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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法處罰條例
法律主體性:

土地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有效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所有權,即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嚴格控制土地總體規劃。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人民政府對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科學研究成果給予獎勵。

法律客觀性:

壹、基本案情1 2003年7月,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哲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與被執行人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村委會將村集體土地10畝出租給張某。自2005年以來,張某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在租賃土地上建設廠房。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於2007年2月8日對張非法占地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查,張某所建廠房實際違法占地面積為6811.8平方米(10.22畝)。2008年6月24日,要求被執行人對張某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占用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哲莊村土地建設廠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張某在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貌。張某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本案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承認其在非法占地的基礎上建造了廠房,但聲稱其已於2007年底將廠房出售給他人,但未能提供證據。二、審理結果:裁定準予執行。三、分析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違法占地應由誰處罰?壹種觀點認為,被處罰的人是非法占地的建築商張。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未按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人是國土部門處罰的相對人。另壹種觀點認為,被處罰人是實際占用土地的人,理由是非法占用者將土地和地上物出租或出售給他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築商並未實際占用土地,因此他將無視土地部門的處罰決定,承租人或買受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有足夠的證據,實際的非法占領者應該受到懲罰。筆者同意第壹種意見。國土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的非訴行政執法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認定的違法占地事實清楚,但現實中違法占地的相對當事人非常復雜多樣,這給法院審查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違法占用建設用地的行為人和相對人應受到何種處罰。從字面上看,它的意思是懲罰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築商。他們可以出租或出售土地和地上物,但他們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設者,應該受到懲罰。在審查過程中,經常發生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築商聲稱他已將地上財產出售給他人並處罰他拆除地上財產並恢復原狀的情況。他無視處罰決定,但買方站出來阻止。如果法院認定買受人為處罰相對人,則間接承認了當事人之間買賣協議的效力,司法權取代了行政權,這與法律的目的相違背。筆者認為承租人或買受人與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築商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他們認為存在損失,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果認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設者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現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事實,申請執行人國土局對張某進行處罰是正確的。以上是違法占地管理法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