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險前簽署保險提醒。
根據銀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人身保險公司必須使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明確提醒投保的註意事項和風險。壹方面是履行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壹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出發,以此為憑證,力求避免因宣傳模糊而產生糾紛的負面影響。相應地,壽險展業的所有人員在銷售指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保險提示,銀行(信息論壇產品)也需要提供保險提示,否則將是非法的。在簽署投保申請之前,被保險人應仔細閱讀本提醒並親自簽署。人身保險(信息論壇產品)提示主要包括保險風險、猶豫期和註意事項,同時也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質。當然,重疾險中的保險也不例外。
體檢已成為健康保險的必要程序。
以往在健康險中投保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沒有硬性要求,只是按照壹定比例對健康體檢進行隨機檢查,對不符合健康條件、年齡在45歲以上的投保人進行健康體檢。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註重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並且新法引入了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的賠付比例將上升,這將導致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增加。保險公司將提高投保重疾險的門檻,並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並降低運營成本。
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不支付賠償金。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在保險合同中增加“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在購買重疾險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壹些病情,根據原來的條款,如果被保險人未來發生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但是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被保險人的這種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爆發,然後爆發了,保險公司必須進行賠償。該規則對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下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同時也會給保險公司帶來成本的增加。
有很多方法,例如第二次付款,多次索賠和絕癥索賠。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後首次不幸被診斷為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壹的,將按保額獲得第壹次重疾險賠付,主合同保額相應減少,保單繼續有效;自首次理賠確診重大疾病之日起滿365天後,被保險人首次確診第壹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兩個組別的任何重大疾病,將按保額領取第二次重疾險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的不足,比如“壹次性終止疾病保障”。比如信誠人壽主打的“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惡性腫瘤是首次確診還是二次發病(包括復發和轉移),每次最高提供100%的保險金額。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患重疾險,被保險人獲得壹次疾病索賠後合同終止。
又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智”,提出了“絕癥也能理賠”的理念。“例如,如果客戶在醫院確診,生存時間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壹些基本藥物治療,以減輕患者的痛苦並獲得相應的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人身險業務員表示,這壹條款的設置不限於重大疾病,比如重大車禍導致的疾病,都可以獲得理賠,這實際上擴大了理賠範圍。
重疾險的保障範圍擴大了。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失能定義的變化,以及將高失能描述為特定疾病,重疾險的產品覆蓋範圍有所擴大。例如,中國人壽的“花旦”——占全國重疾險市場40%以上份額的“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將被升級產品取代,其覆蓋範圍將擴大。例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額將從2倍增加到3倍,重疾險的保額將從65,438+00增加。
理賠會更順暢、更快捷。
從理賠方面看,新保險法加強和完善了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並對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時限進行了修改或細化。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及時”補充;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核實,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
重疾險是作為附加險投保的。
據某壽險公司人身險部負責人介紹,由於新《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將無法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如虛假告知、遺漏告知和隱瞞某些事實等。純重疾險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翻倍。因此,新型重疾險大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壹方面是出於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迎合了市場需求和被保險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不允許參與分紅,選擇壹份主險附帶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分紅,被保險人可以在獲得利益的同時獲得重疾險保障。此外,在相同的保障範圍和金額下,重疾險的附加保險比主險便宜。消費者有了更多自主選擇的空間。
重大疾病保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擴大了保障範圍,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有所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的索賠以及訴訟時效的變更等新條款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賠償費用。新保險法運行後,保險公司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增加數千萬元,新修訂的保險費率可能需要上調。例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如果是30歲男性,保額為20萬元,原產品的價格約為6060元,而新產品的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漲幅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如果購買新產品,30年的總多付額約為8400元,相當於。
妳也可以在觀察期內獲得補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附加條件或者期限。這意味著在觀察期內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不能推卸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壹家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和額外住院費用。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根據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表示,由於李先生的發病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考慮到保費繳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的必要承保環節,新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時間”的新規定,中國保險業協會鼓勵人身保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的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至同意承保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發出拒保通知並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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