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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二戰後德國戰犯都在哪裏受審?
紐倫堡審判是二戰結束後1945至1949在德國紐倫堡舉行的國際戰爭罪行審判。

1943,10年10月30日,蘇聯、美國、英國簽署的《莫斯科宣言》規定,戰爭罪犯將在戰後被帶到犯罪現場,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進行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壹步規定,四國各任命壹名法官和壹名後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壹審判。

1945 65438+10月18,國際軍事法庭第壹次審判在柏林舉行,由1945 65438+10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 10 6月1日結束。法院判處24名被告中的22人:判處以下12人絞刑:

赫爾曼。戈林,納粹政權的二號人物,航空局長,普魯士總理,陸軍上將,德國四年計劃的全權執行人,“帝國元帥”,希特勒的“全權繼承人”。

約翰?德國外交部長裏賓特洛甫。

威廉?凱特爾,德國陸軍上將,國防軍最高統帥部部長。

恩斯特?德國安全總局局長Kartenbronner。

阿爾弗雷德。“納粹思想家”羅森堡曾任納粹刊物主編,德國東占領部部長。

漢斯?弗蘭克,納粹法律事務的國家領導人,被占領波蘭的總督。

威廉?弗利克,內政部長,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的“保護長官”。

朱利葉斯。反猶刊物《The Forward》主編施特萊切。

阿爾弗雷德。德國國防軍最高司令部國防部主任兼作戰部主任約德爾。

弗裏茨?沖鋒隊和黨衛隊的將軍索克爾負責勞工事務。

賽伊斯?因誇特,奧地利總督,荷蘭占領區的德國最高長官。

馬丁?鮑曼,希特勒的秘書。

判處以下三人無期徒刑:

魯道夫?赫斯,國防委員會成員,納粹黨秘書處首腦,希特勒第二繼承人。

埃裏希?雷德爾,海軍總司令,國防委員會委員,海軍名義上的主任。

沃爾特。馮軻,政府新聞辦公室和宣傳部部長,德國經濟部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主席,德國國家銀行行長。

判處以下兩人20年監禁:

巴爾杜?希拉赫,德國青年領袖,維也納州長。

艾伯特。武器軍需軍需部長施佩爾。

以下1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康斯坦丁?馮?Neureiter,不管部部長,國防委員會成員,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保護長官”。

以下1人被判處10年監禁:

卡爾。鄧尼茨,潛艇艦隊司令兼海軍總司令。

以下三人被判無罪釋放:

弗蘭茨?巴本,德國總理,內閣副總理,駐奧地利和土耳其大使。

蓋馬爾?沙赫特,國家銀行行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成員。

漢斯?宣傳部國內信息部主任弗裏奇。

下列組織被判定為犯罪組織:

德國政治領袖小組;

秘密警察和安全局;

黨衛軍。

下列被告組織未被判定為犯罪組織:

德國內閣;

納粹沖鋒隊;

總參謀部;

國防軍最高司令部。

判決宣布後,主席解釋說,任何上訴人都可以在4天內向管理委員會提交“請求寬恕”。

隨後,總統宣布了蘇聯法官的不同意見。蘇聯法官、司法少將特尼琴科認為,不宣布德國內閣、總參謀長和國防軍最高司令部為犯罪組織,判處被告赫斯無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和弗裏奇無罪並釋放,是不正確的,也是沒有根據的。蘇聯法官在壹份30頁的意見書裏闡述了他們的理由。

6月6日下午1946 10 1,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休庭。

被告裏賓特洛甫和漢斯?弗蘭克,賽伊斯?因誇爾,巴爾杜?艾伯特·希拉赫?斯皮爾,卡爾?包括鄧尼茨在內的六人相繼提出減刑上訴。被告戈林上訴將絞刑改為槍決。所有上訴均被駁回,法院維持原判。

在審判期間,世界公眾密切關註著紐倫堡。判決德國頭號戰犯令人欣慰。

然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判少數納粹頭目無罪或輕判,遭到民眾反對和世界輿論批評。柏林25萬工人罷工抗議。數千名市民聚集在漢堡,要求國際軍事法庭判處沙赫特等人死刑。法國《人道報》認為,“釋放帕彭等人無異於邀請希特勒的黑幫重新開始活動”。法國抵抗運動中的猶太人聯盟致信國際法院,抗議釋放沙赫特等三人。奧地利政府請求紐倫堡國際法庭將獲釋的巴本、沙赫特和席拉赫引渡到該國,以便再次審判這些侵略奧地利的戰犯。

當三名被告得知他們被釋放時,沒有人比他們自己更驚訝。他們不敢離開監獄。沙赫特說:“我非常擔心德國人民...真的覺得沒地方住”,請求臨時“允許留在監獄”。巴本想去法國,但法國拒絕為他辦理過境手續。

紐倫堡審判是歷史上第壹次對侵略戰爭的組織者、陰謀者、煽動者和策劃者的國際審判,開創了將戰犯送交國際法庭依法懲處的先例。對戰犯的這壹指控是基於指導戰爭行為的公認的國際法和慣例。作為國際刑法史上的第壹案,它將永載史冊。

雖然紐倫堡審判清算了納粹體制,達到了暫時的目的,但紐倫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標——使戰爭非法化,提供審判侵略戰爭的國際法庭——卻引起了延續至今的爭議。然而,無論如何,紐倫堡是國際關系法的壹個裏程碑,它為當代世界處理戰爭問題留下了壹套行為準則。

1946 10 6月16日淩晨,在紐倫堡監獄,被判處絞刑的納粹戰犯的行刑開始了。戈林在行刑前兩小時騙過獄警,吞下氰化鉀自殺。馬丁,壹個被判絞刑的戰犯?鮑曼被缺席審判,“在被追捕歸案後被處決”。其余被判刑的戰犯被送進監獄服刑。

在紐倫堡,美國軍事法庭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軍事機構和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的65438名被告進行了177次跟蹤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戰俘和集中營囚犯的醫學實驗)。②米·希爾審判(為e·米·希爾元帥)。(3)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4)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組織領導人H.von Bohr)。⑤弗裏克審判(針對使用大量外國強制勞工的F·弗裏克總統及其康澤恩)。⑥對法國公司的審判(針對法國公司在占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東南歐反遊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領)。8種族和移民試驗(SS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種作戰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夫和其他特種作戰部隊指揮官)。參加克虜伯審判(為克虜伯康采恩和他的領導人)。?11威廉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官及多名政府部長犯下的反和平罪)。12國防軍最高司令部審判(最高司令部高級軍官)。在隨後的審判中,24人被判處死刑(其中12執行),35人被釋放,其余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到了1956,就都放了。

紐倫堡審判是按照以下四項罪名進行起訴和定罪的:①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戰爭罪。(2)參與實施戰爭* * *與策劃犯罪。以上兩項罪行合起來稱為危害和平罪。(3)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4)危害人類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奠定了日後審判危害和平罪的基礎,標誌著國際法的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