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民法第177條解讀
民法第177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第127條規定,答案很容易通過:

民事訴訟法(2012)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妳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只有284條!妳找的應該是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壹審程序中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解釋: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通知書與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同時送達當事人。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規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是什麽意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013條、第1條、最新的第120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修訂前民事訴訟法第120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壹律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應當與對方當事人共同參加訴訟的壹方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全文如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使用該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麽?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審前準備;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應當送達。

十五天內提交答復。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類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

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

相關訴訟權利義務,或口頭告知。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類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反對無效

是的,裁決被駁回了。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了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則。

除了預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九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員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的,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

委托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雙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