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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婚姻法對房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體性:

壹、新婚姻法規定壹方贈與另壹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壹)》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或者*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此時,如果壹方贈與另壹方房產,即使結婚多年,只要房產沒有過戶,贈與人也可以取消贈與,房產在離婚時仍屬於贈與人,不會被分割。第二,新婚姻法規定父母壹方出資購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此時,如果壹方父母在婚後投資買房,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是對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儲存期內的另壹方無關。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第三,新婚姻法規定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子。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婚後雙方父母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哪壹方名下,離婚時都將按照出資份額進行分割。四、新婚姻法規定壹方婚前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七十八條(壹)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其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予以補償。五、新婚姻法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並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此時,雙方使用同壹套房產以父母的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父母壹方名下的,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算按出資償還出資。六、新婚姻法規定,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怎麽分割?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是特殊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相同的收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因此我們只能假設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雙方。對於房屋產權分割,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平均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來源等確定。,由雙方協商處理。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壹)》第七十七條也規定:“當事人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壹是婚前,夫妻壹方已支付婚前房款,因此該房屋必須是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第二,婚後償還房屋的抵押貸款由雙方共同支付,應屬於雙方的同壹財產,並根據抵押金額進行分割。《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以上就是邊肖為大家講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壹)》中關於離婚房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離婚是夫妻處理感情的壹種方式。離婚時,他們不僅要處理財產問題,還要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以盡量減少對家庭的傷害。更多法律知識請登錄進行專業咨詢。更多精選合同範本推薦:2022年民政局離婚協議書範本民政局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

法律客觀性:

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的分割處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事由除外:(壹)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但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只對其子女壹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的出資份額認定該房產為雙方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壹方父母名下房屋,且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附條件登記離婚或者在人民法院協議離婚不成,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財產。第十六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新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若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 2001 4月28日修訂版》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擁有處置所有財產的平等權利。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各自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當清償歸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2001 12.24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有地方住,很難生活。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困難的人,該房屋可以是居住權或房屋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65438+2003年2月4日)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條夫妻雙方對夫妻同壹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準許;(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第二十壹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該房屋應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是,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其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 11 9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夫妻壹方的個人收入及其全部財產不足以維持近壹段時期基本生活的情形。主要包括:(1)壹方傷殘或患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二)壹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情形。“適當協助”的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困難壹方的實際需要和另壹方的經濟能力進行判決。幫助的內容可以是實物形式,如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或金錢。24.夫妻之間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同壹財產制)。離婚時,壹方以支付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更多義務為由,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另壹方要求補償的,不予支持。26.如果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雙方未就其歸屬達成壹致,並在婚姻法施行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除與《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壹致外,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予以認定。28.雖然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沒有書面約定,但如果雙方均同意有口頭約定且在訴訟中沒有爭議,則該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29.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自己所有,第三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或妻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事先不知情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壹方以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負債務的;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負債務的,視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清償。31.夫妻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可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或企業價值的壹半。32.壹方以夫妻財產與他人合作或者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清算前,另壹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財產。前款企業權益的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占有企業財產的壹方按財產份額價值的壹半補償另壹方的原則處理:(1)投資設立合夥企業的,夫妻財產份額可以全部由經營者處理,經營者折價補償另壹方。在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前提下,壹方可以直接將壹半財產份額轉讓給另壹方。(2)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以將夫妻雙方的股份全部處置給經營方,由經營方折價補償另壹方。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受讓方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直接將壹方經營方的壹半股份轉讓給另壹方。(3)夫妻壹方出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者判決雙方各占壹半份額。(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購買內部股權的,應當將股權全部處分給原股東,由原股東折價補償對方。33.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離婚案件時,對港澳壹方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夠證明屬於同壹財產的,應當與內地夫妻的財產合並處理。當港澳的財產與內地的財產合並時,可以將港澳的財產分配給港澳壹方,由港澳壹方對內地壹方進行適當的貨幣補償;或者扣除港澳在內地的財產應得份額,將在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配給內地。如果判斷子女由內地壹方撫養,則應由港澳共同享有的內地財產份額可從撫養費用中扣除,並可由內地壹方直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