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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開車帶酒嗎?
是的,但是它是有限的。

根據交通部2012年9月發布的《客運站危險品查堵規範(征求意見稿)》規定,每位旅客限帶包裝完好的白酒2公斤,散裝塑料桶無任何標識的白酒是不允許的。允許帶酒上車,對酒的度數沒有限制。需要乘車帶酒的旅客,要將酒包裝好,防止破碎,並註意重量。

目前,禁止非法攜帶或托運乘車的物品包括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乘客攜帶的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汽車客運站危險品檢查與封鎖規範

(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全國汽車客運站危險品檢查和封堵工作,進壹步提高汽車客運站安全防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條例》、《汽車客運站分類建設要求》、《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所有二級及以上汽車站(以下簡稱“汽車站”)的危險品檢查和攔截。

第三條本規範所稱危險品檢查和攔截,是指在車站大廳入口處對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和托運物品進行檢查,並對查獲的危險品進行登記、保管或者處置。

第四條本規範所稱危險貨物是指易引起爆炸、燃燒、腐蝕、中毒或者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槍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具體產品名稱見附錄1、附錄2和附錄3)。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負責組織實施危險品檢查和攔截。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危險品的檢查和封堵工作。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危險品檢查和封鎖的綜合管理和監督。負責危險品檢查和封鎖的領導負責組織和實施領導。負責危險品檢查和封鎖的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崗位員工各司其職。

第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危險品查堵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機構,保障危險品查堵投入,落實各部門責任,規範各類危險品查堵崗位工作程序。

第七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立危險品查堵管理機構或者危險品查堵管理崗位,制定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監督機制,確保危險品查堵工作順利實施。

第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備危險品檢查攔截人員,並保持危險品檢查攔截人員相對穩定,危險品檢查攔截人員應當熟悉危險品檢查攔截崗位職責。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危險品阻攔人員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目標,確保危險品阻攔人員具備必要的危險品阻攔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月度安全會議上,及時報告和檢查危險品檢查和攔截的落實情況。

第十壹條公共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證危險品檢查和封堵工作的投入。危險品查堵資金主要包括:危險品查堵設備購置及維護、危險品查堵人員教育培訓、違禁和限制物品處置資金等。

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節假日、重大活動等期間的應急措施,確保危險品檢查和阻斷工作的嚴格執行以及旅客和貨物的暢通。

第十三條汽車站應當在候車大廳和辦理行李托運的唯壹通道入口處配備行李安全檢查設備。

危險品檢查和阻擋崗位應配備指示標誌、引導帶、可疑行李開箱檢查工作臺、危險品回收箱等輔助設施。

第十四條客運站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安全須知,包括以下內容:

(壹)總結公路運輸中旅客隨身物品安全檢查的相關法律法規。

(2)管制刀具的判定標準。

(3)關於禁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的通告。

(4)公路客運禁止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

(五)道路旅客運輸禁止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清單。

(六)公路旅客攜帶的限量物品目錄和數量。

⑺安全檢查提示。

第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備人員對危險品進行檢查和攔截:

(1)每個危險品阻攔崗位每班至少配備3名危險品阻攔人員(1負責引導識別、1負責檢測、1負責開箱檢查登記)。遇有重大活動、節假日或客流高峰時,將增派人員對危險品進行檢查和封堵。

(二)各危險品查堵崗位應確定壹名組長組織實施現場危險品查堵工作。

第十六條危險品檢查和封鎖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1)引導:引導嫌疑崗位危險品查堵人員位於危險品查堵通道前方約1米處,保持良好站姿和微笑,並負責宣傳、引導、提醒旅客有序排隊,對每壹件包裹特別是液體物品進行檢查;協助受檢人員將受檢物品正確放置在行李安全檢查設備上。同時,觀察被檢查人的態度和動作,如有可疑情況,示意檢查崗位的危險品阻攔人員進行重點檢查。

(2)檢測:檢測崗位的危險品阻攔人員負責在行李安全檢查設備的監視器上識別托運行李圖像中物品的形狀和顏色。他們應端正坐姿,仔細觀察顯示屏,並將需要打開檢查的行李和關鍵檢查部位告知開箱崗位的危險品攔截人員。

檢測崗位對危險物品進行檢查和阻擋的人員連續值機工作時間不超過40分鐘,每個工作日累計值機時間不超過5小時。

(3)開箱:開箱崗位的危險品查堵人員位於過道行李安全檢查設備後方,開箱崗位的危險品查堵人員按照“逢疑必檢”的原則控制需要開箱檢查的物品,要求旅客自行開箱檢查;或者在征得乘客同意後,由危險品阻攔人員打開包裹進行檢查。旅客聲明其隨身物品不宜公開檢查的,安檢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場合進行檢查。如果乘客不配合開箱檢查,汽車總站有權拒絕乘客乘車。

