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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市、區縣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行使有關行政部門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為。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和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並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第四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並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派駐鎮(鄉)、街道城管執法機構,以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協調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在本轄區內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市和區縣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派駐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以市或區縣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建設、園林、水務、環保、工商、房管、國土資源規劃、公安、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引導、服務相結合,文明規範執法,註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第七條本市應當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體制和監督機制,促進執法水平提高。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規的意識,營造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圍。第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管執法部門的工作,協助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執法方式和方法。第十條對在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執法權限第十壹條市、區縣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範圍包括:

(壹)根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根據市政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政城市道路(含城鎮內部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根據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綠化建設以外的違反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不按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及糞便;清洗存放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以及違反河道管理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五)根據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非指定區域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道路運輸、貨場運營等。產生粉塵,汙染環境;隨意傾倒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遺撒的;違反有關規定安裝空調和制冷設施,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要求從事夜間施工,造成噪聲汙染的;以及在人口密集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對不需要儀器檢測即可判斷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根據工商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無證占用道路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根據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據城鄉規劃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和破壞房屋外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本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行政執法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