨幣失去了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諸侯的主要手段。所以他們放棄了查理曼限制貴族領地大小的策略。起初,同壹個人被允許擁有不止壹個郡的領土。當壹些貴族因為領地的擴張而實力增強時,國王們自然會對他們做出新的讓步,給予他們領地的世襲權。在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始這股潮流之前,他在877年頒布了壹道聖旨,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意大利北部,由於查理曼大帝的長孫羅澤爾的衰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壹世及其後裔征服該地區時,羅圖爾被迫承認意大利北部王子世襲制的既成事實。東法蘭克王國的領地世襲制稍晚,但在康拉德二世時期(1024-1039),米蘭的著名法令是1037。神聖羅馬帝國的貴族領地也是世襲的。米蘭法令中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是主教、住持、侯爵、伯爵還是任何其他領主)都不能被剝奪領地,除非他被他的貴族們集體裁定,根據我們祖先的法律,他犯了罪;封臣認為自己可能因領主或同級領主的不公平待遇而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院申訴。領主的領土應該由他的兒子或孫子繼承,如果他沒有孩子,則由他的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第383-384頁)世襲領地的意義在於領主將自己的領地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共同擁有該財產,分配給權貴,任何王權都不能回收。大世襲領主可以在他的世襲領地裏走自己的路。拒絕皇室對領土內部事務的幹涉。他們可以進壹步分封服從自己的諸侯,並設立朝廷解決他們之間的紛爭。[11](第45-50頁)亨利·哈拉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國封建主的特權:(1)鑄幣;(2)發動私戰;(3)除了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持外,免除壹切公共稅收;(4)擺脫司法控制;(五)在自己的領域內行使司法權。”這些特權如此廣泛,如此反對壹切主權原則,會讓我們把法國看成壹個嚴格意義上的多國聯合體。”[7](第205頁)這種中央政府的權威被排除在地方政治局勢之外。這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有關。在9-11世紀西歐共同的領土世襲過程的同時,壹種事態是,隨著內戰和私戰的延長以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在混亂的時代被迫依靠強大的地方領主生存。自由民依靠領主,把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然後在封建條件下收回。比較流行的方法是,強迫自由民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附庸,從而承認從未存在過的所謂不動產“授予”;自由民作為領主的附庸,受到領主的庇護,但同時也要履行向領主提供勞動力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成為農奴。這壹過程最早發展於維京人入侵最多的西法蘭克王國,並逐漸傳播到意大利和德國。由於依附了大量的農奴,封建主掌握了更加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已經從最初的軍事機制擴展到組織經濟生產的環節。[12](p.38)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壹種封閉的自然經濟,城堡壹般在西歐建造(註:城堡的興起在西弗蘭克地區發生較早,但在德國較晚,直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參見J.W .湯普森:《封建時代的德國》(芝加哥,1928版,第304頁),這是這種經濟形式的象征。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逐漸完善。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的木質堡壘建築讓位於110世紀後的石頭建築。城堡強調了“領主的權威是建立在擁有土地基礎上的當地現實”的事態;它是力量的象征。雖然它有時被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用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封臣、仆人和農民在城堡的高大大廳裏按順序壹起吃飯,這反映了這些人形成了壹個由雙向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中的企業城堡。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的王權和最低的農奴之間,並不是只有壹層領主,而是好幾層。每個領主可以把自己的領地分成幾塊,封給下屬,這樣就形成了壹個金字塔形的階梯網絡。大領主是國王或皇帝的附庸,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但他是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的領主,被他分封的人是他的附庸。以此類推,直到最低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和諸侯根據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諸侯通常只對他的直系領主負責,形成了“我諸侯的諸侯不是我諸侯”的原則。但是英國的情況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所有大小封建領主宣誓效忠王室。各級貴族都與英國國王有直接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和封臣的具體責任義務和運作模式是不壹樣的,沒有統壹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國的非常不同。法國和西班牙的情況很不壹樣,德國和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完全壹樣。這是西歐封建主義“不系統”的壹個方面,正如著名歷史學家威爾斯所強調的:“封建主義在其全盛時期就是壹切,它是不系統的。是壹種大致有組織的混亂狀態。”[15](p.638)但是,西歐的封建制度中仍然存在著壹些普遍的規範。壹般來說,封建領主和諸侯之間是壹種雙向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必須為對方承擔壹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除了給予封臣封地作為其武器、食物和衣物的資源外,還有保護封臣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封臣必須宣誓效忠封臣,履行對封臣的各種義務,這壹般包括聽從封臣的召喚,協助封臣處理行政和司法事務,在封臣有特殊事情時捐錢(如俘虜封臣的贖金,封臣子女的婚事等。).[10](第367-368頁)封臣必須遵守封建契約的規定。而且如果他能履行他的義務,他的封地可以傳給世代相傳,而且領主不可能無緣無故缺席。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諸侯的責任,或者對諸侯不公,諸侯可以宣布解除對領主的效忠誓言。12世紀後期以來,壹些法學家對封建主從關系進行了闡述。受羅馬法的影響,這些采邑法學家非常註意“直接支配者”和“實際支配者”的區別,[2](第220頁),他們同樣註意他們的權利。認為“封建依附是壹種契約,約束雙方,而不僅僅是封臣”。【16】(第98-99頁)阿拉貢貴族對國王效忠的傳統誓約就是最好的證據:“我們這些和妳壹樣優秀的人向妳們這些不比我們優秀的人發誓,承認妳們是我們的國王和至高無上的領主,只要妳們服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沒有,上述誓言無效。”【17】(p . 54)世襲封建主珍惜自己的權利,維護這些權利是他們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壹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面上,對王權(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處於次要地位。布洛伊埃德公爵在1022年寫給他的領主法王羅伯特的壹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領主的心態。當布洛伊公爵得知國王將通過法庭審判剝奪他的封地以示抗議時,他拒絕出席審判,而是信任國王。他在信中說...任何人都會認為我應該繼承[財產]。