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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臺灣省制定公務員基準法的主要內容。
臺灣省公務員制度的歷史沿革臺灣省現行的人事制度主要來源於孫中山的五權分立思想。辛亥革命前,孫中山周遊歐洲和美國,研究西方資本主義的三權分立。他認為他們選拔具有行政權力的官員有許多弊端,容易徇私舞弊,壓制人才。因此,他吸收了中國傳統的任用官員的考試和監督制度,並提出了五權分立的思想。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審查和監督五個部分,審查權與立法、行政、司法和監督並列。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按照五權制度設立了考試院。考試院是全國最高考試機構,主管全國人事行政工作。1929年,《考試法》和《公務員任用條例》頒布實施,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公開競爭選拔,基本形成了推薦任用的考試制度。此後,國民黨政府逐漸吸收西方文官制度的優點,對人事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有三項重大改革:第壹項是1944,頒布了《公務員任命、工資和績效考核法》,其特點是註重憲法規定的“考試用人”。第二次是1969,當時公布了職位分類制度,形成了推薦任用和職位分類並行的局面。第三次是1986,修訂頒布了《公務員考試法》、《公務員任用使用法》、《公務員績效考核法》和《公務員工資法》,其特點是將推薦任用和職務分類兩種制度相結合,取長補短,也可稱為“官員兼任制”。在此期間,盡管臺灣省當局不斷出臺新的規定和措施,特別是在2000年政權更叠後,新政府提出了所謂的“政府改革”運動或通過“修憲”削弱了“考試院”和“監察院”的職能,但這壹制度沒有改變或廢除。因此,臺灣省現行的公務員制度仍然是官職制度。2臺灣省公務員的概念臺灣省有壹群人把公務員稱為公務員,這裏統稱公務員。根據臺灣省現行法律,主要有以下三種:(1)根據臺灣省《刑法》第101條規定:“凡依法從事公務者,稱為公務員。”根據這壹說法,公務員是公務員,無論政府事務或事務,常任或非常任,也無論其生產方式、行政管理或工資。這是更廣泛的解釋之壹。(2)根據臺灣省現行公務員法,凡“受薪公務員及其他事業單位服務人員”均稱為公務員。因此,要成為公務員,石應滿足兩個條件:壹是領取政府工資,二是在政府機關或公共企業或事業單位任職。(3)根據臺灣省1986修訂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法》,“公務員按職務等級、級別任用”。此外,《臺灣省公務員聘任制實施細則》還規定,公務員是指“各機關學校組織章程中除政務官及選任人員外,具有職稱及等級的公務員。”據此,公務員的任職資格如下:在依法組織的公務大廳任職,必須具有組織法規定的官銜和級別,並且必須是非行政官員。這個定義相對狹窄。3臺灣省公務員管理的法律依據《公務員法》屬於行政法範疇,是規範公務員考試、任用、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臺灣省的公務員法因公務員概念不同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務員法是臺灣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教育機構公務員的法律規範。它具體包括幾種人事制度:在行政機關中,分為四種類型,即公務員推薦委員會制度、官員職位分類制度、警察人事制度和海關人事制度;事業單位也有四種,分別是交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國有”生產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省市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公共財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在基本概念、對象、主要原則等方面仍缺乏統壹規定。公務員法。現行公務員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單壹法令,如公務員考試法、公務員任用使用法、公務員工資法、公務員法、公務員績效考核法、公務員處分法、公務員保險法、公務員退休法、公務員退休金法等等。臺灣省公務員法的第三層級源於各種具體法律法規,如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以及較低級別的立法,如《教育工作者任用條例》、《受雇人員雇用條例》和《指派人員工作條例》。基本上都是上述單行法的配套法規。此外,在臺灣省,公務員法的淵源還可以包括各種法律解釋和判例。例如,相關法官會議的解釋、“司法法院”的解釋以及“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判例在壹定意義上也可以視為公務員的法律淵源之壹。4臺灣省公務員管理運行機制4.1考試臺灣省現行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早在1931年7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在當時的南京舉行了第壹次公務員高級考試,並於21年4月1934日舉行了第壹次公務員普通考試。早期這兩種考試分為初試和淘汰,抗戰勝利後實行考訓結合,分為初試和復試。通過初試的人接受培訓,通過復試的人被分配到政府機構工作。抗日戰爭勝利後,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增加了。從1948開始,只要公務員高普考試的資格和科目相同,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同時獲得兩種考試資格。自1983以來,臺灣省公務員高普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前者由高普考試部負責,後者由技考部負責。1986臺灣省實行新的人事制度,采用“考訓壹體化”。考試合格者應接受培訓,培訓成績合格後,發給考試合格證書並分配工作。由於臺灣省“政府”架構和公務員制度設計源於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考試權與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四權並列,臺灣省“考試院”是“政府”的最高考試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部門控制。長期以來,臺灣省公務員招錄遵循“公開考試選拔、考試錄用”的基本原則。主管部門為考試院考試選拔部,負責研究制定招聘政策,並根據用人單位需求制定用人計劃、發布公告、組織實施考試。主要依據是1986年制定、1996年修訂的《公務員考試法》。4.2臺灣省公務員聘任制可分為簡章聘任制、推薦聘任制和聘任制三類,且均須具備法定聘任資格,即考試合格、公務員合格和績效考核晉升。