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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國的所有法律基礎
在中國,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國家,個人和集體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所有地下礦藏和文物都屬於國家,烏木,說礦產部是礦產,文物不是文物,所有未知的東西都是國有的,所以這導致了村民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扯皮...

1重大事件水修復

2013 9月3日,江西修水縣農民蔡亮在東山村河道內挖掘出壹根長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消息傳出後,有人預測這根烏木價值上億元。雖然這棵樹的性質和價值尚未完全確定,但關於這棵樹所有權的爭論已經開始。[2]

雙重電流

2065438年7月至2003年7月,為了防止有人挖掘,白沙鎮首先挖出了壹根長約10米的烏木,並將其運送到當地文物保護管理處。當地村民獲得獎勵和補償65438+萬元。白沙鎮盛華村8組出現烏木。村後有壹條小河叫蘆溪河,上遊是龍泉驛區白河鎮。狹窄的河流在8組後面拐了壹個彎,在那裏發現並挖出了兩棵烏木樹。

今年春節後,烏木再次成為村裏的熱門話題。村民告訴記者,從今年3月開始,就發現有人在河裏搜尋,有壹小塊烏木被鋸掉了。村民們意識到有人在玩這些烏木點子。4月和5月,這些“外來者”壹個接壹個地開著小型挖掘機,坐在小橡皮筏上,將鋼繩綁在烏木上。眼看兩棵烏木即將被運走,村民們坐不住了,向鄉鎮進行了匯報。

彭州

在眾多事件中,“彭州天價烏木案”備受人們關註。本案中,吳高亮堅持認為烏木是在自己的承包地內發現的,並主張烏木的所有權。吳高亮認為,根據探礦權相關規定,烏木在繳納相應稅費後應歸自己所有。當地鎮政府主張應該在貢x河找到它,所以“烏木是國有的”。吳高亮於2012年7月26日提起訴訟,尚未作出判決。

渠縣

另壹起已得到妥善解決的烏木所有權糾紛也引起了關註。2012 12今年2月,四川省達州市渠縣永東村的幾名村民在當地的河流中挖到了壹根烏木,並爭奪所有權。最終,烏木賣了4萬元,2萬元上交集體,剩下的分給了幾個挖烏木和看守烏木的村民。[1]

廣安

2013 65438+10月18日,廣安區涇河鎮曬龍村兔子壩開發區荊溪河遺址挖出兩塊疑似烏木。2月18日,廣安市文管所研究員劉敏將疑似烏木碎片與現場拍攝的照片進行比對,確認其為烏木,形成時間為3000至8000年。

廣安市廣安區涇河鎮政府工作人員撈出兩株樹木,用塑料薄膜覆蓋。鎮政府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向上級部門做了匯報,接到上級部門的通知後會研究如何處理此事。目前最重要的是保護這棵樹,防止它受到損害。[3]

烏木之爭有很多先例。像礦產資源壹樣,烏木已經生長了幾千年。這是壹根無欲無求的“枯木”,但由於其經濟價值,引起了“活人”的激烈爭議。在這裏,烏木只是壹個代名詞,它不僅反映了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還引發了我們對中國人應該如何生活的思考。從目前的法院判決和社會反映來看,有必要進壹步探討其法律問題,以正確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司法。[4]

3爭議分析烏木之爭的實質是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沖突。然而,“烏木之爭”的實質不在於利益沖突時如何救濟,而在於如何劃分二者之間的邊界。的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區分是壹個永恒的問題。壹般來說,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對立的,這導致了利益的蹺蹺板。但是,兩者是統壹的。良性的個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當然包括個人利益。當然,什麽是“有德”在實踐中很難確定。幸運的是,這個案例似乎相對簡單。烏木不是合法的自然資源,但其性質與礦產相同。它對公民的意義與通過辛勤勞動獲得的私有財產完全不同;但是,它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大的科研價值,將其視為社會財產似乎更為合適。[4]

4背景信息烏木簡介

四川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的專家張青說,烏木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它通常是黑色的。從2000年到4萬年前,壹些埋在淤泥中的樹木在缺氧、高壓和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歷了漫長的碳化過程,形成了烏木。因此,烏木有“植物木乃伊”之稱。[1]

相關法律

憲法第九條規定:“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2]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物權法》第114條規定:“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處理。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物權法,遺失物應交給權利人,如果六個月後無人認領,將被視為無主物,應歸國家所有。烏木是陪葬品,沒有主人,應該歸國家所有。有學者認為,亟待完善法律解決烏木糾紛,這實在不合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