至於我從妳那裏得到的封地,很明顯不是妳作為國王所擁有的,但我感謝妳的好意,是從我的祖先那裏繼承來的...真的,為什麽我不能捍衛自己的自尊?我請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願光榮地死去,也不願沒有自尊地活著。”[4](第36-37頁)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的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封臣之間的紛爭屢見不鮮。有些糾紛可以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院的仲裁來解決,但有些糾紛無法通過裁決來解決,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人戰爭非常普遍。法王在13世紀中葉頒布的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諸侯之間私戰的反復詔令,可以證明這種私戰的普遍性。貴族間私戰普遍性的另壹個證明是基督教會抑制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989,990,994)法國的幾次宗教會議規定了壹個名為“上帝和平”的公約,號召封建領主和封建武士在壹定時期內不得掠奪教會財產,老弱病殘。這種習俗在11世紀中葉在歐洲其他地區流行開來,名稱變成了“上帝的休戰”,要求封建戰士支持教會。每周從周三日落到周壹日出,所有戰爭停止。[10](PP . 412-417)然而,從相反的角度來看,“神的休戰”是指封建武士可以在壹周的其他三天裏用武力解決他們的紛爭。封建主與帝王之間的糾紛,也應納入私鬥範疇。君主不是最高權力的擁有者,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也是附庸,也就是上帝的附庸。這位封建權利的捍衛者,《捍衛權利反對暴君》的作者宣稱:“上帝把國王授予他們的王國,就像諸侯被他們的領主授予封地壹樣。我們必須得出這樣的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如果他們犯了大罪,他們將被剝奪從領主那裏獲得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了至高無上的領主。[16](p.99)那麽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呢?自然,那些自以為按上帝意誌行事的封建主,往往以上帝的名義集體反抗君主。比如13世紀初反抗約翰王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自稱“上帝和神聖教會的軍隊總司令”,[18](p.67)這場戰役是根據1215的自由大憲章。它還保護自己的許多權利。在德國,封建王公們更加堅決地反對他們的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意誌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領制度。查理曼曾大力壓制古代日耳曼公爵的權力,但從未徹底根除。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的諸侯割據局面逐漸恢復。自奧托壹世以來,神聖羅馬帝國中有許多才華橫溢、武功高強的皇帝,但在德意誌內部,他們只能是幾個偉大統治者中的第壹個。因此,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先後屬於撒克遜家族(919-1024)、法蘭克家族(1024-1125)和撒克遜家族(1125)。斯瓦爾巴特群島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依次傳承。幾個德意誌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地位,並不時宣誓效忠皇帝,但他們從來不願意承認他們的公國是從國王那裏獲得的,或者說他們的領地是從國王那裏獲得的,他們聲稱自己的領地是“太陽封地”(。也就是說,他們被從太陽的領土上帶走是為了強調他們完全的自由。【19】(第293-294頁)壹旦機會來臨,德意誌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的權威,堅持自己的獨立權利。封建政治機制就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和封臣個人之間不穩定的行為準則之上的。這部法典本質上是私法範圍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公法混為壹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不存在。所以有學者說“在封建國家,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威爾斯對此補充道:“更確切地說,公法衰落並消失了,而私法填補了這壹真空;公眾的* * *責任變成了私人的義務。”[15](p.640)由於領主和諸侯之間的梯形網絡的破壞,封建國家的邊界也是混亂的。君主統治的不是某個地區的統治,而是手中“權利”的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婚姻引起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甚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制度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天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婚姻可以像財產壹樣導致國家的合並甚至分裂。因此,“外交官在嫁妝問題上花費大量時間,嫁妝是與繼承或潛在繼承有關的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況在法國加布王朝(987-1328)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為兒子路易七世(1137-65438+)安排。預計波伊圖、聖通格、吉內等大量領地將並入皇冠,使法國皇冠的規模擴大壹倍。然而,1152年阿麗娜和路易七世的離婚,壹下子讓這個成果化為烏有。隨後的阿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使得這位法王封臣的領土擴張到了壹個可怕的規模。[22](p.107)基於不斷變化的婚姻繼承制度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的疆域(如果把這些君主國的疆域稱為“國家”)是極其模糊的。比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英國,也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林根伯爵、曼恩伯爵。他的權力“從北冰洋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英格蘭只是他的壹個省份。然而,作為諾曼底和其他領地的領主,他。因此,他不得不去巴黎拜訪法國國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此時,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他對英格蘭亨利二世王國沒有主權,甚至對諾曼底等地也沒有主權。在法國國王腓力二世決定控制諾曼底之前,先是在1202年,英國國王約翰被剝奪了在法國作為領主的封地,隨後又派兵攻占了諾曼底公國。[24](p . 7)1213年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請腓力二世為英國國王時,法王甚至可能將英格蘭置於他個人的統治之下。[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壹件困難的事情。雖然法蘭西王國應該包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領土,但當時的人們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壹小塊皇家領土視為法蘭西。到13年底,法國國王的權力已經大大擴張,法國南部壹些地方的官員,比如土倫,也習慣說“派使者去法國”,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第388頁)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國和意大利北部眾多王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其微弱。但作為西西裏的國王,他可以在這個基督教國家的外圍地區實行極其嚴酷的統治。此外,他還在1229年被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將自己的勢力擴展到了地中海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