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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保障村民合法權益,鞏固農村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利於群眾自治、有利於村民服務、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和民族團結的原則設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三條中國* * *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黨章工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四條自治區建立村級組織運行經費和正常成長保障機制。

村民委員會辦公經費、村民委員會成員報酬、監察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組長崗位補貼、社會管理和服務支出等村級組織運行經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保障。第二章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幹下屬委員會,負責人民調解、治安、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宗教事務、民政、教育、婦女和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前款規定的職責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教育引導各族村民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尊重、相互幫助,抵制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滲透,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諧相處、和諧發展;

(四)協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維護社會秩序,做好反恐、維穩、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社會治安、義務教育、青少年教育、計劃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組織村民參與搶險救災活動;

(六)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幫助和監督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等重點管控人員;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的下列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村務公開和民主財務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和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支付工資的從業人員開展民主評議活動;

(三)村級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宗教事務管理;

(五)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依法幹預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培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並保證每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至少參加壹次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培訓不收費。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村民小組組長。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第十條村民小組可以組織村民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也可以由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作為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應當遵紀守法,辦事公正,具有議事能力,正確表達村民訴求,維護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監督。第三章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小組會議第十壹條村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與會人員通過。第十二條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討論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的不適當決定;

(七)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和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職工的工作進行評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