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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法律關系的評價
自由是壹種天性,是與生俱來的,就像人應該生來平等,平等地享受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人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誌去做什麽或者不做什麽,這就是自由。[1]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邦和國家的出現,這種與生俱來的自由開始受到這樣或那樣的限制。為什麽會這樣?人們在現實生活中享受了怎樣的自由?自由發揮了什麽作用?這兩個時期有什麽區別和聯系?在此,筆者將對這些問題逐壹進行探討。

壹.自由和主體自由(公民自由)

“自由”壹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有三層含義: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事的權利;(2)哲學上,人們認識事物發展的規律性,並自覺地應用於實踐,這就是自由;③無限制和無限制。[2]在文章中,我們截取了它的第壹個意思。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是這樣定義自由的字面意義的:在它的本義中,“自由”壹詞指的是沒有障礙的狀態,所謂的障礙指的是運動的外在障礙,也可以適用於非理性的、無生命的創造物。[3]這個解釋接近《現代漢語詞典》的第三種解釋。但霍布斯也強調,這裏的自由在於事物的運動。在他看來,沒有運動的事物是不會受到阻礙的,所以沒有自由或不自由。[4]所以自由是相對於人而言的。為了說明這個問題,他還舉了壹個非常生動的例子:我們說壹條路是自由的,並不是指這條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說走在這條路上的人是暢通無阻的。[5]在此基礎上,霍布斯得出了“自由人”的概念:所謂自由人,是指壹個人憑借自己的意誌、欲望或意圖,不受阻礙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6]

綜上所述,我們得出以下結論:所謂自由,就是某人可以自由地做某件事,而不受某些限制。[7]以上是對自由概念的分析。接下來,我們來看看什麽是主體的自由。

二。人民自由的表達

如上所述,霍布斯認為,人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在法律沒有規定的範圍內。同時,他還列舉了壹些自由,如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自由選擇自己的住所、飲食和職業;用孩子認為合適的方式教育孩子的自由,等等。在他看來,所有不受法律規範的自願行為都是自由的形式。

霍布斯還指出,無論人們享有什麽樣的自由,都不能也不會與至高無上的主權相沖突。[15]此外,主權是由人民放棄的權利組成的。如果人民享有的自由與主權相沖突,就意味著與自己過不去。但他也提到,雖然主權至高無上,但他不能命令他的臣民殺死或傷害自己,命令他們承認他犯下的罪行(除非保證他被寬恕)。[16]我覺得這個觀點是他思想的亮點,也說明他有很強的人權觀念。

霍布斯對自由表達的形式做了擴展解釋,這種形式會因為個人品質的不同,做自己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事情,而導致他人的不滿,從而導致社會的相對不穩定。法定權利正好可以彌補上述不足。即使這些權利受到限制。[17]有了合法的權利,人們的行為就可以完全被主權者所控制。主權者不必擔心人們會創造這樣或那樣的自由來沖擊統治與被統治之間的關系。對於人來說,不需要擔心因為個人素質而做出自己不能容忍的事情,因為人的壹切行為都在法律的規制之下。即使對方做出了有損自身利益的事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可以容忍的,因為這些權利都是人自願割讓的。這樣就會形成壹個穩定得多的社會,這也正是人們所希望看到的。

三。自由的作用比較

自由可以實現和平,保障臣民的安全。【19】(前提是受試者權利轉讓)。而投降的權利只是絕大多數的自然自由。由此可以認為,自由終結了霍布斯的戰爭狀態,在壹定程度上帶來了和平。所以,結束自然狀態,帶來壹種安全感,是自由的第壹功能。

在很多方面,人們可以在沒有外界幹涉的情況下做出自己的選擇。比如,人們有選擇自己住所、飲食和職業的自由;用孩子認為合適的方式教育孩子的自由,等等。

很多人的自由聯合可以改變政府,建立壹個更好的政府。[20]霍布斯認為,如果壹大群人不公正地反抗了君主或犯了死罪,而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會被殺死,那麽他們可以團結起來,互相幫助,互相保衛。那麽我覺得這樣的間接後果就是換個政府,換個新政府。

自由壹直是我們不懈的追求,就像電影《勇敢的心》中,主人公臨死前高喊“自由”。現實中,我們有些人總覺得有些事情自由不夠,卻往往沒有考慮到自己已經享有的自由。正如霍布斯認為人們還在叫囂壹種個人自由是荒謬的。[23]所以我認為,在思考這類問題的時候,應該聯系當前的社會形勢,而不是想當然。從實際出發,這將更有利於我們理解自由的真諦。同時,這也可以延伸到制度的制定上。壹個制度的好壞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而是要和社會的實際相結合,就像鄧小平說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