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盤錦市城市供熱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盤錦市城市供熱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以下是我整理的《盤錦市城市供熱管理實施細則》全文,供大家參考。歡迎閱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發展,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2002號令),制定本細則。省政府152)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二條城的供暖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取得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後,方可從事供熱業務。

供熱實行市場化運作,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城市熱電聯產、工業余熱、區域鍋爐、分散鍋爐、太陽能、地熱能等熱源產生的蒸汽和熱水,以及通過管網有償供應的公共供熱用熱。

本細則所稱供熱企業,是指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蒸汽、熱水等熱介質生產經營的企業。本細則所稱熱用戶,是指由用戶供熱企業提供公共供熱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盤錦市房產局是我市城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盤錦市供熱管理辦公室是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受盤錦市房產局委托,負責全市供熱企業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區城建部門應予以配合。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熱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價格、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熱的,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六條鼓勵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采用清潔能源,采用汙染小、能耗低、運行安全的先進供熱方式和設施,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熱水平。

第七條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供熱市場的監管職責,對城市供熱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正常供熱。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熱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實施分戶改造並逐步實現分戶計量。對現有分散供熱的小鍋爐房,城市供熱、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計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供熱改造。不再審批新建小型供熱鍋爐房。

城市供熱規劃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熱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九條城市供熱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並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相關基本建設手續。市區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確需建設臨時熱源的,必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查同意,並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建設。

確需在縣城區內建設臨時熱源的,應當經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批後,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屬於市區範圍的供熱工程竣工後,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程所在地的區城建部門和相關供熱企業參與供熱工程專項驗收;屬縣市區的,由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供熱企業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新建商品房必須采用分戶供暖設計,違反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因施工不當,給熱源企業、供熱企業等經營熱能的單位和熱用戶造成財產損失,或因延誤施工進度而影響供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供熱設施

第十二條城市供熱設施包括熱源廠和鍋爐房、換熱站、管網及室內管道、管井、泵站、閥室、計量儀表、散熱器等相關設施。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的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後(兩個采暖期),* * *部位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非居民熱用戶與供熱企業對室內供熱設施維護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供熱企業應當維修、改造供熱設施,不得向供熱用戶收取其他費用。

利用熱能供熱的,單位房屋內部附設的供熱設施,由供熱設施建設單位維護。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功能的行為:

(壹)在供熱設施管理範圍內采礦、取土、爆破等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共供熱設施連接。

(三)依托鍋爐房或地面管網設施搭建構築物和進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線上方修建房屋、堆放物料、種植草坪和植樹。

(五)排放雨(雪)水、汙水、傾倒垃圾等進入供熱管道地溝或檢查井。

(六)樓道內的供熱主管線建在建築物內或隔墻內。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影響其功能的行為。

第十五條因公益性建設確需影響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事先征求熱源企業或者供熱企業的意見,並在報市供熱管理機構批準後采取相應的保護和補救措施,確保供熱設施安全平穩運行。所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供熱和用熱

第十六條本市采暖期為當年10月至次年4月。市政府可以根據天氣變化調整供熱時間。供暖期間,熱用戶室溫必須達到16℃或以上。熱源企業與供熱企業、供熱企業與熱用戶必須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包括采暖期、室內溫度、維修責任、收費標準、收費時限、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熱用戶與供熱企業對供熱期限和溫度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新建項目由建設單位在采暖期前三個月向供熱企業提供圖紙等資料,繳納集中供熱工程入網費。

互聯網接入費的收取、存儲、監管和使用辦法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供熱企業利用入網費進行熱源和管網建設改造形成的資產均為公共資產。

新建住宅小區的供熱設施產權屬於小區業主;原老舊住宅小區內形成的供熱設施產權(分戶改造除外)原則上歸小區業主所有。供熱設施發生產權變更、轉讓或者資產消滅的,應當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和界定。變更、轉讓或者資產消滅的操作程序違法的,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供熱企業合並、變更隸屬關系、停業、歇業、歇業或者放棄供應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五個月前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

在納入集中供熱管網前,鍋爐房產權屬政府和事業單位所有的,由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供熱,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擅自轉讓供熱設施產權;鍋爐房產權為集體所有的,由業主負責組織實施供熱;鍋爐房產權為企業所有的,無論改革為何種形式,原供熱渠道不變,由鍋爐房產權人繼續負責供熱;鍋爐房產權為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的,應當在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實施;鍋爐房產權確認為個人所有的,由個人自行承擔供熱任務。任何供熱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棄供。

第十九條供熱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及時維修和保養供熱設施,合理控制熱介質參數,加強內部管理,降低供熱成本,並保證供熱設備正常運行。

(2)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組織運行維護人員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3)建立報修處理、供熱設施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溫監測手段,設置巡檢人員,定期走訪用戶了解供熱效果,認真聽取熱用戶意見,及時處理供熱問題,不斷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

(四)嚴格執行市政府規定的供暖期、室溫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供熱企業未在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期限內供熱且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溫度的,已按規定繳納熱費的熱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按規定或者約定退還熱費;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除了以下原因:

(壹)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災害、戰爭)造成的供熱。

(二)因用戶擅自拆除、移動、改造、遮擋或損壞供熱設施導致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

第二十壹條采暖期內,熱用戶室內溫度低於65438±06℃時,可直接向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投訴,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將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測鑒定,或委托法定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檢測鑒定。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或指定的供熱企業應在接到投訴後3小時內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測溫,並做好記錄和登記,包括所用測溫設備的名稱、編號、測量人、測試數據和用戶簽名。

