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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釋義:第4條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本條由本單位負責人負責解釋。

本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是,“單位負責人”具體指的是誰並未在本文中列出。由於該問題直接涉及“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認定,為便於實施,本法第50條對“單位負責人”進行了界定,即“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所謂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比如根據公司法,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所謂法律依據行政法規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法人以外的人。法律。代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行使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權。例如,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是指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企業負責人是指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合夥人。說白了,“單位負責人(合夥企業除外)”是指單位的“壹把手”,有時也被稱為“第壹責任人”。

第二,本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是本次修訂會計法的重要內容之壹。目的是理順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突出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對此,會計法修訂草案審議期間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必須每天記賬和結算。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不熟悉,難以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工作負責人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另壹種觀點認為,壹些單位做假賬、設立賬外賬並非會計人員個人行為。會計人員只是單位的普通員工。做假賬、賬外賬通常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或強迫的,不得不做(某些情況除外,如會計人員為自己貪汙挪用公款做假賬)。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單位負責人對單位會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責任分開,加重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常委會組成人員經過反復討論研究,普遍認為這壹條的出發點和原則是正確的,符合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第壹,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壹把手”和負責人,主管單位的所有工作,包括會計工作。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是單位負責人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第二,從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分工來看,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工作的管理者,而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則是單位會計工作的執行者和管理者。兩者之間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

第三,目前壹些單位會計工作混亂,假賬猖獗,給國家和單位造成了驚人的損失和浪費。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單位負責人為了壹時的、局部的或小的集團利益,授意、唆使、強迫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做假賬。只是由於過去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責任不明確,而原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既參與單位的管理活動,又代表國家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這使得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責任更加模糊。壹旦出現問題,單位負責人往往以不懂會計業務為由推卸責任。長期的實踐證明,把保證會計數據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僅僅放在會計人員的肩上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假賬問題的。只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才能使單位負責人重視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本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要求單位負責人代替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其主要目的是:

1.單位負責人必須學法、懂法,自覺守法,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辦理會計手續,不得利用職權幹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2.單位負責人必須加強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幫助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解決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3.單位負責人必須重視和加強對本單位全體職工的法制教育,保證本單位全體職工自覺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事,並支持和配合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單位負責人必須重視和加強本單位內部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配備相應的合格會計人員,明確會計資料生成各環節的職責和相互制約措施,督促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確保本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5.單位負責人必須提高責任心。在出具本單位自行編制或對外公開披露的會計資料前,應由成本單位內部監督審計機構負責先進行審計並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出具,確保出具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真正承擔起“第壹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