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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相關法律法規
見第9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

為規範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鼓勵信托公司依法開展業務創新和培育自我管理能力,保障結構化信托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結構化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級配置,並在分級配置中按照優先級和劣後級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級別的受益權獲得不同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

本通知將享有優先受益權的信托產品投資者稱為優先受益人,將享有劣後受益權的信托產品投資者稱為劣後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合規原則。

(2)風險與收益匹配原則。

(3)充分信息披露原則。

(四)公平公正原則,註重保護優先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應當培育和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團隊和保障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加強IT系統建設,不斷提高結構化信托產品的設計水平、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打造結構化信托產品品牌。

四。結構化信托產品的投資者應當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信托公司在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前應評估信托投資者的風險適應性,了解其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充分揭示本金損失風險等各類投資風險。信托公司應對劣後受益人被強制平倉、本金重大損失的風險進行特別披露。

5.結構化信托業務中的劣後級受益人應當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參與單筆結構化信托業務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不及物動詞結構化信托業務的產品設計;

(1)結構化信托業務產品的優先級受益人和劣後級受益人之間的投資資金配置比例應與信托產品底層資產的風險水平相匹配,但劣後級受益權的比例不宜過低。

(二)信托公司設計結構化信托產品時,應當為每只信托產品撰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當詳細說明受益權的結構分層、風險控制措施、劣後級受益人的盡職調查過程及結論、信托計劃的推薦方案等。

(三)信托公司應當合理安排結構化信托業務參與人在投資者管理中的地位和責任,明確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投資顧問(如有)的權利、責任和風險。

(四)結構化信托業務運作過程中,信托文件約定的情形出現時,信托公司可以允許劣後受益人追加資金。

七、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受托人的職業優勢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信托當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職務便利從事不當關聯交易或輸送不當利益。

(三)信托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信托業務的結構化設計謀取不當利益。

(四)以利益相關者為劣後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托公司股東等。

(五)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次級受益權。

(六)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窮人結構化信托業務的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為他人劣後持有受益權。

(二)通過內幕信息交易、不當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獲取利益。

(三)在確定風險或收益後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第三人。

九、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明確證券投資的品種範圍和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證券投資的流動性差異設置不同的投資比例限制,但單個信托產品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股票數量上限不得超過該信托產品資產凈值的20%。

(2)科學合理設置止損線。止損線的設置應參考受益權層級結構的資本比例。經過嚴格的壓力測試,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防範優先受益權喪失的風險。

(三)配備足夠的證券交易操作人員和逐日盯市員。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品凈值降至止損線以下時,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清算。

十、信托公司應與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結構化信托產品開發的溝通機制,並提交上季度結構化信托產品開展情況的季度報告,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結構化信托產品的規模、分層設計、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各劣後級受益人的名稱和認購金額。

十壹、銀監局應加強對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的監管。信托公司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的,責令改正,限制或暫停其結構化信托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信托業協會可以根據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

本通知自2065438年2月6日+0時起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轄內相關銀監分局和信托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