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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合同法律問題案例
古玩買賣合同有效嗎?案例介紹

李本人愛好收藏,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在他的家裏有壹個商代的酒杯,但因為太舊了,李燦無法評估它的真實價值,但只能大致估計它的價值在65438+萬元以上。壹天,李把他的酒杯帶到壹家古董店,請店主欣賞。店主非常喜歡這個酒杯,知道它價值100多萬元,所以他提出從李那裏購買,出價50萬元。李對這個高價非常滿意,但仔細壹想,他知道玻璃的價值肯定不止50萬。如果拍賣的話,有可能超過壹百萬。但由於拍賣成本較高,本身不具備拍賣條件。於是,李想了壹個辦法,同意把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古董店老板日後將它們高價出售後,聲稱合同可以撤銷,並要求更改合同。結果,古董店老板通過拍賣將酒杯以10萬元的價格售出。此後,李某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平,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賠償900萬元。

嘗試分析:

1.李與古董店老板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李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麽?3.法院應該怎麽做?評論和分析

1.李與古玩店老板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壹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公平合同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於這種情形。首先,李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他已經知道它的價值肯定超過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出售給古玩店老板,因此在法律上應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屬於因缺乏經驗而產生誤判的情形;其次,當李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時,他準備事後主張變更合同。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犯錯的情況。相反,李很清楚這在合同中並非不公平;第三,李主張合同顯失公平具有惡意,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分析,法院不應支持李的請求,而應認定合同有效。

撤銷權和代位權

案例介紹

A公司急需資金開發新項目。2000年3月12日,我向B公司借款15,000元..雙方達成協議,乙公司借給甲公司人民幣654.38元+50萬元,期限6個月,月利率為654.38元+銀行貸款利息的0.5倍,於同年9月2日連同日本利率壹並還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借條..A公司無法償還12年9月欠B公司的貸款,原因是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且未盈利。壹天,B公司催促A公司還款,卻得到壹條信息:A單位向A公司借款20萬元,現在該還款了,A單位正準備還款,A公司卻要求A單位不要還款。於是,B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用某單位的還款償還債務。A公司辯稱已放棄債權,不可能清償債務。

嘗試分析:

1.A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麽

2.乙公司能否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麽

3.B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嗎?說明原因。

評論和分析

1.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系雙方自願,無違法內容,並有書面收條,合法有效。甲公司為債務人,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B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按期收回本金並收取利息。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理想而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A公司的債權放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行使或放棄債權。但是,當債權人也是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其放棄債權使其債權無法實現,其債權人有權依法獲得救濟。本案中,A公司放棄了對某單位的債權,表面上是為了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損害了B公司的債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B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A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權人可以享有代位權。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危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實現其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對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化工廠可以拒絕償還貸款嗎?

案例介紹

1999 65438+10月11,某化工廠向某公司借款20萬元,約定於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償還。如果延遲還款,壹家化工廠將承擔罰款。2000年6月5438+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償還貸款。某化工廠因產品銷售不暢,壹時無法還清20萬元貸款,於是某化工廠要求某公司暫緩還款壹段時間,該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後,雙方再未聯系。10 2002年6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廠,要求償還貸款並還清逾期還款違約金。某化工廠以還款期限已過為由拒絕還款,某公司遂訴至法院。

嘗試分析:

1.化工廠拒絕還款的原因是什麽?

2.公司要求化工廠還款的請求能否實現?

評論和分析

1.某化工廠拒絕償還貸款的原因是某化工廠要求暫停償還貸款,而某公司沒有給出任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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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合同沒有改變。根據《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由於上述合同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原合同計算,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02年10+01。因此,化工廠可以因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償還貸款。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雖然可以提起訴訟,但僅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不具有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即其主張的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因此,由於訴訟時效已過,公司要求化工廠還款的請求可能無法實現。

百貨公司出租公寓的通知是要約嗎?案例介紹

某市某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發布招租公告:市場改造後對外出租,招商裝修費2000元。周某月初得知這壹消息後,決定租賃兩個櫃臺,並於月中提前支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失利息近千元。然而,就在周某準備出租攤位時,百貨公司宣布因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該攤位不再出租。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與公司協商。百貨商店將不再接受那些沒有辦理手續的人。周某認為百貨公司太不負責任,要求百貨公司賠償其預期收入數萬元及利息損失。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試分析: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評論和分析

1.百貨公司發布的出租通知屬於要約。由於該要約是通過新聞媒體發出的,應視為在發布之日送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撤回要約的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要約的撤銷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能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在這種情況下,壹方面,通過新聞媒體等特殊媒體發布要約公告使人們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壹方面,就周而言,他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充分的準備並支付了壹定的經濟費用,因此對他來說,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因此,百貨公司取消要約的公告無效,事實上合同已經成立。

因此,百貨公司應賠償周某的損失。但是,賠償的範圍應該是有限的,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就本案而言,當然應附帶幾千元的利息,但周某的預期收入因其不確定性而不在賠償之列。

買賣合同是否屬於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介紹合同案件。

壹家購物中心推出了新的CD播放機,價格定在2598元。櫃臺領導在做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成了598元。在瀏覽櫃臺時,趙發現CD機很便宜,於是他用信用卡支付了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壹周後,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調查,系專櫃負責人標錯價簽所致。因為趙是用信用卡結算的,商店發現趙少付了CD機的貨款,找到趙,提出支付4000元或退還CD機,商店退還了1196元。趙女士認為,他們之間的交易關系已經建立,交易已經完成,店家不能反悔,拒絕店家的要求。商店別無選擇,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退還4000元或CD播放機。

嘗試分析:

1.店家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麽?2.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評論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