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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流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護河道環境,保障河道功能完整性,維護杭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城市河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河道,是指城市區域內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和維護的河道及其堤防、排澇泵站、引水渠、泄洪道等附屬設施。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和維護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三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照市、區分工及其職責權限,具體實施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河道整治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保護河道歷史風貌,滿足城市文化景觀和生態要求。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河道、防止水汙染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和汙染河道環境、侵占和損害城市河道的行為。第六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條件和用水需求,科學制定水量分流和分配調度方案。

城市河流水質應符合河流水體功能區劃要求,市環保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河流水質。第七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河道疏浚計劃,定期疏浚城市河道,嚴格控制城市河道景觀水位。第八條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措施保證排水暢通,服從防洪排澇的要求。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和阻水設施,禁止填堵河道。

河道保護管理範圍以河道兩側規劃紅線為準。第十條從事跨河、穿河等影響城市河道功能和景觀的建設項目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壹條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外20米內從事建設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動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7日內將其建設保護方案送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關單位應當落實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保護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見。第十二條城市河道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統壹整治,沿河承擔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建設。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河道沿線設置、擴建或者移動雨水排放口。確需施工的,必須按照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施工。第十四條在城市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傾倒垃圾、糞便、建築廢土及其他廢棄物和汙染物;

②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擅自堵塞、拆除或移動河道附屬設施;

(四)在河道內洗衣、遊泳、洗澡、垂釣以及設置洗車點等危害河道水體的行為;

(五)向河道排放油類、汙水,或者擅自設置、擴大、移動雨水排放口;

擅自從河道中抽取生產經營用水的;

(七)損壞水工程設施、防洪設施和水文監測設施;

(八)在沿河護欄、桿線或建(構)築物上懸掛、晾曬妨礙景觀的物品;

(九)其他損害和侵占城市河道的行為。第十五條城市河道養護應執行城市河道養護規則,遵守下列規定:

(壹)河床淤積量(厚度)不得超過河道行洪要求,河岸淤積不得影響排水口的排水。凹岸河床及河流水梁河段無沖刷坑,河床底部無突出的水下障礙物;

(二)河水應無臭、無色、無異味,水質達到國家五類水標準;

(3)必須加強河道、水閘、泵站等防洪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行洪安全暢通;

(四)經常清理和打撈河道及其附屬設施上的水生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檢查、維護和維修河道附屬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第(壹)、(二)、(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建設、施工單位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外20米內從事施工等危害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動,未按規定備案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2000元罰款;

(二)擅自堵塞、拆除或者移動河道附屬設施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1000元罰款;

(三)在河道內洗衣、遊泳、洗澡、垂釣的,處以50元罰款;

(四)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設置洗車點的,責令其限期搬遷並處以2000元罰款;

(五)向河道排放油類、汙水或者擅自安裝、擴建、移動雨水排放口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2000元罰款;

(六)擅自從河道中提取生產經營用水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5438+0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沿河護欄、桿線或建(構)築物上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的物品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