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西周金文中的中國法律文字,像其他漢字壹樣,是具有豐富圖像的奇妙象形文字。漢代許慎《說文解字》曰:“蘇,刑也。平如水,故從水;摸不直就走,走就走。”它由韻、韻、曲三部分組成。舉,平如水,曾說,比喻平如水,為公平正義;當把犯人放在水面上時。智,神獸。《說文解字》說:“耿介,禽獸也。像只山羊。古代法官打官司,所以摸不正。象形追隨者。所有屬都聽話。”《後漢書·玉符誌》說:“驕者不可直。”在這裏,庚是壹種圖騰動物,是壹種角落裏的神獸,代表著正直、公正、正義,或者正義之神(性變態)。具有判斷、明辨是非、幫助監獄檢驗的功能。去,“人往反。”懲罰不公正。到了審判的時候,人被驅逐,被驅逐出原來的部落和氏族,留在水上(古代流放),或者交給神靈審判,獸“去之不可觸”。所以(1)定律是壹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惡揚善的規範,是公正公平的。(2)法律是壹種活動,是人與人之間發生糾紛而無法解決時的壹種審判活動。它是在人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的懲罰活動。(3)法律的產生和實施離不開神獸,神獸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實際保障機制,法律就不神聖,無法發揮其功能和力量。
在古代文獻中,法稱為刑,法與刑具有普遍性。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唐刑、周朝的魯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鼎、竹刑。魏李悝收集各國刑法典,制作六本《法經》,將刑罰改為法律。“刑,常也,法也。”“法律,懲罰。”原來這裏的懲罰?,出礦場,包含模式和秩序的含義。因此,刑釋解教的規律表明,該模式遵守法律(秩序)。刑,也指懲罰。《鹽鐵論》:“修法之人,亦必受罰,故禁止暴力止奸。”
法律
在中國古代,法常與法同。“法與法不同,但意義不同。”據史書記載,商鞅變法,改之為法。從此“法”字被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的法典大多被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只有宋朝稱之為刑制,元朝稱之為律令。《說文解字》曰:“法均分”。段玉裁註曰:“法,故天下之異皆統壹,故均分。”管子說:“法律也是規則。”規律本來就是音樂的旋律,音樂只有服從旋律才能和諧,否則就會混亂。均布是古代調節旋律的工具,正六音,木七尺長。後來,法律被引申為有規律、有秩序,天下有別,成為規範壹切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以不同的方式規範世界上所有的人和事,並趨於統壹(統壹、協調)。史記?《法書》說:“王法事於法,六律為萬物之本。”邱俊說:“以法律的名義.....秤的長度,秤的重量,量的多少都止於此。法律有法可依,所以我審人群,審罪行。”(卷120,大學拓補)“法”和“法”兩個字最早是春秋時期管仲壹起使用的。他說:“制定法律和法令的人必須遵守官員和人民的規則。”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政令統壹”,而趙高第二次用,則“更為合法”。(《先帝書》)後來漢朝的晁錯曾說:“今法賤商人,商人富;敬農,農窮。”《後漢書》中有“臯陶造法”的說法。但總的來說,“法”和“法”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被廣泛使用。
除了以上與“法”字相關的詞語,作為古代社會規範的“禮”也是法,與法有壹定的聯系。當然,禮貌不是懲罰。
“法”在古代漢語中的含義是復雜多樣的,其中最重要的是(1)法象征著正義、完整、普遍、統壹,是壹種規範、規則、約定、模式、秩序。(2)法律具有公正的含義,是公正裁判的標準和基礎。(3)法律是懲罰,是懲罰性的,以懲罰為後盾。
在西方語言中
在西方語言中,包含法和法的含義的法律的詞語更為復雜。從詞源上看,西方的“Fa”壹詞來源於拉丁語。拉丁語的Jus和lex,德語的recht和gesetz,法語的droit和loi等。,其中jus、recht、droit都可以翻譯成法律,同時又有權利、正義、公平,或者法律、規則。英語中有法律、規範、規則、行為等詞。其中,法律具有規則和法律的雙重含義,增加的條款含義不同。法律是指單壹的法律,法律是指整體的法律。總的來說,西方方法的核心是正義(公平正義),是正義的體現,其次是權利、規則、人權的規則。法律不僅保護人們的合法權利,也懲罰人們的不當行為。法律及其實施與暴力有關,但顯然,暴力本身不是法律,暴力必須服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