當公職出現空缺時,考試機構壹般會提供壹些通過考試的人員名單供用人單位選擇。被選中的新任命人員將首先接受試用,通過試用者將獲得真正的補助金。未通過試用者將停止試用。對於公務員的晉升,用人單位會先派代理人,然後再派他們到公務員隊伍進行審批。只有通過審批後,他們才能正式任命。為防止用人唯親、任人唯親等腐敗現象,臺灣省“公務員使用辦法”規定,各機關首長不得在本機關任職或直接隸屬於配偶和血親、姻親。本機關各級行政首長的配偶、血親和三親等以內姻親應當在其主管單位任職。4.3臺灣省現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源於國民政府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分為基本工資、年度績效工資(即工資水平達到最高水平並通過績效考核者的獎勵工資)和獎金(即根據工作職位、專業和地區等特殊情況給予的額外補貼)三部分,均按月計算。《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本工資是指各級官員依法應當領取的基本工資”。臺灣省公務員分為三個等級:簡單任命、推薦任命和任命任命。每個年級分為三個等級,等級不同。簡單任命的工資分為九個等級,推薦任命的工資分為十二個等級,任命任命的工資為十五個等級,加上壹個與任命等級相同的等級。各級工資根據公務員工資表詳細規定。“年度績效工資是指根據績效考核高於職務或官員等最高級別工資的工資”。“額外支付是指因崗位的類型、性質和服務區域的差異而在主要工資和年度服務工資之外的額外支付”。獎金包括崗位獎金、技術特長獎金和地區獎金。《工資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上述三個基本工資組成部分,但沒有津貼和獎金等其他項目,這使公務員工資制度完整合法。公務員壹經錄用,將按規定進入等級。每年年底,根據每個人的工作表現,將分別給予晉升、獎金、留級和降級。那些有重大功過的人將隨時接受檢查,並分別給予晉升、獎金或降級等獎懲。公務員到工商企業的工資保持動態平衡,並根據物價指數逐年調整,以確保公務員的經濟地位和生活穩定。4.4考核臺灣省現行《公務員績效考核法》於2006年6月20日修訂實施。此外,還有2005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7月考試院頒布實施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法實施細則》。該考核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壹是績效考核按官員級別進行,以官員級別為考核對象,以同級官員為比較範圍;二是考核主要分為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和項目考核三種類型,三者有機融為壹體,以平時考核和項目績效考核作為年終績效考核的基礎;三是將考核和績效考核結果與獎懲直接掛鉤,規定同職級晉升或解聘以績效考核為依據。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品行、知識、能力、工作四個方面。每個方面都有定性和定量的標準,然後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將其分為A、B、C和D,然後根據各自的等級確定記功、晉升、記功或記過、撤職和降級等獎懲。績效考核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書面告知被考核人績效考核結果和獎懲理由。考生如有異議,可在壹個月內向上級機關請求復查。如仍不服審核批準,可向公務員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核。公務員考試機關認定考核結論正確的,予以駁回,考生不得再次提出申請。臺灣省公務員的“品德”或“品行”在績效考核中僅次於工作,品行考核是平時考核中的壹項重要內容,按照百分制分為四個細節。詳情請參考下表1。該項的主要內容是忠誠是否忠於職守、忠於職守、言行壹致、清正廉潔、廉潔自律、大公無私。正直是否誠實、謙虛、謹慎和真誠,是否勤奮好學,是否有什麽特殊愛好。4.5公務員培訓有五種方式:(1)崗前培訓,對通過各種考試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2)在職培訓,對在職公務員的專業培訓;③繼續教育。對於績效考核優秀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視其工作需要,推薦其到國內外大學脫產學習壹至兩年,期滿後返回任職;(4)“出國”學習。對於那些保持在6級以上並連續服務三年、成績優異且選拔合格的高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建議“出國”觀察、實踐或學習其他國家的管理經驗。(5)研究和發展,即鼓勵所有機關和公務員積極研究如何改進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並對在研究方面取得成績的人給予獎勵、記功獎勵、獎金、晉升和保送學習。4.6臺灣省公務員退休可分為自願退休和強制退休。任何工作5年以上、年滿60歲或工作25年的人都可以申請自願退休。任何年滿65歲的人,或身心殘疾且不能勝任工作的人,都被命令退休。養老金分為月養老金和壹次性養老金。必要時,退休公務員還可以領取養老金和每月養老金。壹次性養老金以退休人員上壹份工作的月工資和退休人員的實物繳費為基礎,根據工作年限壹次性發放。每月養老金將從公務員退休後的當月開始發放。服務超過65,438+05年的人將獲得原月工資的75%,此後每年將獲得65,438+0%的工資,但最多不超過90%。臺灣省公務員管理的經驗啟示我們,臺灣省公務員制度的發展起步早、耗時長。公務員制度建設有許多值得借鑒的經驗,即繼承了中國古代以來考試、文官和監察制度的精髓,也吸收了西方公務員制度的合理成分,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完善。例如,孫中山先生創立的“五權憲法”倡導監察權和考試權獨立的精神,對限制人事管理中行政權力的擴張具有積極作用;通過立法,公務員管理有法可依,規範了公務員管理,保障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公務員分類管理使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和可行性;通過各種形式的考核和培訓,保障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參考文獻【1】李俊清。移植與演進——論我國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建立【J】。政治學研究,2006,(4)。【2】周敏凱。比較公務員制度【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原文轉載於現代商貿行業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