(4)登記:危險品查堵人員應規範填寫危險品查堵工作登記本,全面記錄危險品查堵工作。對乘客主動上交的危險品進行登記,同時做好乘客的宣傳解釋工作。登記應當存檔備查,並按照規定保存。

第十七條旅客或者托運人不配合危險品阻攔的,危險品阻攔人員應當做好解釋和勸導工作,經勸其不接受危險品阻攔後,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經勸阻仍強行進站或留在現場擾亂秩序的,移交車站執勤民警或撥打“110”,公安人員到場處置。

第十八條。檢查和阻擋危險物品的人員應在換班、交接班和下班前做好準備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⑴班前準備

1,檢查危險品阻隔設備及相關用品的準備情況和完好情況,並做好安檢設備的調試和清潔工作;

2.在危險品阻隔區域設置引導隔離帶和人員通道;

3.著裝整潔,佩戴服務胸卡,上班簽到,登記《危險物品阻斷工作登記簿》;

4、掌握列車車次、時刻和線路變化等情況。;

5、值班組長安排值班崗位要求。

⑵移交

1.換班時,必須檢查並確認危險物品阻擋設備和相關用品的完整性和完整性,並移交和填寫危險物品阻擋工作登記簿;

2.交接內容包括:上級指示、問題及處理結果、設備狀況、遺留問題、註意事項等。接班人員只有在接班人完成崗位接替後才能離開崗位。

(3)

1,關閉設備和電源,檢查設備,做好工作記錄;

2.清潔後安全存放設備;

3、做好當天危險物品阻斷工作的數據統計和物品處理。

第十九條危險品阻攔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檢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管理規定,嚴禁閑散人員操作設備。

危險品查堵人員不得從事與危險品查堵工作無關的活動,如看書、報紙、雜誌、玩手機、聊天、註意顯示屏、不擅自離崗、不私自帶貨等,並加強對開箱、液體和粉末的檢查。如遇重大事件,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物品檢查和封堵工作應當文明執勤和熱情服務。當導遊遇到老人、殘疾人或其他需要幫助的旅客時,應主動幫助旅客將行李送去檢查並取回;對於殘疾乘客和孕婦,危險品檢查人員應對其隨身物品進行人工檢查,禁止攜帶便攜式金屬探測器對孕婦進行人身檢查。

第二十壹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充分發揮旅客、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危險品查堵工作的監督作用。客運站對接到的有關危險品堵塞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危險物品堵塞文明用語。

(1)在引導乘客檢查和阻擋危險品時,應使用“引導詞”,內容為:“您好!請接受安全檢查。”

(2)對於需要打開行李進行檢查的乘客,應使用“通知”,上面寫著:“您好,您的行李(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打開檢查,請配合”。

(3)旅客攜帶的行李打開並確認安全後,應使用“謝謝”。內容為:“檢查完畢,感謝您的配合,請帶好隨身物品,旅途愉快”。

(4)當乘客不配合檢查危險品時,應使用“勸告語”,即:“您好!請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汽車站應當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扣押違禁或限制物品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危險品:

(壹)凡攜帶《禁止非法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見附件1)所列物品的,應及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二)攜帶《禁止旅客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見附件2)的旅客,可以作為行李托運或者交給送行人員。

(三)攜帶限量含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見附件3)。多余的旅客可自行處理,或暫存於客運站保衛部門或車站派出所。安全部門應對乘客暫存的物品出具收據並進行登記。乘客可以憑收據在30天內取回;逾期不領取的,視為無人認領物品,由公安部門按月處理。

(四)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發現禁止攜帶、托運的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時,當事人拒不配合檢查、收繳、遺棄或強行闖站的,應立即通知車站執勤民警或撥打“110”,公安人員將現場處置。發現槍支、爆炸物品需要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人員到場處理。如果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汽車客運站有權拒絕該乘客乘車。

第二十四條客運站要對查獲的危險品進行登記,並及時上繳公安機關。車站危險品安檢口不得存放乘客攜帶的物品。

第二十五條在查堵危險品過程中,旅客遺棄的限帶物品應當由車站專人管理,建立臺賬記錄領取物品的時間、地點、數量、名稱等情況,並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壹級及以下汽車站可參照本規範執行。對於未配備行包安全檢查設備的客運站,應創造條件加強對危險品的檢查和封堵。

參考鏈接:

關於征求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相關規範和標準意見的函-運輸服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