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有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壹)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委托給他人簽訂的委托合同;(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養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和制定的服務規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三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條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業主大會依照民法典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主張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被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追償。第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逾期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是滿足業主正常生產生活需要所必需的。因此,無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還是物業服務企業,都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的用途。但是,由於原規劃設計不合理或實際需要,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的客觀情況。為了保證城市規劃的有序進行,防止侵害公眾利益,如果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的用途,有關各方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並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後方可實施。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根據維修和更新的不同內容或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壹)住宅自用部位和設備的維修和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二)房屋* * *部位和* * *相同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全屋業主按照各自居住建築面積比例承擔;按照《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物業維修基金並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3)公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承擔;按照《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物業維修基金並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 *住宅部分、* * *設備和公共* * *設施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和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物業嚴重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限期維修。物業維修基金不足時,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交納物業維修基金。已售公房公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費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住宅* * *用部位、* *用設備維修時,相鄰業主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因物業維修、裝飾裝修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自用部位、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成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確需依法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並由業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