測量溫度時,應關閉門窗30分鐘以上,並將溫度計放置在房間中央,距離地面1.5米,溫度計的穩定讀數超過10分鐘為有效溫度;或者將測溫槍打在熱用戶的非冷山壁上,取上、中、下各壹點,讀數的平均值為有效溫度。

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檢測或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當日溫度合格;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委托的供熱企業未及時測溫或拒絕測溫的,視為當日溫度不合格。

相應采暖費的退還應在采暖期結束後0個月內完成,經熱用戶同意也可轉入下壹年度的采暖費。

第二十二條經確定屬於供熱企業原因導致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達到規定溫度。溫度不達標的時段為室溫不合格天數,按日退還暖氣費。退款標準為:室內溫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按不合格天數的20%退款;室內溫度在12℃以上、14℃以下(含14℃)的,退還不合格天數的50%;室內溫度低於12℃(含12℃)的,退還不合格天數的85%。

供熱企業未按規定時間供熱,且遲供、早停的,應當按照實際供不應求天數的100%向熱用戶退還采暖費。

取暖費的月分攤額為:

10月和3月為165438+,月份額為14%;

從65438年2月到次年2月,每月繳費比例為24%。

第二十三條建立供熱質量保障制度。供熱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1日前向市(縣)供熱管理機構繳納熱質保證金。供熱質量保證金按供熱面積收取,標準為0?30?0?50元/建築平方米。

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市(縣)供熱管理機構有權動用供熱質量保證金賠償用戶損失。供熱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市(縣)供熱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剩余供熱質量保證金退還供熱企業。

第二十四條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按時繳納采暖費;

不擅自啟動或關閉供熱閥門;

(三)不擅自改動供熱設施;

(四)禁止排放、挪用供熱設施循環熱水;

(五)不擅自移動或者改動控制閥、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不實施其他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的,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向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 * *場所進行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補辦手續後,公安、交通、城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搶修期間,現場應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緊急修復後,應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停止供熱8小時以上(含8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公告熱用戶。

第二十七條實行分戶供暖或者熱計量的房屋不使用熱,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室內給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因熱用戶原因(室溫低或熱用戶對室內供熱設施維護不當、擅自開啟入戶閥門造成管道凍裂)跑水,給供熱企業或相鄰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因供熱企業原因(入戶閥門未鎖緊或供熱企業工作人員關閥失誤),由供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不得無理阻撓。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受理熱用戶投訴,並接受新聞輿論等社會監督。處理熱用戶投訴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五章取暖費

第三十條采暖費價格由市(縣、區)政府制定,允許引入價格競爭機制。但必須遵循保本微利原則,綜合考慮熱源建設、管網維護、設施改造成本和供熱企業稅費等因素,聽取熱用戶和供熱企業的意見。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和節能建築的供熱價格可按優質優價原則另行核定。

對停止供熱的熱用戶,供熱企業向其收取熱資源占用費,標準為熱用戶熱費總額的15%。

我市采暖費收費標準以室內凈高3.2米為限。3.2米以下的以政府定價標準為準。3.2米以上每超過0.1米加價3%,不足0.1米按0.1米收費。文化、教育、體育、保護建築等公益性設施按100%收取。

第三十壹條為保證熱源企業或供熱企業的正常供熱,熱用戶應自當年7月(1)至6月(10)底繳納年度采暖費。

對未按時繳納采暖費且經催繳後仍不繳費的熱用戶,供熱企業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限制供應、延遲供應或者停止供應。

繳費有困難的熱用戶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分期繳費合同。對於既不繳費也不與供熱企業簽訂分期付款合同的用戶,供熱企業可在繳費通知送達10天後停止供熱。

對有能力繳納采暖費而未繳納的單位熱用戶和個人熱用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催繳。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城市供熱調節專項資金,用於補貼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居民的供熱費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工會等部門或者組織負責管理和分配。

第三十三條熱用戶變更供用熱合同主要內容或者轉讓房屋的,應當到熱源企業或者供熱企業重新簽訂、變更供用熱合同。未重新簽訂或變更合同的,發生的采暖費由原熱用戶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區)政府或者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供熱特許經營權,擅自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程序申請特許經營許可,並處以6.5438億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經市城市供熱、規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的,由市城市供熱、規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城市供熱規劃、分散設置的鍋爐房逾期不實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熱改造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新建住宅未進行分戶供熱設計即建成使用的,以及未經批準建設臨時熱源未使用集中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至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特許經營權,交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經營權的供熱企業接管。原鍋爐房的全部債權債務由原供熱企業承擔和處理。對未移交的個人產權鍋爐房,無規劃手續、環保不合格、安全不達標的,實施強制接管;屬於規劃手續、環保、鍋爐達標,且在集中供熱改造範圍內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按評估價值進行補償、接管;屬於規劃手續、環保、鍋爐達標、不在集中供熱改造範圍內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商外資經營主體。

擅自停業、歇業、棄養的;

(二)維修、養護失職或者管理不善,導致供熱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供熱不穩定的;

(三)擅自縮短市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或者達不到室溫標準的;

(四)未按照規定繳納供熱質量保證金的。

超出規定標準收取采暖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損壞供熱設施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違反本細則被罰款的,可以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同時處以企業罰款金額1%至5%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第四十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外遼河油田工礦區的供熱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則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1997 65438+2月15日市政府發布的《盤錦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盤政規〔1997〕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