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惡論
先秦時期是中國古代人性論的形成階段。百家爭鳴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對人性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見解。荀子是性惡論的典型代表,而由於韓非子與荀子的關系,學術界普遍認為韓非子是荀子人性論的繼承者,甚至比荀子的性惡論更為極端。

其實這是壹個誤區。韓非子雖然學的是儒家的荀子,但卻以不同的方式成為了法家。就其人性思想的基本立場和基本精神而言,韓非子跳出了善惡性的分析框架。他闡述的是自然主義的人性自私論。

荀和韓都認為人性是人之“善”的自然屬性,但在對人性“善”的評價上卻分道揚鑣。荀子對“善利”作了“惡”的價值判斷,而韓非子只描述了“善利”的事實,沒有作出價值評價。

荀子說“惡”

荀子的人性論以人的自然本性為出發點,把人的自然欲望視為人性。性之和生而有之,精致而有歸納,自然而自然,謂之性。”(《荀子·鄭明》)並把這種欲望概括為“好色的眼睛、好耳朵、好嘴巴、好心腸、好骨頭和好皮膚。"

同時,荀子對其社會危害進行了詳細的描述:“人生而好利,順從,故爭生而辭死。”生而有疾惡,順之,所以賊生而有忠,死而無憾。天生欲眼欲耳,音感佳,順之,故淫亂而生,禮義文理而死。”(《荀子·性惡》)

在荀子看來,人的利益導向心的進壹步發展,必然導致鬥爭和社會動蕩,這不能不說是壹種“惡”。因此,荀子基於儒家道德主義的立場,以倫理道德反對人的“利”性,最終對人性做出了“惡”的價值判斷。“人性本惡,性本善是假的。”(《荀子·性惡》)

韓非子說“利潤好”

韓非子繼承了荀子以利為人性的觀點,認為“喜利害人”是人的普遍本性。所以,物欲是人類生存的第壹需要,是人們思考和指導行動的本源。

但與荀子直接將人性的善惡定義為“惡”不同,韓非子在對人性的論述中並沒有將“善”與“惡”包括在內。

對於愛憎分明的人的本能需求,韓非子突破了善惡本性的分析框架,僅以壹種自然主義的筆觸描述人性的事實,不作道德評價,既不視其為惡也不視其為善,表現出價值中立的立場。

由於對人性評價的基本立場不同,荀子和韓非子對人性能否改變的論述也有著根本的不同。

荀子說“人性是多變的”

荀子認為,人性是可以改變的,也是必須改變的。壹方面,改變人性是可能的。無論聖人還是普通人,他們的人性都是可以改變的。“道上之人可於”,人的實際善惡是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和後天環境實現的。“他們可以是、介之推、工匠、農民、賈,他們陷入了錯誤的習俗。”(《荀子榮辱》)

另壹方面,人性的改變是有意識的。“夫薄願厚,惡願美,窄願寬,窮願富,賤願貴。”(荀子《性惡論》)每個人都向往美好的事物,荀子由此推斷:“人的欲望是善惡的。”(荀子《性惡論》)人之所以有“向善”的意誌和動力,是因為知道自己的性惡。

另外,要改變人性。人性之惡如不改,會給個體發展、倫理秩序、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危害。“人天生有欲望,但不能有欲望,所以不能壹無所有;有求而無求是不爭的事實。鬥則亂,亂則窮。”因此,為了避免社會紛爭、動亂和貧困,必須對人性進行改造和限制。

韓非子說“人性難改”

相反,韓非子主張人的利己本性是與生俱來的,無法改變,也沒有必要改變。壹方面,韓非子堅持人性不可改變。

在他看來,人的逐利屬性是由人的生理需求誘發的,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本能,是無法改變的。比如,人之所以做好事,只是為了服從外界的壓力,而不是來自人性改變產生的“義”。“人們對形勢深信不疑,但很少有人能懷上正氣。”(“什麽都做錯了”)

可見韓非子對人性可以通過開悟棄惡向善並沒有表現出信心。所以他主張君主“不要培養仁愛之心,而要增加威嚴。”(《諸事做錯,六害》)

另壹方面,韓非子認為人性不需要改變。人的利己本性既非善也非惡,而是壹種自然狀態。既然利己不是“惡”,那就沒必要改。相反,我們可以利用人的利他性,通過物質激勵或獎懲來調動人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樹立權威、發展經濟、維護統治的目的。

荀子和韓非子基於人性的變與不變,給出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人性的方法。

荀子提出了“逆性”的觀點,主張改造人性。“古聖君以為人性本惡,危而不正,亂而不治。他以為這是禮法,是假裝人類情感的正確,是擾亂人類情感的引導。”(《荀子·性惡》)

在人性由惡向善的過程中,需要通過“禮義”和“法度”來“矯正”和“引導”人的利己本性,荀子特別強調了人作為“假”的作用,他提出了“化自然為假”的觀點,即通過道德教育、道德修養和實踐,改造人性,棄惡向善。

面對不可改變的人性,韓非子提出了“順乎情”的思想。既然人的利己主義是人的壹種自然本性,不能通過教育來改變,那我們就只能接受利己主義存在的事實,讓它隨著人性自然發展。獎懲、制定政策、執行法規,都要以人的自利本性為基礎,我們要遵循它,而不是否定它、改變它。

韓勛和韓寒對人性的闡釋都是為了給他們的治國理念找到最有力的人性論支撐。荀子在性惡論的基礎上形成了“禮治”體系,韓非子在性惡論的基礎上找到了“法治”之道。

荀子認為,人的欲望膨脹導致“爭”、“亂”、“窮”。為了避免這種嚴重的後果,人類應該控制自己的欲望。為此,我們必須創建壹個復雜的禮儀系統。

“禮”是聖王為拯救人類免於自我毀滅而設計的壹套道德標準體系。荀子認為“禮”可以改造人性,通過“分禮義”,使人各司其職,從而達到維護人際關系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禮”在他的治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石,從而形成了系統的“以禮治國”的思想體系。

韓非子認為人性是“善有善報,惡有利己”。戰國時期“人窮財盡,勤勞窮養”,根據“天下不同事,異事備變”的原則,王文政府在後世已經不能用了,寄希望於德治可以改變人性,實現和平的理想已經完全不合時宜了。

因此,他在深刻認識人性自利性的基礎上,強烈反對儒家的仁義道德,形成了系統的“法治”治國方略。壹是主張利用人們的愛恨心理,通過豐厚的獎勵誘導人們遵紀守法,通過重刑重罰迫使人們不違法;第二,要達到預期目標,必須使“法”成為最高的、唯壹的行為準則,為人民所知,這就要求以官為師,以法施教;第三,權力不倒,主能守。

賞罰和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樹立君主的權威。因此,韓非子主張利用臣子的本性趨利避害,通過刑德來控制諸侯,維護君主統治的穩定。"那些被英明的主引導的人只是兩個把手."有二把手者,亦罰亦德。”(“凡事都是有兩個把手做錯的”)

綜上所述,韓非子既是荀子邪惡思想的繼承者,又是批判者。他根據當時權貴沖突、弱肉強食、欲望泛濫的社會現狀,從法家的角度綜合了諸子學說,跳出了歷史上的性善性惡之爭,並以推行法治理論為基礎,構建了自己獨特的自然主義私論,因此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性惡論。