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並獲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各方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有權使用租賃物或從中受益的壹方。租賃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以下是我為您收集的有關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歡迎閱讀它們以供參考。
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及其期限
1.房屋租賃是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2.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改為無限期。
4.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房屋的裝修和裝飾
在房子裝修過程中,裝修材料是通過工會與房地產本身結合在壹起的。根據結合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依戀型和非依戀型。添附是指兩個所有權不同的東西結合在壹起,不能不受到損害而分離,但所有權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即兩個所有權變成壹個所有權。例如,瓷磚和地板歸不同的人所有,他人未經允許在地板上鋪瓷磚,瓷磚和地板緊密結合並附著為壹體。瓷磚的所有權由產權人吸收,瓷磚的所有權屬於產權人。如果發生這種情況:
1.承租人擅自裝修形成的附著物歸出租人(產權人)所有,產生的費用出租人不予補償。出租人認為附著不當,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2.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未附著的裝飾進行處分。
3、承租人同意裝修的,區分不同情形適用的處理原則: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已裝修。租賃期限屆滿時,雙方未就合同到期後的裝修如何處理達成壹致意見。法律規定裝修(附屬部分)無償歸出租人所有。(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已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附隨裝修物的處置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物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承租人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行為合法有效。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是指法律在單方意思基礎上賦予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的權利意思。
服務被銷毀,雙方的權利不再受約束。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1,未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
2.承租人擅自改變、擴建房屋主體建築和承重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
3.承租人遲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五、出售不違反租賃
所有權的變更並不打破租賃,這意味著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售、捐贈或抵押房屋進行拍賣後,所有權的變更並不影響承租人根據原租賃協議繼續租賃房屋。
但是,租賃房屋屬於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壹是房屋出租前已經抵押,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六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法律不予支持:
1,房子* * *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方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
七、房屋租賃及期限
1.房屋租賃是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2.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改為無限期。
4.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八。租賃房屋的裝修和裝飾
在房子裝修過程中,裝修材料是通過工會與房地產本身結合在壹起的。根據結合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依戀型和非依戀型。添附是指兩個所有權不同的東西結合在壹起,不能不受到損害而分離,但所有權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即兩個所有權變成壹個所有權。例如,瓷磚和地板歸不同的人所有,他人未經允許在地板上鋪瓷磚,瓷磚和地板緊密結合並附著為壹體。瓷磚的所有權由產權人吸收,瓷磚的所有權屬於產權人。如果發生這種情況:
1.承租人擅自裝修形成的附著物歸出租人(產權人)所有,產生的費用出租人不予補償。出租人認為附著不當,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2.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未附著的裝飾進行處分。
3、承租人同意裝修的,區分不同情形適用的處理原則: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已裝修。租賃期限屆滿時,雙方未就合同到期後的裝修如何處理達成壹致意見。法律規定裝修(附屬部分)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已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附隨裝修物的處置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物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九、承租人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行為合法有效。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X.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權利
合同解除權是指法律在單方意思基礎上賦予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的權利意思。
服務被銷毀,雙方的權利不再受約束。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1,未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
2.承租人擅自改變、擴建房屋主體建築和承重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
3.承租人遲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十壹、買賣不破租賃。
所有權的變更並不打破租賃,這意味著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售、捐贈或抵押房屋進行拍賣後,所有權的變更並不影響承租人根據原租賃協議繼續租賃房屋。
但是,租賃房屋屬於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壹是房屋出租前已經抵押,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十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法律不予支持:
1,房子* * *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方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
拓展知識面——租賃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按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二)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或者房屋未按合同規定維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當負責維修;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3)出賣或者轉租房屋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或者優先購買權依法得不到保障的,應當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逾期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拖欠租金達到壹定期限(私人出租為6個月),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
(二)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壞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改變租賃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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