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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中外合資企業不能在國內上市?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面臨法律沖突。在中外合資企業上市過程中,由於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法律不同,在由大股東控制的公司轉變為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的過程中需要解決壹些法律沖突和分歧。這些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法律方面的沖突和法律依據的差異。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而《公司法》適用於上市公司。雖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都規定了相關的公司組織形式,但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首先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於1979年7月頒布,並於1990年6月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公司法》於1993 65438+2月頒布,於1999 65438+2月修訂,並於2004年和2005年修訂。兩部法律的內容差異較大,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壹定的法律沖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公司的組織形式。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是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這壹法律沖突通過《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行政法規(外經貿部第2004/2001號令)得以解決1995否1),但仍具有法律效力。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需要法律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2.公司的權威。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因此,中外合資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後,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確定公司作為股東會的職權,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確立股東會的召集和決策程序。3.導演是不同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由股東任命,而上市公司的董事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這種不同的董事產生方式導致了工作中董事職位的沖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應當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但是,由於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是由股東任命的,因此其董事必須以被派遣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這是中外合資企業成為公眾持股上市公司過程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和法律問題。不同的董事也會影響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因此,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過程中董事職位的變化是壹個重要問題,也是承銷中外合資企業的證券公司、為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幫助公司解決的概念和法律問題。4.當局的召集和決策程序是不同的。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沒有股東大會,因此沒有召開股東大會的程序,而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因此召開股東大會有非常嚴格的程序性法律法規,例如提前30天發出通知,指定股東登記日,並提前宣布股東大會所包括的提案。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是壹個權力機構,其決策內容與股份公司的董事會不同。作為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不需要對公眾負責,因此其董事會的程序和決定不必公布,而是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沒有規定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是上市公司的強制性機構。因此,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有必要設立監事會。公司設立程序不壹致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經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或其授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有壹個由誰來審批中外合資企業的問題。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第1995號),中外合資的股份公司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工商註冊機構存在差異。中外合資企業的登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而上市公司的登記則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先註冊成立公司,然後註冊資本到位並驗證資本。這種情況會導致公司成立時間與註冊資本到位時間不壹致。我們認為,只要中外合資公司合法經營,註冊資本晚於公司成立的時間到達不會影響公司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因為中外合資公司上市與其他上市公司壹樣,需要連續三年具有盈利的經營業績。如果中外合資企業能夠在成立後連續三年實現盈利,註冊資本晚於公司成立的時間不會影響根據中國法律中外合資公司的法人資格,當然也不會影響利潤的計算。權限決議不壹致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作出決議後涉及修改公司合同、章程的,需經過原審批機關的批準程序,而上市公司則需經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方可生效。這種沖突會給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公司帶來經營上的麻煩,也會與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後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產生沖突。我們建議有關部門采用備案制或事後審查制對中外合資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等按規定需經批準生效的事項進行管理,以解決中外合資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與上市公司現有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沖突。會計上的差異根據財政部《關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第62號【2001】,在2002年1之前,中外合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而上市公司適用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這兩種會計制度有壹些不同。在外商投資企業制度中,投資者權益包括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而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投資者權益通過盈余儲備基金體現。2、員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外商投資企業制度有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作為流動負債核算;《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類似於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法定公益金在股東權益中核算。3.在2002年6月5438+10月1之前,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沒有規定應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因此在中外合資企業轉變為股份公司後,應計提八項減值準備並進行追溯調整。2002年6月65438+10月1後,外商投資企業將統壹適用《企業會計制度》,這將使中外合資企業和上市公司會計制度在八項減值準備方面與上市公司會計制度基本壹致。如果中外合資企業轉變為股份公司,則需要在審計其前三年的經營業績時進行八項規定並進行追溯調整。4.長期投資會計。《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壹個企業的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或股本的25%以上,且該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也可以采用權益法。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外投資占被投資單位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上,應采用權益法核算。2002年6月65438+10月1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統壹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將與上市公司會計制度基本壹致。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問題中外合資企業有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外國投資者的行為與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以及與外國投資者有關的國家的法律問題密切相關。這些問題主要包括:1。由於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是根據其所在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因此其是否為合法成立並持續存續的法人對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有重要影響。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有必要披露其外國股東根據註冊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資格。2.由於壹些國家的法律限制國內企業在國外投資,當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有必要披露外國股東所在國對其在中國的投資是否有任何法律限制,限制的內容(如果有)及其對中外合資上市公司的影響。3.與中國的對外投資壹樣,外國股東投資中國企業需要經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因此,當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有必要披露外國股東在中國投資的程序和批準情況。4.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技術出口或海外投資有各種限制。如果在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向中國合資公司出資技術或向中國合資公司轉讓技術,則需要披露外國股東是否在東道國擁有技術等知識產權,是否可以根據東道國的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轉讓技術,如果有限制,則需要向公眾披露此類限制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對於上述問題,由於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我們建議在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如果外方股東持有合資企業股份或具有實質性影響,應聘請外方股東所在地的法律專業機構就上述問題出具專業法律意見。在招股說明書中,應考慮介紹主要外國股東所在國與本次上市相關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